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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94743300366 | 2016-10-28 13:42 | 2 | 0 |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之適用範圍及應填發憑單情形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已於103年1月8日正式施行,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5年度各類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更多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下列情形仍應依現行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 憑單所載的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 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年2月6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
1201194496633724 | 2016-10-28 13:41 | 2 | 0 | 營業人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與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房地產權前,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因轉讓預售屋之權利義務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從而,甲公司應留存乙、丙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乙公司並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更多 該局就上例加以說明:假設甲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與乙公司,乙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房地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甲公司嗣後依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尚未繳清房地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
1199282153491625 | 2016-10-26 15:52 | 3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1199281883491652 | 2016-10-26 15:51 | 4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1199279380158569 | 2016-10-26 15:46 | 4 | 1 |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扣繳單位詢問薪資所得應該如何辦理扣繳?該局說明,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下列兩種扣繳方式,由薪資受領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或(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又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給付金額未達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為非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2)自98年1月1日起,前款以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應確實按規定扣繳,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須補繳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
1199278836825290 | 2016-10-26 15:45 | 4 | 1 | 憑單無紙化適用條件及查詢憑單資料之多元管道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憑單無紙化」已於103年1月起施行,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時,仍必須補發。… 更多 該局說明,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的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惟下列情形仍不適用:(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申報或更正的憑單。(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四)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憑單者,憑單填發單位必須補寄發。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除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國稅局於每年5月份亦提供多元便利的查詢管道:(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或105年新增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二)持本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臨櫃查詢。(三)以臨櫃查調取得的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四)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該局呼籲,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除可落實電子化政府且達節能減紙之目的,請憑單填發單位及納稅義務人多加配合,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
1199278490158658 | 2016-10-26 15:44 | 4 | 1 | 分居夫妻報稅時必須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才能分開「繳」稅且免於受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分居夫妻報稅時,必須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才能分開繳稅且免於受罰。… 更多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與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申報及繳納,即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係以家戶爲申報基本單位,惟遇特殊情況,如婚姻關係仍存在而處於分居狀態之夫妻,爲兼顧法律規定及當事人之特殊情況,財政部於98年即發布解釋函令,核釋如果夫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夫、妻之應納稅額占全部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但如果夫妻各自申報而都未填寫配偶資料及註明已分居,經稽徵機關歸戶合併後,其漏稅額除應予補稅外,並將另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與配偶分居,報稅時2人個別申報且皆有填寫配偶資料及註明已分居,稅捐稽徵機關會分別計算2人應分擔之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若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按下列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t2),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t2)。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疏忽未註明夫妻屬分居狀態而按單身身分個別申報,除應補稅外,稽徵機關仍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再加處2倍以下的罰鍰,籲請納稅人應留意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
