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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07948359048 | 2015-11-29 10:18 | 20 | 1 | 104年11月29日,路跑。 大同稽徵所 與您分享 。 |
950607001692476 | 2015-11-29 10:15 | 16 | 2 | 104年11月29日路跑。 大同稽徵所 與大家分享 *^O^*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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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329471820229 | 2015-11-26 14:26 | 4 | 0 | 公司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實質補貼列報收入者,得不受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規定之限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我國參考國際潮流趨勢,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明定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並自100年度起施行。 該局補充,財政部嗣於100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營利事業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更多 該局說明,財政部104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0860號函表示,公司向關係人借款所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如已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補貼,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貼金額列報營業收入課稅,該關係人負債,免納入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之負債;該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免納入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倘經稽徵機關查明無實質補貼相關利息支出之事實,而係將原屬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改列為利息補貼者,稽徵機關仍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關係人負債及利息,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
949329361820240 | 2015-11-26 14:26 | 4 | 0 | 納稅義務人列報次年度之結婚配偶之免稅額,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次年度結婚之配偶,致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除結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所得年度具有婚姻關係,現行結婚之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始生效力,所得次年度始登記結婚之夫妻,不得合併申報。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3年甫結婚配偶乙君免稅額及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於103年度始完成結婚登記,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確實於102年度結婚,並提示結婚喜帖,惟該局以甲君102年度與乙君婚姻關係,尚未具法律效力,是甲君未就實際狀況予以申報,致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如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被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影響自身權益。 |
949329231820253 | 2015-11-26 14:25 | 4 | 0 |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稅額通知書時,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案件後,倘經該機關於限繳日期後始查覆無查對更正事由,應重新送達改訂繳納期間之繳款書並告知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序。復查程序之開啟,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並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更多 ,經本局查獲其漏報營利所得712餘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192餘萬元,並處罰鍰96餘萬元。甲君不服,主張委託他人代為寄出復查申請書,不知為何逾期? 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查本件稅額及罰鍰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4年6月1日至同年月10日(星期三),已於104年4月2日合法送達 ,復查期間應自104年6月11日(星期四)起算,復查申請之末日為同年7月10日(星期五),甲君雖委託他人代為寄出復查申請書,惟郵寄復查申請書之郵戳日期係104年9月17日,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為由,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額繳納通知書,倘對於核定稅捐不服,應遵循行政救濟法定不變期間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利。 |
949329128486930 | 2015-11-26 14:24 | 4 | 0 | 未成年子女持受贈資金置產,應依法申報並檢附完整資金流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購置股票時,是否需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如需申報,又應檢附那些資料。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若欲主張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置產,仍需依法至國稅局申報,並主動提示置產相關之資金流程與資金來源,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更多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詢問父母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及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自行購置財產,二者在贈與稅申報上有何差異。舉例來說,父母出資200萬元以子女名義購置動產(如股票),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明定,以「資金」作為課稅標的,倘若出資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房地),則以「不動產」作為課稅標的。 此外,父母主張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置產者,倘能證實資金確屬購買人所有(如受贈取得、繼承取得等),國稅局將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即不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父母如欲運用個人年度贈與免稅額為未成年子女做置產規劃,即應完整保留受贈資金之詳細收付流程,倘若僅提供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仍有可能被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
949328978486945 | 2015-11-26 14:23 | 5 | 0 |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稅額通知書時,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案件後,倘經該機關於限繳日期後始查覆無查對更正事由,應重新送達改訂繳納期間之繳款書並告知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序。復查程序之開啟,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並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更多 ,經本局查獲其漏報營利所得712餘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192餘萬元,並處罰鍰96餘萬元。甲君不服,主張委託他人代為寄出復查申請書,不知為何逾期? 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查本件稅額及罰鍰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4年6月1日至同年月10日(星期三),已於104年4月2日合法送達 ,復查期間應自104年6月11日(星期四)起算,復查申請之末日為同年7月10日(星期五),甲君雖委託他人代為寄出復查申請書,惟郵寄復查申請書之郵戳日期係104年9月17日,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為由,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額繳納通知書,倘對於核定稅捐不服,應遵循行政救濟法定不變期間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利。 |
949328805153629 | 2015-11-26 14:22 | 5 | 1 |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課徵營業稅。… 更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雖同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換言之,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因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既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即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銷售上開有價證券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與國內甲公司,嗣後甲公司再將該有價證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含稅)轉售與國內乙公司,因係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公開募銷之國外證券,甲公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100萬X稅率5%)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收執,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
946289438790899 | 2015-11-19 09:46 | 3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O^* |
945942252158951 | 2015-11-18 12:28 | 5 | 0 | 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轉讓技術股,如何認定「轉讓價格」及「時價」?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生技新藥公司之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以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股款所取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技術股),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權利金所得免予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俟技術股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以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更多 該局說明,上開規定所稱之「轉讓」,包括買賣、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公司清算、公司併購等事由,其轉讓價格於買賣係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於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公司清算、公司併購則分別以獲退之現金、獲分配之賸餘財產及合併對價認定之。至技術股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則視該技術股是否為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分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或第29條規定認定時價。 該局進一步說明,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如將技術股送存往來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應先向發行公司提出放棄緩課之申請,經發行公司解除該等股票之緩課註記後,以該撥轉日之時價為轉讓價格併入撥轉年度課稅。其時價之認定,則視該技術股為上市櫃股票、初次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或其他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股票,再依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有關「時價」之規定分別認定之。 該局呼籲,生技新藥公司之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如有前述轉讓或贈與技術股之情事者,即應依發行公司開立之「生技新藥公司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權利金所得,未據實申報致有漏稅違章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 |
