文章ID | 時間 | like | comment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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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564266863416 | 2015-12-29 16:59 | 4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反詐騙 *^O^* |
965479876871855 | 2015-12-29 12:34 | 5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
965479686871874 | 2015-12-29 12:33 | 8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964886173597892 | 2015-12-28 09:00 | 5 | 0 | 報社開立之營業廣告費收據,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報社開立之廣告費收據,廣告客戶得否作為進項扣抵憑證等疑義。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免徵營業稅,但其銷售之廣告收入仍須課徵營業稅;又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財政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報社廣告費收入另以開立收據方式為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社之廣告費收入開立收據及報繳營業稅之原則如下:(一)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二)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三)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2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四)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 ,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報社廣告費收據,請先行檢視該收據為營業廣告抑或是分類廣告,如為營業廣告,並取得三聯式收據,申報營業稅時,可作為進項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原為5年,業於103年5月2日經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改為以10年為限。 |
964885750264601 | 2015-12-28 08:58 | 5 | 0 |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相關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更多 該局說明,可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旅遊平安險、學生平安保險、就業保險、農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每人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未達24,000元,以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認列。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和補充保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支出,須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若為兄弟姊妹或其他非屬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乙君為兄妹,甲君幫父親投保保險並為其繳納保費,則甲君為要保人,父親為被保險人。申報所得稅時,父親由乙君申報扶養,則該筆保險費支出,因甲君和父親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所以甲君不能列報扣除父親的保險費支出;乙君雖然申報扶養父親,但因父親的保險費是由甲君支付,而不是乙君支付,所以乙君亦無法申報扣除該筆保險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該局網站下載的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自行查詢報稅相關資料,或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設立之申報服務櫃台查詢,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單據,若列報之保險費扣除金額與前述查詢之金額不符時,要記得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 |
964885353597974 | 2015-12-28 08:56 | 7 | 1 | 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補充,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更多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鍰金額最低新臺幣1,500元,最高新臺幣15,000元。又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重開。倘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一)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生交易金額及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A公司即時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且A、B公司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稅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無誤,則A公司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二)A公司開立與個人甲君之統一發票,實際交易金額應為350元,誤開成350,350元,A公司即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正確交易金額,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票開立錯誤,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另行開立,倘確無法向買受人收回作廢重開者,應符合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者,始符合免罰規定,惟應留意一年內有相同情形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免處罰之規定,仍應處罰。 |
964884726931370 | 2015-12-28 08:54 | 8 | 1 |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有關競選經費捐贈扣除問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其捐贈金額即使在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舉例如下:甲公司103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102年12月31日帳上仍有累積虧損100萬元,其103年度捐贈政黨費用10萬元,雖然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且捐贈總額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因前1年度財務報表為累積虧損,依上開規定,仍不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前,應先檢視本身之捐贈資格,以免因不符規定,捐贈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 |
964884320264744 | 2015-12-28 08:53 | 6 | 0 |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錯誤主要態樣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作業陸續完成。綜觀申報錯誤主要態樣包括夫妻所得分開申報、列報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及誤將受扶養尊親屬長期照護費用列入醫藥及生育費等。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夫妻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惟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採取分開申報,另夫妻分居亦可各自單獨申報。但「分居」之定義,依財政部104年03月19日頒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列計有: 一、… 更多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經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 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 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另該局表示,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其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所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有該受扶養親屬或家屬之負法定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且不以納稅義務人與其受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 該局復又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老人長期照護費用因非屬醫療費用,故申報列舉扣除額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可將老人長期照護費計入。但長期照護期間因病就醫之支出,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以上錯誤之情形,以免遭核定補繳稅額;且若經查獲有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之情事者,除補繳稅額外應另裁處罰鍰。 |
