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606561342763712

Month: 2015-08

文章ID 時間 like comment 內容
910651962354647 2015-08-30 20:11 5 0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影響目前已持有房地者權益,新制訂定日出條款,原則以取得日及交易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才納入課稅範圍,但考量個人如取得房屋後還沒出售即往生,繼承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宜將被繼承人取得時點納入考量,故財政部於104年8月19日核釋,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新制課稅範圍:… 更多
一、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0月購入A屋,後於104年10月過世,由其子乙君繼承A屋,並於105年3月出售。乙君104年10月取得A屋至105年3月出售,持有期間約5個月,經併計被繼承人甲君之持有期間1年後,亦僅約1年5個月,未逾2年,但乙君繼承取得A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上開財政部104年8月19日令釋規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課稅(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條件者,其課稅所得限額400萬元以內得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並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逕予適用舊制反而造成稅負較重之不利影響,倘其交易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者,亦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910651429021367 2015-08-30 20:09 6 1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未超過220萬元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1年度內贈與總金額各不超過220萬元,免課贈與稅。… 更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舉例說明,如果父母親只有1位子女,於同1年度內父母可以各贈與該子女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但是如果有2位子女,不論父或母,只能在贈與該2位子女合計贈與總額各不超過220萬元,或各自贈與1位子女不超過220萬元情況下,免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如係從父母名下的銀行存款以轉帳或匯款的方式轉入子女名下的銀行存款,因為未超過220萬元,所以也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是需要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主張父母各贈與1子女銀行存款220萬元,應分別從父或母名下之銀行存款以轉帳或匯款的方式轉入該子女名下,才能享有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若由父或母1人直接轉帳440萬元者,依前揭贈與稅法規定扣除每人每年220萬免稅額,即超過22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報書表該局已置於網站(http://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超連結 NTBT.GOV.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910650839021426 2015-08-30 20:08 5 0 獨資合夥企業與小規模營業人之獨資及合夥人應如何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兩稅合一制度於民國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之租稅負擔,亦改變了獨資合夥組織之申報繳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企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起,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營利事業所得額100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該商號應納稅額17萬元;該商號應繳納一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8.5萬元,另將所得額100萬元減除前述已納稅額8.5萬元,剩餘91.5萬元則列為該獨資者的營利所得,併入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前述已納之稅額不得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一般獨資合夥事業於明年5月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請多加注意。
該局補充,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因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910650552354788 2015-08-30 20:07 2 0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s://youtu.be/MBIwAjyH2Xo)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財政部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稱新制),並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及訂定申報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 更多
  該局說明,新制之課稅範圍係針對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課稅所得額。稅率則依持有期間有所不同,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為例,持有1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持有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持有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
  該局指出,新制針對自用住宅給予「減免課稅」及「重購退稅」2項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之房地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額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另外,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得全額退稅或扣抵,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該局提醒,適用新制之房地交易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請納稅人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超連結 YOUTUBE.COM

房地合一(稅務e新聞)_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房地合一」新稅制健全不動產市場
910650082354835 2015-08-30 20:05 6 0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限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由於全球經濟不景氣,我國經濟亦相對低迷,營利事業或因客觀因素停、歇業或擅歇他遷不明,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其解散。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 更多
  該局指出,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應繳納之各項稅捐,如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時,且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案告確定,除移送強制執行外,公司欠繳已確定稅款達2仟萬元以上者,應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或公司欠稅未達2仟萬元以上,但有如下情形者,亦應限制該公司負責人出境:(一)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二)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長期滯留國外。(四)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五)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該局提醒,前揭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若未依法清算,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公司章程未有規定或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該局籲請公司如非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不繼續經營者,應依法選任清算人辦理各項應行清、決算事宜,不應任由懸宕不決,以免因公司欠繳稅捐致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遭限制出境,影響其權益。
910527989033711 2015-08-30 12:40 7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圖片
910527902367053 2015-08-30 12:39 6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喔 !
圖片
908597129226797 2015-08-26 16:21 3 0 【現場直播】1040826--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Part2
http://youtu.be/fReHHXPv_qM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超連結 YOUTUBE.COM

