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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611941512515 時間:2020-05-04 19:46 【全國最大高裝檢上線啦】 高級裝備檢查,簡稱「#高裝檢」,在軍中待過的朋友聽到這3個字,應該就知道今天要講的是恐怖故事。 先為沒有在軍中待過的你各位簡單說明,高裝檢就是國軍會定期針對各單位的裝備進行盤點,原意是為了完善裝備。然而上級加壓、下級被逼,好好的檢查制度卻產生失控的檢查效果,高裝檢成了應付檢查的造假大賽。 … 更多 裝備檢查6字訣:「藏、丟、埋、借、買、偷」是什麼意思?多出來的裝備趕緊藏、丟、埋,沒有的得自己去借、買、偷。 以下節錄近年網路上的恐怖故事: 「之前為了高裝檢連續1個禮拜每天只睡2小時」 「高裝檢就高級偽裝檢查,要弄到從頭到尾都相符,我們那時候還有加入部工,我身兼部工比較方便自己改,而那時候很常半夜被挖起來,就是因為指揮部的某某缺什麼資料,我們要立刻生給他」 「受檢當天連長還把多餘料件藏在某庫房用某塊破布蓋住」 「584R某B某C(駐地北側)都把東西存放在基地後山的某廢」 「汗馬車擋被幹走,害我們要去幹別連的」 「戰車場哨遇到隔壁營半夜來偷拆我們的履帶」 近期國軍發生的憾事之中,也有軍官竟然需要自費去購買裝備材料的事情。 這樣久遠而荒謬的文化,至今仍然沒有改變。檢查共業,累死基層,也沒有辦法達到確實的盤點檢修。 ❗❗❗重點來了。請曾在軍中、還在軍中或知道內情的吹哨者,借過什麼東西?多出來的藏在哪裡?有沒有自掏腰包買過料件?請將關於 #高裝檢 內情的相關證據或線索寄至本辦公室信箱(chiucongress@gmail.com),退役的要直接留言也很歡迎! |
你各位啊,有問題要說啊,不說大家怎麼知道啊! by 菜比巴編 |
2620716674835375 時間:2020-05-04 22:30 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 更多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 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 更多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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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進度:今天(5月6日)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先提出兩個臨時提案,除了要求司法院、法務部要檢討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 更多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要求法務部於編列預算時,應注意精神鑑定及保安處分執行之需求。 至於保安處分與精神醫療的銜接等事項,法務部在報告中已經有所表示,就不另外提案。 |
2621355454771497 時間:2020-05-05 17:20 【難以保障人民安全的消防法2020.05.04@內政委員會】 你知道嗎,依照現行消防法,消防安檢不合格,業者只會被罰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你知道嗎,這些違規的情形,須先經地方政府消防局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再經消防機關舉發,才可能登上內政部消防署網站。在這段期間,消費者或住戶根本無法得知平常進出的場所的消防安檢,早已出現嚴重問題。 … 更多 你知道嗎,消防署網站「消防安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一覽表」,苗栗縣地區公布4間,人口稠密的台北市,竟然也只有4間。究竟違反了什麼,檢查結果欄不斷跳針「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違反防火規定」。 設備出了什麼問題?進出場所的大眾該注意什麼?通通不曉得。 當我質問備詢的內政部長徐國勇及消防署長,他們甚至告訴我,按一下跳針的文字「連結」,點進去就可以看到細節,我要請大家一起查看看,連結到底在哪裡? 這些違規情形,包括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水源、廣播主機、音響警報裝置、自動警報逆止閥、自動滅火設備、避難等器材經拆除、損壞或發生功能不彰等「嚴重違規」。「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違反防火規定」根本無法說明違規情形。 對比公共安全建築結構不合格的立即公告,消防設備違規簡直是牛步、模糊到不行。對於全國人民出入公共場所的人身安全,消防法的規定實在太落伍了。 針對這些落後的消防法規及未要求立即公布的法律規定,我會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要求加重罰鍰的處罰,要求消防器材出現嚴重違規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公告讓社會大眾注意,也讓業者警惕,希望往後憾事別再發生了。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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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看看精美的消防安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一覽表: http://fps.nfa.gov.tw/nfa/… 更多Danger?fbclid=IwAR2tJE3VKPWueoIlSyBf-y6xvcKbvgj6Fp75mjYQTgC_ktuKIa-Y0LzTdyc |
