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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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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罰鍰,不受行政罰法3年之限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雖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惟同法第1條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關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即為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而不受3年之限制。
…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銷售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35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於103年5月7日核處罰鍰17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本件稽徵機關已逾3年裁處期間,該項罰鍰應予撤銷,經該局以行政罰法第1條明定行政罰之處罰,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有關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第1項核課期間之規定,本件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於5年核課期間內裁處罰鍰並無違誤,而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相對行政罰法而言是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罰鍰,不受行政罰法3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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