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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740802079097 | 2015-04-22 12:29 | 2 |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836190626467448 | 2015-04-02 16:13 | 2 | 0 | 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更多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1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八計算。 ○2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新北市: ○1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六計算。 ○2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更多 |
835713399848504 | 2015-04-01 18:20 | 5 | 0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務所查詢103 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一、適用對象: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及 其單位委任代理人 二、作業期間: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 三、查詢所得資料範圍 所得憑單單位於104年2月2日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四、查詢方式 (一)自行查詢者: ◎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 ◎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 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更多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得以其合於前款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辦理。 五、查詢途徑: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愛心小叮嚀 ◎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 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 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 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