【現場直播】1040826--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Part2

【現場直播】1040826--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Part2
908596865893490 2015-08-26 16:20 2 0 【現場直播】1040826--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Part1
http://youtu.be/z2AoJ_U2a0c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超連結 YOUTUBE.COM

【現場直播】1040826--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Part1

【現場直播】1040826--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Part1
908008315952345 2015-08-25 11:06 5 0 大同稽徵所舉辦中秋節聯歡晚會,歡迎踴躍參加。 時間:104年9月19日(星期六) 13時至18時 地點:大同區建成公園 (臺北市承德路2段31號) 內容: 1.使用智慧型手機下載雲端發票APP。輸入手機號碼,完成手機條碼申辦成功者,即可獲得精美宣導品乙份 (數量有限,換完截止)。 2.當日捐出104年7-8月或9月份未登打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發票5張(每張發票金額不得低於10元),贈送宣導品乙份 (所捐之發票將交由本局服務科捐贈慈善團體)。 3.稅務諮詢及手機條碼申辦專區。
圖片
907232702696573 2015-08-23 21:24 3 0 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邇來常接獲民眾提出檢舉,惟尚欠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經通知檢舉人補正,仍未獲提供具體逃漏稅之事證,以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為檢舉人所言確有逃漏稅之情事,往往因此浪費行政資源及效率,徒增稽徵成本及查核之困難性。
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述逃漏稅之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由稽徵機關依事證進行查核,以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907231342696709 2015-08-23 21:21 3 0 將房子無償借予他人做生意,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未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或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進一步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907217979364712 2015-08-23 20:44 1 0 【行動稅務資訊】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習慣使用手機或平板的粉絲朋友~照過來照過來!財政部為提升財政資訊行動服務,整合運用所屬各機關之資訊資源(含行動版網頁、APP等),建置「行動資訊互連市集」
(網址: http://www.mof.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94# ),這是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行動版之網頁入口,除可連結財政部所屬各機關之行動版網頁,並可下載所屬各機關之APP~ Wow這麼方便,趕快連過去看看吧!
超連結 MOF.GOV.TW

中華民國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R.O.C. - 行動資訊互連市集

907217402698103 2015-08-23 20:42 3 0 【稅務e新聞】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TV9kAWASC0&feature=youtu.be)
超連結 YOUTUBE.COM

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稅務e新聞)_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907216989364811 2015-08-23 20:41 3 0 【稅務e新聞】會計項目一致化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X-wzNChF3o&feature=youtu.be)
超連結 YOUTUBE.COM

會計項目一致化(稅務e新聞)_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 修正新增會計項目 反映報表實質內涵
907215782698265 2015-08-23 20:37 6 0 『燦爛稅月-金曲之夜』租稅藝文活動暨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演唱會104年9月6日開始兌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傳達購物消費使用電子發票,特訂於104年9月22日(星期二)下午6時30分,於臺北市中山堂中正廳舉辦『燦爛稅月-金曲之夜』租稅藝文活動,歡迎民眾踴躍捐輸統一發票兌領入場券。… 更多
該局說明,本次租稅藝文活動係邀請知名歌手及演出團體,期能藉由精湛優美的歌聲表演,豐富大臺北地區文化及藝術氣息。特準備800張活動入場券提供民眾兌領(數量有限,兌完即行截止),兌領辦法如下: 一、兌領時間:104年9月6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 二、兌領地點: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總局(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
三、兌票方式:個人捐出104年7-8、9-10月份未列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每張金額10元以上)或電子發票,每人最多限兌領2張入場券,兌完為止。
1.捐出104年7-8、9-10月份統一發票30張、或載具捐出電子發票15張;兌領A區入場券1張,共200張。
2.捐出104年7-8、9-10月份統一發票25張、或載具捐出電子發票10張;兌領B區入場券1張,共300張。
3.捐出104年7-8、9-10月份統一發票15張、或載具捐出電子發票5張;兌領C區入場券1張,共300張。 該局於兌票當日現場除受理民眾手機條碼申辦外,備有精美宣導品,提供民眾發揮愛心捐贈電子發票兌換,募集之發票將捐助公益慈善團體,相關訊息可洽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歡迎民眾踴躍參加,共襄盛舉。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圖片
906555176097659 2015-08-22 16:03 6 0 今天0822颱風東方外海過北-東部陣雨,請多注意安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圖片
906061552813688 2015-08-21 17:07 2 0 蘇迪勒颱風來襲受災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相關訊息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災損減免專區查詢。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超連結 NTBT.GOV.TW