1199278163492024 | 2016-10-26 15:43 | 4 | 1 | 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所繳納之稅額,如有另行購買自住房地,且出售與購買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兩年以內,無論先買後售,或先售後買,均可申請適用重購抵稅或退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將可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以本人名義出售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退抵金額之計算方式,如重購價額大於出售價額(即小屋換大屋),稅額可全額退抵;如重購價額低於出售價額(即大屋換小屋),則以重購價額佔出售價額比率計算之。先買後售者,可於出售時之應納稅額內扣抵;先售後買者,則可於重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自繳納稅額內退還。 該局提醒,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且符合自住重購優惠規定者,可檢附相關出售及重購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此外,要注意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需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1197852623634578 | 2016-10-25 10:23 | 4 | 0 |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列舉扣除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已獲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支出,應扣除保險給付金額後之餘額,才可列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故納稅義務人取據醫療單據申報列舉扣除,除以該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外,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予減除,始得將醫藥費列為扣除額。… 更多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20萬元,經該局以甲君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15萬元,受有B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取具支付醫藥費用之單據列報,應准予扣除,惟該局以前開理由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如選擇採取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始得扣除,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 |
1197852190301288 | 2016-10-25 10:22 | 7 | 0 | (影音新聞)提供扣繳義務人1次繳納多筆稅款的整批收款作業新制系統上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tNJCxjTOfd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起,智慧繳納扣繳稅款機制上線,扣繳義務人1次繳納多筆稅款可採整批收款作業方式辦理,省時省力又方便,請扣繳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之扣繳所得稅款時,多加利用。… 更多 該局說明,1次繳納多筆扣繳稅款整批收款作業,所適用對象為設有總公司與分支機構之事業單位,其分支機構給付各項所得之扣繳業務,統由總公司辦理,或是單一扣繳單位同一時間繳納超過10筆以上的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者,但逾期繳納的扣繳稅款無法適用該項作業,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9月有47筆租賃所得扣繳稅款要繳納,只要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離線版)項下,登打相關繳稅資料,並產出「整批繳稅媒體檔」及「給付所得扣繳稅額繳納清冊」(一式兩份),拿到銀行代收稅款處繳稅,銀行讀取媒體檔繳稅資料,核對媒體檔與扣繳稅額繳納清冊的總件數及總金額相符,收款後1份交由扣繳義務人收執,另1份則由代收稅款機構留存,以取代現行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款機構留存聯,不必再列印出47張租賃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該局呼籲,利用智慧繳納扣繳稅款機制1次繳納多筆扣繳稅款好處多多:不但可以落實環保觀念,減少列印繳款書的使用量、減少臨櫃等候時間、同時也減輕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負擔、降低人工作業成本,真是一擧數得。 |
1197851540301353 | 2016-10-25 10:21 | 4 | 0 |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納稅,方便省時不受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受罰的煩惱。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營業人每三個月繳納1次營業稅款,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之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生意一忙,就忘了繳稅日期,造成須再額外負擔延遲繳稅之滯納金。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受包括:免加滯納金、免出門、免排隊等候及免負擔利息等多項好處。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由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選取序號21下載「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妥各項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後,寄回或親送所轄各分局、稽徵所,就可以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國稅局將於次期營業稅查定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並且會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該局呼籲,利用轉帳納稅可謂一勞永逸,安枕無憂,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向該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