964883936931449 | 2015-12-28 08:52 | 6 | 1 | 營業人無需開立銷售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取得其收執聯亦不得兌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針對取得營業人所開立銷售額為零或負數之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可兌獎提出疑問?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亦即營業人無需開立銷售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取得其收執聯亦不得兌獎。 該局舉例,近來有民眾針對營業人出售禮券已開立統一發票,又於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仍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或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該收執聯是否可兌獎提出疑問?… 更多 該局指出,因營業人於發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復於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則消費者所取得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不符,非為鼓勵消費者向營業人索取依法開立之統一發票,所設置給獎制度之目的,所以,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之給獎範圍,不得兌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發行禮券之營業人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即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所謂之商品禮券,即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發行現金禮券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而所謂之現金禮券,即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明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消費者與發獎單位之紛爭及困擾。 |
964883380264838 | 2015-12-28 08:51 | 7 | 0 | 夫妻分居符合稅法認定標準,於房地合一稅制六年未曾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時得個別認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買賣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夫妻之一方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若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於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局說明,近來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與配偶分居數年,若未來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配偶已於6年內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否再申請適用該優惠?… 更多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房地合一稅之自住優惠,除需符合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於交易前6年該房屋未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惟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4點,個人與其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而有分居之情形,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條件者,得個別認定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優惠規定之條件。 該局提醒,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所訂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
962869057132937 | 2015-12-25 14:01 | 5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
962303427189500 | 2015-12-24 20:58 | 4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
962102963876213 | 2015-12-24 10:45 | 3 | 0 | 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補充,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更多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鍰金額最低新臺幣1,500元,最高新臺幣15,000元。又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重開。倘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一)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生交易金額及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A公司即時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且A、B公司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稅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無誤,則A公司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二)A公司開立與個人甲君之統一發票,實際交易金額應為350元,誤開成350,350元,A公司即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正確交易金額,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票開立錯誤,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另行開立,倘確無法向買受人收回作廢重開者,應符合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者,始符合免罰規定,惟應留意一年內有相同情形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免處罰之規定,仍應處罰。 |
962102727209570 | 2015-12-24 10:44 | 5 | 0 |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須於當年度最後1期營業稅申報之相關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終將屆,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分配之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加入104年11-12月(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更多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6年4月4日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釋及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意旨,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免課徵營業稅,則取得股利所產生之相關進項憑證稅額自不得扣抵,惟若營業人於申報當期,係以比例扣抵計算繳稅方式申報,且其進貨無法明確區分係用於應稅銷售額或免稅股利收入,自應將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以核計其不得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係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102年間自被投資公司取得股利收入合計9,000萬元(含投資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及投資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嗣於申報10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漏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併同國內股利收入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載違章情形,以甲公司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係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並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此外,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
962102397209603 | 2015-12-24 10:43 | 4 | 0 |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相關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更多 該局說明,可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旅遊平安險、學生平安保險、就業保險、農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每人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未達24,000元,以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認列。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和補充保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支出,須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若為兄弟姊妹或其他非屬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乙君為兄妹,甲君幫父親投保保險並為其繳納保費,則甲君為要保人,父親為被保險人。申報所得稅時,父親由乙君申報扶養,則該筆保險費支出,因甲君和父親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所以甲君不能列報扣除父親的保險費支出;乙君雖然申報扶養父親,但因父親的保險費是由甲君支付,而不是乙君支付,所以乙君亦無法申報扣除該筆保險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該局網站下載的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自行查詢報稅相關資料,或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設立之申報服務櫃台查詢,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單據,若列報之保險費扣除金額與前述查詢之金額不符時,要記得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 |
962102070542969 | 2015-12-24 10:41 | 20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
958731364213373 | 2015-12-17 19:48 | 5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
958731164213393 | 2015-12-17 19:48 | 8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
958171364269373 | 2015-12-16 11:00 | 4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
957839220969254 | 2015-12-15 18:52 | 4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歡迎分享 *^O^* |