Brocade ADX Web Application

Either scripts and active content are not permitted to run or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10.2.0 or greater is not installed.
906027709483739 2015-08-21 14:47 3 0 中央氣象局今(21)日表示,受到颱風外圍環流影響,東半部及北部地區有短暫陣雨或雷雨,中南部則維持午後雷陣雨的天氣型態。 溫度方面,氣象局指出,中部和竹苗地區因沉降作用高溫會來到35、36度,其他地區高溫則有32至34度,若無降雨感受上會較炎熱,民眾今日外出可攜帶雨具,防瞬間大雨也能防曬。 針對颱風動態,氣象局說,天鵝颱風於20日增強為強烈颱風,並持續朝著巴士海峽移動,而中央氣象局也在21日下午5時30分發布海上警報,而隨著暴風圈接近,巴士海峽及東南部海面都是警戒範圍,沿海地區的風浪也會跟著增強,並有長浪現象,目前氣象局已觀測到5米高浪高,提醒民眾避免前往海邊活動。 另外,氣象局根據路徑圖表示,天鵝颱風將會從東部海面北上,預計周六、周日最接近台灣,不過目前仍需觀察其北轉的時間、位置及角度,才能判斷影響程度;閃電颱風目前朝向日本南方海面移動,對台灣天氣不會有影響。 請多注意安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906024892817354 2015-08-21 14:33 3 0 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係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之區分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出陳換新多有變化,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該局說明,按「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係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其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對象為「特定人」;「廣告費」則著重於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拓展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象則為「不特定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甲廣告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2百多萬元,經查係委託乙公司規劃辦理畫展活動,活動來賓憑邀請卡入場,因係屬針對特定人士之招待,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爰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實際列報,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嗣遭稽徵機關予以轉正科目而以超過交際費限額規定剔除補稅。
906024709484039 2015-08-21 14:32 4 1 綜合所得稅申報罰則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許多民眾詢問, 綜合所得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損失或處罰?如果少報或漏報所得又有什麼處罰?
該局說明,對於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的民眾,如果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可退稅時,必須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依規定於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才能退稅,否則不能退稅。如果有應課稅的所得,卻不辦理結算申報,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以應補稅款3倍以下的罰鍰。但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及補繳稅款,除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可免予處罰。
對已辦理結算申報,卻有少報或漏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應稅所得者,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相當於所漏稅款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應注意自身的權益,避免因未申報或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906024116150765 2015-08-21 14:31 3 0 民眾若尚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請儘速申報以免受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於104年6月1日結束,惟仍有部分納稅義務人仍未申報或尚有漏報情形,為避免日後因遭未申報核定受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補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而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另該局提醒,若已完成綜所稅申報,而尚未繳納稅款之民眾,因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請儘快繳納。
為避免增加日後補稅送罰情形,該局特別呼籲有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904981322921711 2015-08-19 10:58 9 1 參賽者~ 太棒棒棒 ~
圖片
904980629588447 2015-08-19 10:56 5 0 好聽~
影片
904974486255728 2015-08-19 10:33 8 0 分享本所股長~參賽~加油!
影片
904121409674369 2015-08-17 10:11 4 0 「第八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開跑了,歡迎踴躍參加!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法務部與教育部共同舉辦之「第八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共分為
1.「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
2.「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 詳情請上官方網站http://compete.law.moj.gov.tw/ 查詢。
超連結 COMPETE.LAW.MOJ.GOV.TW

