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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12047751974 | 2014-07-25 17:09 | 4 | 0 | (影音新聞)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youtu.be/LqV1ej3jpZ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人贈與他人財產,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如果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於「贈與時」之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 更多 該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時,免課贈與稅。 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請參照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規定,例如兄弟姐妹間以及民眾最常忽略之連襟或妯娌之親屬關係皆為二親等以內。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
690011474418698 | 2014-07-25 17:07 | 4 | 0 | 中颱麥德姆來襲,營利事業如遭受損失,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中度颱風麥德姆來襲,因受外圍環流影響,遭受豪雨侵襲,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為: 一、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呼籲受災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ntbt.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