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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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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錯誤主要態樣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作業陸續完成。綜觀申報錯誤主要態樣包括夫妻所得分開申報、列報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及誤將受扶養尊親屬長期照護費用列入醫藥及生育費等。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夫妻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惟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採取分開申報,另夫妻分居亦可各自單獨申報。但「分居」之定義,依財政部104年03月19日頒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列計有:
一、… 更多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經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 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 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另該局表示,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其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所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有該受扶養親屬或家屬之負法定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且不以納稅義務人與其受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
該局復又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老人長期照護費用因非屬醫療費用,故申報列舉扣除額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可將老人長期照護費計入。但長期照護期間因病就醫之支出,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以上錯誤之情形,以免遭核定補繳稅額;且若經查獲有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之情事者,除補繳稅額外應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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