104年第八屆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

904120576341119 2015-08-17 10:06 3 0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限繳日期為104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運用電腦系統交查歸戶,已陸續於104年8月初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4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 更多
該局說明,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共計11,097件,補稅金額約8,222萬餘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手續費請洽發卡銀行)繳納,另稅額在2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以上多元繳稅方式,於繳款書背面皆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如逾繳納期限只能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繳金額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義者,可逕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
該局提醒,國稅局的補稅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
902870573132786 2015-08-14 14:24 4 0 【溫馨安樂窩稅務免煩惱專區】-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預約申請方式 電話預約: 民眾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上班時間撥打預約專線,說明欲申請健診稅目、時間及地點等資訊。 臨櫃預約:… 更多 民眾填寫「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後,親自繳交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 郵寄預約: 民眾填寫「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後,郵寄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 傳真預約: 民眾填寫「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後,傳真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 網站預約: 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熱門焦點」點選「溫馨安樂窩稅務免煩惱專區」下載「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填寫完成並儲存後,至網站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首長信箱填寫相關資料,以附件檔案上傳預約單辦理。 2.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aipei/) 「主題專區」點選「不動產買賣聯合健診」下載「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填寫完成並儲存後,以附件檔案上傳至本處各分處電子信箱辦理。
圖片
902868453132998 2015-08-14 14:11 3 0 如果要申請災害損失報備,請大家要記得拍照,還有要在30日內(9月9日前)提出申請喔!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注意事項說明》
經過颱風蘇迪勒強進風力的摧殘,各地都有些零星的災情傳出,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喔。
相關注意事項:http://goo.gl/dhVUT9 實用資訊,一定要【分享】出去。
圖片
902856089800901 2015-08-14 13:09 2 0 《全球瘋創新,臺灣+1!》專文, 歡迎參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專文網址: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16.aspx?n=E9B83B707737B701&sms=A30977FC8941C6A9&s=B15945238D7E89EF )
超連結 EY.GOV.TW

全球瘋新創,臺灣+1!(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時政講義)