957799304306579 | 2015-12-15 16:57 | 4 | 1 |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之盈餘,記得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跨國貿易對全球經濟成長及繁榮的貢獻不容小覷,我國的產業發展更是容易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影響,有許多外國營利事業為賺取營業利潤,絡繹不絕至我國境內經營工商並產生盈餘,外國營利事業記得要依稅法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更多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屬勞務之提供者,仍屬前開規定「經營」之範圍,應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同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本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於查核案件發現甲外國營利事業有派遣員工使用其中華民國境內之關係企業之設備,以提供乙外國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資訊予中華民國境內客戶,並取得乙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取自乙外國營利事業給付之服務報酬,為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獲取之營業利潤,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經該局查獲甲外國營利事業97至102年度取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服務報酬共計26億餘元。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切勿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957799117639931 | 2015-12-15 16:56 | 5 | 0 |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之適用範圍及仍應填發憑單情形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於103年1月8日正式開跑,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填發所得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4所得年度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更多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下列情形仍應依現行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5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
957798927639950 | 2015-12-15 16:55 | 6 | 0 |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上證實相關事實之憑證保全,俾申報核認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爰佣金支出之核認,須有支付之必要,並與該事業所營業務相關,且該事業能證明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形式上具備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倘非與該事業所營業務相關,尚無法認屬佣金支出。… 更多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利事業申報國外佣金支出,依該營利事業提示之出口報單所載實際出貨目的地位於亞洲地區,與佣金合約約定介紹歐美客戶不符,惟該營利事業主張其交易模式係屬去料加工之三角、四角貿易,甚或其歐美客戶亦於中國大陸(加工地)設廠,該營利事業依指示出貨於該地並加工,再轉售歐美地區,與原合約內容一致,其銷售文件及合約特性足資證明。 該局說明,經查該營利事業雖提出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惟出口貨物與合約所載品項不符,與一般對於仲介業務之認知未合,無法證實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不予核認佣金支出。有關仲介事實,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營利事業未能證明該項佣金支出與業務有關且必要,判決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形式上具備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惟其未能提出仲介者洽商過程、詢價、報價及訂單等為履行仲介內容之合理流程資訊,俾確認仲介事實之存在及系爭佣金支出與業務有關且必要。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書函及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文據,憑以認定仲介事實,避免因舉證問題影響權益。 |
957798264306683 | 2015-12-15 16:52 | 5 | 1 | 房屋土地交易課徵所得稅介紹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制)將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實施後出售適用新制規定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更多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105年起出售(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做為房地交易所得額,並按持有期間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外僑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稅率如下:(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4)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稅率為35%。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有別於綜合所得稅,採分離課稅方式,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外僑納稅義務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敬請納稅義務人處分房地時留意其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
957228581030318 | 2015-12-14 11:16 | 5 | 0 | 104年度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104年度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更多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104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如下: 公司於104年度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乙、丙君退休,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 (一)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50萬元,退職所得=1,500,000-175,000×10<0,即所得額為0元。 (二)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300萬元,退職所得=(3,000,000-175,000×15)×0.5=187,500元 (三)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000萬元,退職所得=(10,000,000-351,000×25)+{(351,000x25-175,000x25)x0.5}=3,425,000元。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另為方便扣繳單位及納稅義務人計算應課稅之退職所得,該局業已將「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置於該局網站內之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請自行下載運用。 |
957228481030328 | 2015-12-14 11:15 | 8 | 1 |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退還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亦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申請退還該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每聯(組、注)獎額按20﹪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
957222331030943 | 2015-12-14 10:54 | 6 | 0 |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甲公司97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核定應補繳逃漏稅額,並處漏稅罰,於102年10月31日將補徵稅額及罰鍰處分書送達。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逾5年核課期間。該局以甲公司97年3月、4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原應於規定期限同年5月15日前申報,甲公司遲至同年5月16日始辦理申報,雖僅逾1日,仍屬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其主張於法無據,駁回復查。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
955459101207266 | 2015-12-10 17:54 | 8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
954551914631318 | 2015-12-08 17:11 | 6 | 0 | 公司債權逾2年,應以催收存證信函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並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甲營利事業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係屬催收逾2年無法收回之貨款,已於100年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惟該公司卻將該損失列報於102年度,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
954550401298136 | 2015-12-08 17:09 | 12 | 0 | 貨運業者收取運費,不得以抵付貨主損失後之餘額開立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運業者因承攬運送貨物途中貨物不慎破損而賠償貨主損失,其運費收入不得以扣除賠償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賠償款者,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因進貨行為而取得賠償款者,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貨運業者甲公司承攬運送貨物予貨主乙公司,雙方約定收取運費10,000元,甲公司因於運送途中貨物不慎破損需賠償乙公司損失2,000元。乙公司係購買運送勞務者,其取得賠償款2,000元部分,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乙公司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甲公司賠付乙公司公司2,000元部分,不得以銷貨退回與折讓抵減銷售金額,仍應就運費收入1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貨運業者如有賠償貨主損失時,不得以抵付貨主損失後之餘額開立發票,仍應以貨運收入金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