1196344680452039 | 2016-10-23 22:13 | 2 | 0 | 105年度「書香稅樂」老外書法比賽暨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傳達正確租稅訊息並推廣公務行銷,藉由透過結合書寫租稅標語之書法比賽與租稅宣導攤位,使外籍人士體會國粹之美並提升對於傳統中華文化之學習興趣,宣導消費索取發票及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期養成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的觀念,強化租稅宣導功能,達到租稅教育之目的,該局北投稽徵所將於105年10月29日(星期六)下午13點30分至17點,假北投區石牌國民中學(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39號,捷運石牌站1號出口斜對面),舉辦「書香稅樂」老外書法比賽暨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 更多 該局指出,活動以與民同樂方式辦理,結合靜態之外籍人士書法比賽及小提琴、吉他弦樂表演與民族舞蹈、元極舞等動態之表演方式呈現,並設有宣導攤位與闖關遊戲區,其中頒獎舞台區不定時穿插有獎徵答與摸彩活動,由現場民眾搶答,答對者可獲得精美宣導品1份,不斷延續活動現場氣氛與民眾之熱情,藉由動靜之結合,提升稅務宣導之廣度與深度,民眾可邀請外籍親友及攜老扶幼全家共同參與,除邀請北投區中華藝術舞蹈團、元極舞展示中華民俗舞蹈之美外,另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設置地震體驗車及防火宣導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擺設警用哈雷機車等宣導警民合作關念。 該局進一步表示,透過捐贈發票方式,以具體行動關懷弱勢公益團體,塑造和諧互助社會關係,活動當日請民眾至兌換區服務台,捐出105年9-10月未登打統一編號、消費金額10元以上之紙本統一發票5張或無實體發票3張,即可領取闖關券1張(每人限額1張,發完為止),完成闖關活動即可兌換宣導品乙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並可參加抽獎,獎品豐富,同時該局於現場設有手機專用條碼申辦攤位及加入該局稅務小精靈Facebook粉絲團並對本活動按個讚之活動,同時協助民眾申辦手機條碼並列印防水條碼貼紙,方便民眾於購物消費時利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免除整理發票及兌獎之麻煩,於活動當日申辦手機條碼成功者,即贈送精美小禮物乙份。 該局誠摯呼籲民眾,於105年10月29日(星期六)下午13時30分,這美好秋日的下午時光相約前往北投區石牌國民中學,參加「書香稅樂」老外書法比賽暨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除了將募集之統一發票捐贈給公益團體,實質關懷幫助弱勢的族群外,亦可增進了解書法國粹之美並提升對於傳統中華文化之學習興趣,並可同時暢遊聞名遐邇的北投溫泉風景。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13) |
1196341097119064 | 2016-10-23 22:09 | 2 | 0 |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5年10月底入帳,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款將於105年10月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自行指定帳戶轉帳退稅,或郵寄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屬第2批退稅案件包括: 一、105年5月10日前非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及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退稅案件。 二、105年5月11日以後申報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退稅案件。 該局指出,上揭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為退稅者,可於10月底收到退稅款,若申報時採直撥退稅,則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指定帳戶,並可於該局網站(網址:… 更多http://www.ntb.gov.tw/)之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系統項下查調撥付狀態;若未指定帳戶退稅者,國稅局將會開立退稅憑單郵寄予受退稅人,其憑單兌領期間為105年10月31日到105年12月30日,受款人請於期間內持該憑單、國民身分證及私章至金融機構辦理交換兌領或領現。另針對未提示退稅帳戶而30元以下之退稅案件,該局將先以廣告回信洽詢納稅義務人受領意願。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多多使用直撥帳戶方式辦理退稅,退稅款直接存入帳戶,不但可免除退稅憑單兌領的麻煩,又可較早收到退稅款,既便利又安全。如民眾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
1196339167119257 | 2016-10-23 22:07 | 3 | 0 | 颱風接連來襲,受創之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莫蘭蒂、馬勒卡和梅姬颱風接連來襲,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所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 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 更多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三、 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關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表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
1192605864159254 | 2016-10-20 10:57 | 4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擁躍參加 ! |
1192605394159301 | 2016-10-20 10:56 | 4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
1184576981628809 | 2016-10-12 17:13 | 2 | 0 | 梅姬颱風災害損失稅捐減免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表示,梅姬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 更多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積極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將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辦理,協助民眾重建家園。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附「梅姬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 聯絡電話:0922-288-969(賦稅) |
1184551741631333 | 2016-10-12 16:15 | 2 | 0 | 106年度臺北市開放統一發票統購申辦時間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歡迎多加使用 。 一、受理地點: 1.聯邦銀行營業部: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9號 聯絡電話:02-2718-0001#2163 2.聯邦銀行東門分行:台北市中正區信義路2段101號 聯絡電話:02-2358-2345#101 二、受理申購時間:AM9:00~PM17:00 三、網路申購快又好,敬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購統一發票: ⑴申請網路訂購程序請參見「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 系統/網購申請表下載」 https://invoice.ppmof.gov.tw/index_new.html) ⑵洽詢網購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606-066 |