在全球一片追求創新創業的風潮下,打造友善的創新創業環境,是為讓臺灣成為亞太矽谷,成為青年創業圓夢的天堂,並能於世界版圖上找到自己的定位。 創新創業現已經成為世界的潮流跟趨勢,且已是公認最能創造就業、為經濟注入活水的方法。那麼臺灣新創事業的環境究竟如何?優勢有哪些?前景樂觀嗎?政府的政策是什麼?資源又在哪裡可找到? 行政院於日前舉辦的「對話國際」茶敘,特以「臺灣如何成為亞太矽谷」為題,由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主持,邀請到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科技部次長林一平、經濟部次長沈榮津、HTC前行銷長王景弘、美鈦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游明熏,以及FLUX 3D印表機營運長林士生等6位來賓,和國際媒體駐臺記者面對面座…
902828453136998 2015-08-14 11:43 4 0 蘇迪勒颱風在全台灣造成災情損害,如果有粉絲有災害損失的部分,可以自國稅局申辦稅捐減免,大家可多多利用!! 如果粉絲們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撥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問清楚喔~更多資訊請上:http://goo.gl/NYkJrA
重要資訊,請【分享】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https://m.youtube.com/watch?feature=share&v=fb_fMV0ZG74
圖片
902528116500365 2015-08-13 20:53 3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圖片
902525609833949 2015-08-13 20:48 3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喔!
圖片
902468786506298 2015-08-13 17:54 4 0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其相關支出,得依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以下簡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因符合前揭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至因該項委辦業務而產生之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 更多 該局舉例,其查核甲機關團體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項下列報「取得政府機關收入」50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收入來源係因接受政府委託從事研究分析,屬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行為,乃將前揭收入500餘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依委辦契約支出核銷紀錄及該機關團體帳證資料,將相關支出420餘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核課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約13萬元。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核計其相關支出,依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902468039839706 2015-08-13 17:52 4 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罰鍰,不受行政罰法3年之限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雖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惟同法第1條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關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即為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而不受3年之限制。
…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銷售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35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於103年5月7日核處罰鍰17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本件稽徵機關已逾3年裁處期間,該項罰鍰應予撤銷,經該局以行政罰法第1條明定行政罰之處罰,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有關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第1項核課期間之規定,本件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於5年核課期間內裁處罰鍰並無違誤,而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相對行政罰法而言是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罰鍰,不受行政罰法3年之限制。
902467499839760 2015-08-13 17:50 6 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9月舉辦菁英開講暨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豐富租稅宣導活動類型,首度結合統一發票之推行與「菁英」開講,將舉辦3場多元主題講座及1場戲劇演出,活動精彩可期,誠摯邀請您一起腦力激盪,打造臺灣年輕力。
該局表示,「菁英開講暨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共辦理4場次,活動期間為104年9月,講座日期、內容及地點如下: 日期 … 更多 9/13(日)13:00-14:30 活動地點 文化大學國際會議廳 主題
教育力—活力教師、專業教學落實翻轉教育高能量 對象 教師
日期 9/13(日)15:30-17:00 活動地點 文化大學國際會議廳 主題
家庭力—成長父母、優質家庭打造健康親子關係 對象 家長
日期 9/20(日)13:30-15:00 活動地點 東吳大學傳賢堂 品格力—生命關懷、品格教育親子教育劇場寓教於樂 對象 一般民眾
日期 9/20(日)18:30-20:00 活動地點 文化大學國際會議廳 主題
青年力—強韌心志、擔責付出雕琢鑽石級超能潛力 對象 大專生 高中生
該局進一步說明,菁英開講講座亦宣導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及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響應節能減碳環保愛地球,活動現場並設有活動攤位,宣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所得憑單免予填發及創新服務訊息;還可免費申請及製作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更歡迎參加民眾踴躍捐贈當期消費發票兌換宣導品,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該局提醒,菁英開講採免費入場,自由入座,自104年8月17日星期一起開放報名,報名專線:0800-312-312、報名網址:http://www.smartorange.com.tw/;機會難得,歡迎踴躍參加!
超連結 SMARTORANGE.COM.TW

smartorange

902466143173229 2015-08-13 17:45 6 0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請多多利用便捷網際網路服務及免費報稅軟體辦理。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外,請各營利事業多加利用便捷網際網路服務及免費提供的報稅軟體辦理。
該局說明,以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除可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更多http://moeaca.nat.gov.tw)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外,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法人報稅密碼,其適用範圍另包括: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營業稅申報,且一經申請可永久使用;如忘記報稅密碼,亦可隨時上網自行重新申請密碼,申請手續簡便。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完成工商憑證IC卡或報稅密碼申請後,請至前揭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並安裝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建檔申報程式或暫繳審核申報程式,安裝後執行暫繳申報書登錄建檔、審核上傳及列印作業即可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其作業要點請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網址:tp://www.fia.gov.tw)下載參考。完成網路申報後,可由網路申報系統列印暫繳稅款申報書(其內容包含收件編號、第一次申報日期、更正申報日期及所轄分局、稽徵所名稱),作為申報憑據,亦可於104年9月30日前隨時上網查閱當年度申報情形。
另外,申報期間屆滿前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附件,例如: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委任書(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等應檢附之書表,亦可於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書表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網路上傳附件資料者,各項證明文件應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影像檔(pdf),再經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資料。上傳之附件應掃描為300~600dpi之PDF文件檔,且如採網路上傳附件資料者,全部附件皆須採網路上傳方式。附件上傳會以Email通知,申報義務人應自行查詢確認附件上傳是否成功完成,若於申報期間屆滿前仍上傳失敗,須於規定送件期限前繳交紙本送達稽徵機關。
超連結 MOEACA.NAT.GOV.TW