952347094851800 | 2015-12-03 15:13 | 6 | 0 | 還沒申辦手機條碼的朋友們照過來照過來~~ 下列網址就可以輕輕鬆鬆申請囉!或是洽詢附近的分局稽徵所都會有專人替幫你申辦哦!^.<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電子發票的獎項比紙本發票還多內!有辦有機會^O^/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GeneralCar…/generalCarrier |
952346084851901 | 2015-12-03 15:08 | 5 | 0 | 依房地買賣總價之差額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者可減除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性質係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自房地買賣總價之差額中減除,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罰鍰,則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1月以總價1,000萬元(未區分房地各別價格)購買A房地,惟登記在乙君名下,1年內即以1,300萬元(未區分房地各別價格)立約銷售予丙君,經該局查獲係甲君利用乙君名義出售A房地,涉嫌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遂核處甲君出售A房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95萬元並處罰鍰487.5萬元。甲君於當年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以買賣總價差額300萬元減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95萬元後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惟其罰鍰487.5萬元則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自房地買賣總價之差額中減除。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952345954851914 | 2015-12-03 15:07 | 5 | 0 | 臺北市開出104年9-10月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年11月25日開獎,本期臺北市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1張中1,000萬元之特別獎、2張中200萬元之特獎及6張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中獎人皆為取得電子發票。… 更多 該局說明,本次1張特別獎電子發票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121分公司所開立,該幸運民眾購買口含錠花費120元,就中了特別獎1,000萬元,另有民眾至超市購買報紙等花費12元,中了特獎200萬元。而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如中獎民眾持有之載具(如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歸戶並設定匯款帳戶,即可享受免繳交印花稅及獎金自動匯入帳戶之服務,且每期多10組100萬元及5,000組2,000元中獎機會,可謂一舉數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信義分局、大安分局及士林稽徵所等將於104年12月7日上午11時派員到營業場所張貼海報以表祝賀之意,藉由祝賀活動的宣傳,提醒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並記得兌獎。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請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除了中獎機會多以外,也可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增裕庫收,維護租稅公平,且能節能滅碳,保護環境,消費大眾及政府雙方都互蒙其利。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
952345724851937 | 2015-12-03 15:06 | 5 | 0 | 員工向服務單位支領或由服務單位直接給付醫療院所之健康檢查費,應否列入職工薪資所得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向服務單位支領或由服務單位直接給付醫療院所之健康檢查費,係員工因職務上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依規定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更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薪資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費用,係屬職工或各級民意代表基於職務上所取得之補助費,皆為各受領人之薪資所得,不因該等健康檢查費由員工或民意代表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應,或採直接撥付受領人而有不同。 該局指出,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但雇主於雇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除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所訂年齡及次數等規定辦理,由雇主所負擔職工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職工薪資所得外,其餘仍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所得,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併入受領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951917014894808 | 2015-12-02 13:44 | 5 | 0 | 債權讓與之受讓人如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除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原執行名義正本及載有執行名義案號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外,尚須檢附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始得向各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是以,該債務人在未受合法通知前,債權受讓人對於該債務人即不具備債權人之資格,自不得以自己名義查調該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 更多 該局進一步指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所需檢附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類此足資證明已為通知之相關文件;如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辦理者,債權讓與之通知則得以公告方式代之。 該局提醒,如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需至櫃台查調受讓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應注意是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並攜帶該通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資料不全而無法查調,造成往返時間之浪費。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951916331561543 | 2015-12-02 13:43 | 5 | 0 | 已稅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得申請退還菸酒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由進口商或產製廠商向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毀,並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菸酒稅。 該局說明,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稅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及菸酒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等資料正本,向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毀。 該局提醒,已稅菸酒如經銷售且已開封後,其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951916224894887 | 2015-12-02 13:43 | 6 | 1 | 扣繳義務人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7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扣繳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嗣於101年間自動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因甲君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自動補報免罰規定之適用,甲君雖已自動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仍應按扣繳稅額處10%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
951916131561563 | 2015-12-02 13:42 | 7 | 0 | 外僑出售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前,(104年12月31日前)出售土地之所得,可免徵綜合所得稅。出售房屋因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該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稅。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又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至於外僑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許多外僑將持有之不動產出售後,漏申報房屋部分之所得,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為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敬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
951902511562925 | 2015-12-02 12:45 | 12 | 0 | 104年11月29日路跑活動,與長官及民眾的互動,開心的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