1182891278464046 | 2016-10-10 22:29 | 3 | 1 | 「稅務智慧王-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闖關趣」網路遊戲租稅宣導活動 已於105年9月25日圓滿結束 大同稽徵所 恭喜得獎者 !! 中獎名單公布:105年9月30日(星期五)公布於本局網站及遊戲平台官網,並以中獎人所留存之電子信箱通知兌領地點及時間。 獎項領取:105年10月3日至105年10月14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洽本所(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4)兌領。… 更多 「稅務智慧王-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闖關趣」網路遊戲租稅宣導活動得獎名單 序號 獎別 姓名 身份證字號 1 頭獎 王○ A1○○○○○927 2 貳獎 李○彣 R2○○○○○243 3 貳獎 蔡○玲 N2○○○○○413 4 普獎 林○彥 A1○○○○○743 5 普獎 戴○言 R1○○○○○124 6 普獎 蔡○霖 R1○○○○○787 7 普獎 陳○賢 A1○○○○○506 8 普獎 張○○雲 E2○○○○○381 9 普獎 蔡○芬 P2○○○○○254 10 普獎 吳○文 E2○○○○○585 11 普獎 張○鈞 F1○○○○○846 12 普獎 郭○霖 A1○○○○○958 13 普獎 林○玲 A2○○○○○542 … 更多 |
1178975692188938 | 2016-10-06 17:24 | 4 | 1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O^* |
1178907928862381 | 2016-10-06 15:13 | 3 | 1 | 適用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課徵所得稅之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實施後,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房地合一新制的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為何? 該局說明,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屋土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算二年內,重購或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按重購價額佔出售價額之比率,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屋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方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 該局提醒,前項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1178901705529670 | 2016-10-06 15:10 | 3 | 1 | 105年10月份舉辦8場稅務講習會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踴躍參加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國稅與地方稅稅務宣導及輔導本市納稅義務人瞭解營業稅暨房地合一相關法令規定,特舉辦免費稅務課程。 該局說明,105年10月18至21日舉辦8場講習會,課程時間、內容為: 10月18日09:00-12:10 多角貿易營業稅申報實務講習會 10月18日14:00-17:10 … 更多 電子發票應用推廣講習會 10月19日09:00-12:10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實務班 10月19日14:00-17:1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10月20日09:00-12:10 營業稅法令實務班 10月20日14:00-17:10 地方稅-稅務快樂學! 10月21日09:00-12:10 稅捐稽徵法實務班 10月21日14:00-17:10 職工福利委員會所得稅申報實務班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 ,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該局網路會員,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 另該局提醒,講習會地點在本局15樓禮堂(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號15樓禮堂),請注意上課時間、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
1178900348863139 | 2016-10-06 15:09 | 3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
1178115865608254 | 2016-10-05 19:22 | 3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歡迎分享*^O^* |
1178115528941621 | 2016-10-05 19:21 | 4 | 0 | 臺北市營業人請注意📢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歡迎分享*^O^* 自105年10月開始要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囉! 請準備:購票證、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前往:稅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辦理。 |
1176973039055870 | 2016-10-04 17:59 | 5 | 0 | 宣導廉政署檢舉管道: 親身舉報:廉政署24小時檢舉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2樓) 電話舉報: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投函舉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其他方式:傳真檢舉專線 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1176971649056009 | 2016-10-04 17:58 | 6 | 0 | 本局提供便民服務措施,歡迎多加使用! 大同稽徵所關心您 !! 便民服務措施「FAST飛速得免下車預約服務」 (網址: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504) 多用網路、少走馬路。 為提倡節能減紙,愛地球,請多利用本局便民服務措施「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 。 |
1176962715723569 | 2016-10-04 17:49 | 3 | 0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於10月8日(星期六)14:00至花博公園舞蝶館前廣場舉辦 ~異國料理競賽活動~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踴躍參加 *^O^* 現場除有異國料理競賽外,尚有精彩的舞台表演、租稅闖關遊戲、親子趣味競賽、租稅有獎問答及摸彩等精彩活動。 活動名稱:統一發票推行暨「異國料理我來做」租稅宣導活動。 活動時間:14時至17時。 活動地點: 花博公園舞蝶館前廣場(臨近中山北路與民族東路口) |