moeaca.nat.gov.tw

902465839839926 2015-08-13 17:43 4 0 【溫馨安樂窩稅務免煩惱專區】-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預約申請方式 電話預約: 民眾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上班時間撥打預約專線,說明欲申請健診稅目、時間及地點等資訊。
臨櫃預約:… 更多 民眾填寫「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後,親自繳交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
郵寄預約: 民眾填寫「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後,郵寄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
傳真預約: 民眾填寫「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後,傳真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
網站預約: 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熱門焦點」點選「溫馨安樂窩稅務免煩惱專區」下載「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填寫完成並儲存後,至網站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首長信箱填寫相關資料,以附件檔案上傳預約單辦理。
2.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aipei/) 「主題專區」點選「不動產買賣聯合健診」下載「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預約單」,填寫完成並儲存後,以附件檔案上傳至本處各分處電子信箱辦理。
超連結 NTBT.GOV.TW

網站公告

901729823246861 2015-08-12 10:10 8 1 因颱風過境,辦公室的水尚無法使用,1040811本所提供同仁礦泉水,尚有同仁發輝愛心,主動提供水,感動喔!
圖片
900665316686645 2015-08-10 16:48 4 0 放寬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負責人,辦理稅籍登記須親至稽徵機關簽名條件限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負責人,目前已放寬無需親至稽徵機關簽名,得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領用購票證相關事宜。
該局說明,外國公司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倘經稽徵機關審理需請負責人親至現場說明公司營運狀況並簽名,始得辦理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事宜,得由公司負責人依下列規定委託他人辦理:
一、營業地址現勘有營業跡象,公司負責人得委託(授權)熟稔公司業務之受託人代為辦理領用(新領或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授權)書,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為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更多
二、營業地址現勘無營業跡象,尚難核認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稽徵機關無從獲取應行審核調查之資訊,公司負責人得委託(授權)律師、會計師或本國法人代為辦理領用(新領或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授權)書,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項放寬規定,對於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董事長或長期不在臺灣之公司負責人,依前揭條件,得授權委託代理人到稽徵機關說明並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可簡化辦理稅籍登記程序。
900664860020024 2015-08-10 16:48 2 0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而負擔之保險費須符合法令規定始得列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所負擔之保險費,雖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倘性質非屬團體壽險,仍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該局發現轄區內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高額團體壽險費用,經查係公司為員工投保增值分紅養老壽險,支付之保險費帳列長期投資,嗣稅務申報時帳外調增於營業成本、保險費及研究費等項下,且每一被保險人各有一張保險單,依其性質係屬個人保險,並非法令規定之團體保險,遂予剔除。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繳納之團體保險費,可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之適用範圍,除以團體為基礎外,選擇之保險種類應以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為限,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900640850022425 2015-08-10 14:58 3 0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領購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年內經該局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遭該局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次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營業人如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者,應逕依前開要點規定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更多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53條及前揭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營業人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7至14日;第2次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14至28日;第3次以後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前開停止營業期限屆滿後,受處分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務時,請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於1年內查獲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達3次時,遭核處停止營業之處分,致商譽受損。
900640706689106 2015-08-10 14:57 4 0 營利事業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如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若不符合該條規定者,則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提列折舊,不得逕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更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列報鉅額的雜項購置支出,依公司說明係因年度汰換電腦主機、螢幕及賣場攝影機等設備所致,惟經查其中多筆雜項購置,雖每件金額未達8萬元,但因屬整批購置且耐用年限超過2年,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爰經該局將雜項購置支出約400萬元轉列資本支出,並補認當年度折舊費用約80萬元後,核減費用約320萬元,補徵所得稅約54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時應注意有無符合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900640373355806 2015-08-10 14:56 5 0 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增開10組1百萬獎項及2,000元獎項增至5000組,中獎率提高,請民眾踴躍使用載具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電子發票中獎權利,是否與一般傳統式統一發票兌獎金額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代替列印紙本電子發票,提升節能減碳效益,曾自102年7-8月期起,每期加開獎額2,000元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計2,000組;又推動電子發票最終目標係希望達成全面無紙化,由於目前每期無實體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約略為6,200萬餘張,占整體開立電子發票張數比率僅8.6%,仍有成長空間,為提高民眾使用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會員卡等載具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比率,自104年1-2期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增開100萬元獎項10組,另將2,000元獎項調增至5,000組,使「獎項變大,小獎變多」了。
該局呼籲民眾消費購物時,一定要記得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或使用愛心碼捐贈電子發票,且於開獎前不向營業人索取紙本電子發票,才有無實體電子發票之專屬獎項之兌獎權利。民眾若對中統一發票個獎別之號碼,又同時對中專屬獎項之號碼,可選擇較高之獎項兌領。
900293546723822 2015-08-09 21:50 2 0 財政部「行動資訊互連市集」已建置完成(http://www.mof.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94#),作為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行動版之網頁入口,除可連結財政部所屬各機關之行動版網頁,並可下載所屬各機關之APP,請多使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圖片
900290633390780 2015-08-09 21:39 2 0 《有你參與的未來》專文,歡迎參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網址: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16.aspx?n=E9B83B707737B701&sms=A30977FC8941C6A9&s=BB594529DD8FD406
超連結 EY.GOV.TW