945942038825639 | 2015-11-18 12:28 | 6 | 0 | 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分次並跨月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月薪資所得扣繳?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之合計數,依薪資受領人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按表列應扣繳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每月薪資未達起扣標準者(104年度起扣標準73,001元),免予扣繳,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為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更多 該局說明,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每月5號、20號為發薪日,員工甲君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A公司於104年3月5日、3月20日分別給付甲君薪資30,000元,又104年4月5日適逢清明連假提早於104年3月31日給付30,000元,A公司認定因逢假日致跨月給付,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甲君3月薪資所得為60,000元並未達到起扣標準,故未扣繳稅款。惟給付日3月31日並非清明連假之前後一日上班日,故非屬上開說明之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計算應扣繳稅額。甲君3月薪資所得仍應按全月給付總額90,000元,應扣繳稅額3,770元。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扣繳時請注意發薪日期及全月給付總額,以免疏忽未扣或短扣扣繳稅額而受罰。 |
945939535492556 | 2015-11-18 12:16 | 4 | 0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新令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104/10/12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 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二、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 更多 三、 所有權人銷售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之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 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之房地。 五、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 部分。 六、 所有權人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之土地,已取具建造執 照,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七、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 分之土地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八、 所有權人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 標準值,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 九、 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之持分房地,嗣經法院訴訟、 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十、 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 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十一、 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 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該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十二、 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 嗣取得未達1戶之持分房地,並與共有之營業人併同銷售。 |
945751998844643 | 2015-11-18 01:08 | 8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
945198562233320 | 2015-11-16 15:06 | 5 | 1 |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藥品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給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須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 …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 |
945198332233343 | 2015-11-16 15:05 | 4 | 1 | 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初時,常有忘記更換使用當期發票而誤用前期發票情形,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更多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4年9月1日銷售貨物時,忘了將收銀機內發票更換為104年9至10月份之發票,致誤用104年7至8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買受人,發現後,立即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104年9至10月份銷售額先行報繳營業稅,並檢附補報繳資料及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起訖號碼、金額、張數向稽徵機關報備,由於該公司係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以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該局表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報備,亦可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免用憑證,輸入有關資料即可申辦,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每逢單月1日應注意更換當期統一發票開立,如有發現誤用前期發票,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
945198228900020 | 2015-11-16 15:04 | 8 | 1 | 欲變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4年12月1日前申請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截止,但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4年12月1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 … 更多 該局舉例,甲、乙夫妻二人已合併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甲為納稅義務人,乙列報為配偶。如欲變更乙為納稅義務人,甲為配偶,可在104年12月1日前(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為104年6月1日)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因涉及課稅主體之變更,故應由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提出申請。又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非採用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繳納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時,將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計稅。因此,是類因計稅不利之案件民眾無需申請納稅主體變更。 該局呼籲,欲變更10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期限申請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 |
943656635720846 | 2015-11-12 19:07 | 7 | 1 |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者,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
943656562387520 | 2015-11-12 19:06 | 6 | 0 |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扣繳單位詢問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金額、憑單申報及適用對象為何? 該局就申報時應注意事項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等分離課說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二、扣繳義務人對同一境內居住者,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更多 三、營利事業對同一境內居住者,全年給付屬86年度以前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如給付屬87年度(含)以後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消費合作社分配予同一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者外,其餘不論金額大小皆須依規定開立股利憑單。 四、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按規定扣繳並列單申報。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填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
943656409054202 | 2015-11-12 19:06 | 5 | 1 | 總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總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更多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者,視為銷售貨物。惟為簡化作業,依一般稅額(即5%)計算之營業人,其總、分支機構間以貨物互相調撥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考量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含零稅率)貨物」為主之營業人(以下簡稱撥出機構)購買貨物時,可全部或大部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較多);而以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為主之營業人(以下簡稱調入機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較少。若准「撥出機構」免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與「調入機構」,將造成「調入機構」原調撥貨物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較少進項稅額,轉由「撥出機構」申報較多進項稅額不合理情況。 該局總結,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排除得免按視為銷售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總分支機構如屬經營上開交易型態之身分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機構間之貨物調撥仍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免按視為銷售辦理,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