1176950339058140 | 2016-10-04 17:24 | 3 | 0 |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如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一營利事業因修繕辦公處所,而汰舊換新冷氣設備,向其廠商新購置6台冷氣機,每台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共計支出二十七萬元,因每件設備價格均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來電詢問上開支出得否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該局表示,本案例雖每件設備之購價均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如屬整批購置大量器具,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查該事業購入設備已屬大量購置器具,且其設備之耐用年限已超過二年(冷氣設備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上開規定本案例尚不宜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置設備,如有上開情形者,應按該設備耐用年數提列折舊,以免遭致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
1176950215724819 | 2016-10-04 17:23 | 3 | 0 | 105年10月份舉辦8場稅務講習會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踴躍參加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國稅與地方稅稅務宣導及輔導本市納稅義務人瞭解營業稅暨房地合一相關法令規定,特舉辦免費稅務課程。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踴躍參加 *^O^* 該局說明,105年10月18至21日舉辦8場講習會,課程時間、內容為: 10月18日09:00-12:10 多角貿易營業稅申報實務講習會 10月18日14:00-17:10 電子發票應用推廣講習會 10月19日09:00-12:10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實務班 10月19日14:00-17:1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介紹 10月20日09:00-12:10 營業稅法令實務班 … 更多 10月20日14:00-17:10 地方稅-稅務快樂學! 10月21日09:00-12:10 稅捐稽徵法實務班 10月21日14:00-17:10 職工福利委員會所得稅申報實務班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 ,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講習會專區辦理線上報名,不需繳費;並歡迎民眾加入該局網路會員,可藉由電子郵件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及其他重要訊息等。 另該局提醒,講習會地點在本局15樓禮堂(臺北市中華路一段2號15樓禮堂),請注意上課時間、地點。 (聯絡人:服務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
1176947159058458 | 2016-10-04 17:16 | 3 | 1 | 本局近期將進行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請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自105年10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申報之104年度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集團企業為降低集團總稅負,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或藉由國內各關係企業間實質稅率之差異,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該局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對具高移轉訂價風險之案件,將優先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例如: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更多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交易年度及前2年度之連續3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五、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六、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七、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之交易,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等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1176946779058496 | 2016-10-04 17:15 | 3 | 1 |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之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非屬法令強制規定者,為員工在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而不得列報職工福利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檢查保護規則規定必須強制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為職工福利費用,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員工之定期健診費,非屬上述法令強制規範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不得列報職工福利費用,而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由營利事業依法辦理扣繳。 |
1176940785725762 | 2016-10-04 17:09 | 3 | 0 | 青春稅月歌唱比賽租稅宣導活動,開始報名了!請大家告訴大家! 報名將於10月11日截止把握歡唱拿大獎的機會囉!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踴躍參加 *^O^* 邀請您的親朋好友凡設籍於台北市或就讀台北市高中職(含)以上在學學生 (凡就讀或設籍於臺北市皆可) 活動名稱:統一發票推行暨「青春稅月歌唱比賽」租稅宣導活動。… 更多 報名截止時間:105年10月11日 初賽日期:105年10月16日(日) 初賽地址:二二八公園 決賽日期:105年10月29日(六) 決賽地址:中山堂前廣場 獎勵方式 冠軍:獎金新臺幣30,000元獎金及獎牌(座)乙座,1(隊)名。 亞軍:獎金新臺幣20,000元獎金及獎牌(座)乙座,1(隊)名。 季軍:獎金新臺幣10,000元獎金及獎牌(座)乙座,1(隊)名。 優勝: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金,共5(隊)名。 最佳人氣獎:獎金新臺幣3,000元獎金,1(隊)名。 |
1176938162392691 | 2016-10-04 17:04 | 3 | 0 | 財政部105年統一發票盃臺北場路跑活動將於 105年11月27日(星期日) 在 總統府前廣場 開跑囉!!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踴躍參加 *^O^* 報名時間:網路報名將於105年10月6日(星期四)中午12時起至額滿為止:… 更多 【休閒組】限額12,000人,報名請至官網http://www.2016mofrun.com.tw/至「我要報名」區,選擇「個人報名」或「團體報名」,再選擇「臺北場」填寫相關資料即完成報名程序。 【競賽組】限額6,000人,請至報名系統https://www.eventpal.com.tw/ 完成報名手續並繳納新臺幣100元報名費及郵寄費用。或可親自至臺北國稅局(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號1樓)填寫報名表及繳交報名費完成報名。 詳細報名方式、當天報到方式及路跑活動相關資訊請參閱活動海或洽詢04-27066161分機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