www.ey.gov.tw

900288210057689 2015-08-09 21:32 4 0 有需要的朋友,記得於期限內申請。 記得分享喔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圖片
899689606784216 2015-08-08 17:21 2 0 《災損減免專區》 >> http://goo.gl/C1Auyt
在各地的粉絲還好嗎(tired)蘇迪勒已經出海,但還是會伴隨豪雨與強風(rain),千萬不可掉以輕心喔,大同稽徵所提醒您,出門請注意安全喔!
圖片
899662723453571 2015-08-08 15:28 3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可以分享喔!
圖片
899623000124210 2015-08-08 12:27 4 0 蘇迪勒颱風,如造成災害損失,記得申請喔!歡迎轉寄分享喔!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圖片
899329900153520 2015-08-07 23:09 5 0 祝福全天下爸爸,父親節快樂!!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圖片
898248666928310 2015-08-05 14:54 3 0 臺北市開出104年5-6月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5-6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年7月25日開獎,本期臺北市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1張中1,000萬元之特別獎、2張中200萬元之特獎及6張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
該局說明,本次1張特別獎統一發票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士商分公司所開立,該幸運民眾購買綠茶花費25元,就中了特別獎1,000萬元;另有民眾至超商購買早餐花費98元,中了特獎200萬元。
而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如中獎民眾持有之載具(如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歸戶並設定匯款帳戶,即可享受免繳交印花稅及獎金自動匯入帳戶之服務,且每期多10組100萬元及5,000組2,000元中獎機會,可謂一舉數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士林稽徵所、中正分局、大同稽徵所等將於104年8月6日上午11時派員到營業場所張貼海報以表祝賀之意,藉由祝賀活動的宣傳,提醒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並記得兌獎。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請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除了中獎機會多以外,也可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增裕庫收,維護租稅公平,且能節能減碳,保護環境,消費大眾及政府雙方都互蒙其利。
898248456928331 2015-08-05 14:53 2 0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內政部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給付之補助款,因受領者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3年4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545470號函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 「內政部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補助個人汰換或遷移燃氣熱水器之補助款,如該補助款不高於受補助人遷移或更換熱水器之總價,得比照財政部98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561310號函規定辦理,受領者如係個人,該補助款雖然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但因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而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該局呼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仍然開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給受補助人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註銷免扣繳憑單,以免受補貼之個人權益受損。
898248240261686 2015-08-05 14:52 2 0 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案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案,符合規定範圍之可免填發之憑單,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
該局指出,符合下列條件者,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之各類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 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法定申報期間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 廢止、 合併、 轉讓、 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提醒,多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各類所得扣(免) 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省時、方便又安全。且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仍應於法定日期前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維護所得人權益。