943656059054237 | 2015-11-12 19:05 | 9 | 0 | 個人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得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開始施行後,適用新制課稅之納稅義務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更多 該局說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辨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通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107年7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A屋供自住,陳太太另於107年9月1日以1,800萬元出售105年1月5日取得之自住B屋,應納稅額30萬元。陳太太於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30日內申報時,在不超過出售B屋應納稅額之限額內可按新屋(A屋)價額占舊屋(B屋)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亦即陳太太可扣抵20萬元(30萬x1,200萬/1800萬),應繳納稅額為10萬元(30萬-20萬)。 該局提醒,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須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 |
942726645813845 | 2015-11-10 09:07 | 3 | 1 | 捐發票,做公益 ! *^O^*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擁躍兌領喔 ! |
941108515975658 | 2015-11-06 14:02 | 6 | 0 | https://m.youtube.com/watch?v=5Mt-LoIu5Zg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
941107355975774 | 2015-11-06 14:00 | 7 | 0 | https://youtu.be/7hPV-whZVWw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
941037189316124 | 2015-11-06 10:36 | 6 | 0 | 出售預售屋獲得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買入預售屋者,在預售屋未完成前,即轉手出售,如有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購買預售屋,未辦理移轉登記,尚非房地之所有權人,僅對出賣人有房地移轉之請求權,是該權利出售所獲得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權利)交易所得,納稅人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倘查得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更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98年以總價3,800萬元買入預售屋,於建物興建完成前,未辦理過戶登記,即於100年以4,600萬出售,經扣除轉讓手續費、仲介費及相關成本費用150萬元,獲得利益650萬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就所漏稅額分別處以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預售屋,獲得財產交易所得一定要誠實辦理申報,如果有漏報情形,應儘速辦理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
941035825982927 | 2015-11-06 10:30 | 5 | 0 | 遺產稅逾繳納期限2日內儘速繳納,免加徵滯納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遺產稅忘記繳了怎麼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超過遺產稅繳納期限兩天內儘快繳納,不用加收滯納金!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繳納期限為兩個月,逾繳納期間繳納者(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逾期未繳納,還有2日的緩衝期,只要在2日內帶著繳款書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可就近到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以現金繳納,雖屬逾期案件,但不會加收滯納金。…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王老先生死亡後,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為15,888元,繳納期限為104年9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10日止,納稅義務人王先生遲至104年11月11日才想起尚未繳納該稅款,只要王先生在104年11月12日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或在當晚11:59前至四大超商繳納完畢,即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計算至30日止,最高會加徵15%;以王老先生遺產稅為例,若納稅義務人逾期30日始繳納,將加徵滯納金2,383元,若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提醒您應注意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以維權益。 |
941034532649723 | 2015-11-06 10:23 | 6 | 1 | 父母利用成年子女分散薪資所得,恐涉刑責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愈高者須適用較高之稅率課稅,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款並處以罰鍰外,尚可能觸犯刑責,不可不慎!…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擔任A公司總經理,每月自A公司支領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薪資,此外並有其他收入來源,甲君為規避適用高額所得累進稅率,明知其成年子女乙君在國外就學,僅於暑假期間返國至A公司擔任工讀生,竟於徵得乙君同意後,由乙君提供其銀行帳戶,再由甲君指示不知情之A公司財務經理及會計人員,將甲君每月薪資中之4萬元,以乙君受領薪資為名義,轉帳存入前開乙君銀行帳戶內,並製作不實薪資明細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28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5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若同時涉犯詐術逃漏稅捐經判處有期徒刑,更是得不償失! |
941034152649761 | 2015-11-06 10:21 | 9 | 1 |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稅基礎申報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預計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新制採分離課稅方式,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該就一般買賣案件課稅基礎(即稅基)做說明,以利民眾參考申報。 一、稅基=收入–成本–相關費用-土增稅漲價總數額 二、收入:出售房地之成交價額。但個人未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 更多 三、成本:購置房地之成交價額、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但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四、相關費用: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5計算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期間(即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及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提醒,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均應適用新制課稅,新制經由上述說明計算出課稅基礎後乘上適用稅率,不論有無獲利,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
941030049316838 | 2015-11-06 10:07 | 5 | 0 |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已自104年1月1日實施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以下稱:本規範),並已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更多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考量上開規定係裁量性規定,對於具體個案,除欠繳金額外,尚應審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自104年1月1日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分別區隔為3級距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始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指出,本規範之實施,可兼顧稅捐保全之公共利益,對於人民遷徙自由之權利將更有保障,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並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 |
941029699316873 | 2015-11-06 10:06 | 5 | 0 |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補稅外應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建立申報制度,促使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補稅外,將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並依下列方式核處: 1、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更多 2、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公司102年度有營業收入4百餘萬元,因甲公司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且經該局合法送達滯報通知書後,甲公司仍未補行申報,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及所得額均為40餘萬元,除補稅7萬餘元外,另加徵怠報金1萬5千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須補徵應納稅額外,另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
941029489316894 | 2015-11-06 10:05 | 5 | 0 |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例如,被繼承人於103年2月13日死亡,其名下雖留有遺產,惟查無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後因有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04年6月8日指定,該遺產管理人即應於104年12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以維護自己權益。 |
940329939386849 | 2015-11-04 19:57 | 7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
940328586053651 | 2015-11-04 19:53 | 4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O^* |
940197486066761 | 2015-11-04 09:40 | 7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