898248063595037 2015-08-05 14:51 2 0 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請避免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資料導致漏報之違章情事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時,請避免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資料導致漏報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法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其年度中有分配股利或盈餘與股東者,應於翌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表,此乃稅法之強行規定,課以行為人行政法上應作為之義務。… 更多
該局指出,某單位102年間分配股利予股東,按法律規定,該單位應將該分配股利資料,於103年2月5日前向該局申報股利憑單,使之符合法律規定。該單位主張已於103年1月16日上網申報股利憑單,惟查該單位於103年1月16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網路申報時,僅申報股利憑單之部分,嗣該單位同年月27日辦理更正申報,將其10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部分辦理網路申報,惟此次更正申報單位未將前次股利憑單申報成功資料一併上傳,致前次股利憑單申報資料被更正申報後之資料覆蓋而致漏報,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處以漏報罰鍰,並駁回其復查申請。
據此,該局特別呼籲,倘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限內已經上傳成功,則申報單位再次辦理更正申報時,應對申報之正確性加以檢視及核對,避免疏於查對,並忽視該申報系統之警示訊息畫面,致產生短漏報股利憑單而遭受處罰。
897671640319346 2015-08-04 09:59 3 0 舉辦證券商、期貨商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講習會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電子申報繳稅作業系統業已自100年9月1日起上線運作,證券商、期貨商可利用該系統列印三段式條碼之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並可上傳月報表,「繳稅更便利,申報更快捷」。… 更多
該局說明,依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及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商、期貨商須於每次證券買賣交割或期貨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惟利用電子申報繳稅作業系統,只要證券商及自營商於交易日3日內、期貨商於交易日次日完成登錄每日交易資料,該系統自動彙整成月報表,並經確認後,於次月5日前進行電子申報作業即可,不但可以節省每日填寫繳款書時間及每月將彙總月報表郵寄至國稅局之作業,更可享受24小時網路收件服務,有效縮短申報作業流程,以提升效率,並響應節能減碳,進而建立無障礙稅務服務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證券商、期貨商之相關作業人員快速瞭解該系統之相關操作內容,及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等商品,將於104年8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假該局2樓訓練教室(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2樓)舉辦2場次講習會,當日採自由入座方式,與會人員可至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自行列印有關課程資料,歡迎證券商、期貨商派員參加(該局有門禁管制,請攜帶識別證)。
講習會課程資料下載連結網址(該局無提供紙本講義):
證交稅:hxxp://vw3.tax.nat.gov.tw/download/kpx/M014-KPX-SUM-001.zip
期交稅:hxxp://vw3.tax.nat.gov.tw/download/fpx/M014-FPX-SUM-001.zip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超連結 VW3.TAX.NAT.GOV.TW

vw3.tax.nat.gov.tw

897671333652710 2015-08-04 09:57 4 0 自102年度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與綜合所得稅額合併報繳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惟須經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3年3月6日在乙公司股票上市前之承銷階段取得乙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乙公司上市後)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則甲君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甲君於乙公司上市前之承銷階段取得IPO股票超過1萬股(20張*1,000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甲君證券交易所得額為38,653元【即(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
(3)甲君應納稅額為5,797元(即38,653元*15%)。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納入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時,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個人為申報單位。
該局提醒,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相關證券交易課稅規定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查閱相關法規要點及疑義解答,亦可撥打該局各分局、稽徵所電話詢問。
超連結 NTBT.GOV.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北國稅局
896399067113270 2015-08-01 11:01 8 0 轉貼~大同所長官的分享。
大同稽徵所球隊暨啦啦隊 。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