2623023587938017 時間:2020-05-07 17:02 【務實面對法治問題 動手彌補司法破網】 昨天(6日),法務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了「我國社會安全網運作之現況與策進作法」專題報告。 … 更多 報告中,法務部列出了社會安全網的運作現況,明確表示了一些改進的政策。特別是在在第8頁的部分,法務部表示:「另在未修法前,將透過社會安全網的啟動,主動與衛政機關聯繫,於罹患精神疾病之個案監護處分期限屆滿前,由當地衛生機關依據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接手後續之精神醫療照護,以避免個案監護期滿後未銜接治療而有危害社會治安之情事發生。」 「轉銜」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因為,在現行的作法下,矯正機關在精神疾病收容人釋放時,只有依監獄行刑法及精神衛生法規定,「通知」家屬和「通報」衛生及警察機關。這些通知通報,就真的只是說說。而司法處遇和醫療服務的銜接,是社會安全網的運作能否持續的關鍵。法務部一定要做到報告中承諾的轉銜事項。 另外,針對法務部報告欠缺的部分,我提出了兩個相關的臨時提案: 一、法務部於編列預算時,應注意精神鑑定及保安處分執行之需求 因為檢察機關的預算有限,導致檢察官難以在偵查中進行精神鑑定,甚至在執行階段,更只能用有限的資源進行。因此,我在臨時提案中要求法務部必須注意這部分的需求。 下個會期就是預算會期了。法務部到底是認真的,還是打假球,預算會說話。 二、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檢討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司法院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法務部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是司法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辦案指引。事實上,就連我當律師的時候,也會參考這些注意事項。 為了讓法官及檢察官於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注意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等相關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我認為司法院和法務部可以檢討修正各注意事項,請法官和檢察官們好好注意。 最後,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特別是熱情認真的王婉諭辦公室),正在進行相關法案的草擬作業。希望朝野一起攜手合作,健全台灣的社會安全網。 |
臨時提案: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檢討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2623660914540951 時間:2020-05-08 10:19 應該即報即拆的違章工廠,憑什麼領取紓困補助? 待會兒,紓困追加特別預算就要表決了,請大家特別注意這幾個案子。 2019年3月修正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今年3月20日已經正式施行,第28-1 條寫得很清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 更多 我要請問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的清清楚楚,應該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的違章工廠,憑什麼領取紓困補助?你的紓困方案,可以直接打臉法令規定嗎?按照這種邏輯,你憑什麼去處罰消防安檢違規的廠商? 我要請問經濟部長,你說現在是非常時期,要有同理心。難道你忘了,《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落日期限一延再延,社會給的同理心還不夠?更不要說,466家新增的違章工廠,斷水斷電、即報即拆做的零零落落,立法院都還沒追究經濟部的消極怠惰,你還好意思這樣說? 我更要請問行政院主計總處,公然違背法令的紓困作為,這樣是可以的嗎?你們都沒有意見?假如錢真的發給這些新增的違章工廠,監察院審計部事後要不要徹查? 請大家張大眼睛,看看是哪些人在否決這個提案,看看是哪些人,在對新增違章工廠放水補助。 |
經濟部的違章工廠統計看這邊: |
2627892504117792 時間:2020-05-13 17:56 【您各位高雄人注意,六月六號放假回家投票啦!】 在民主政治中,有選舉就有罷免。既然政治人物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人民自然可以隨時監督,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罷免權。 而為了讓人民可以行使公民權,選舉罷免之日,也是勞動部所指定應放假日。 … 更多 事實上,中選會早在上個禮拜(6日),就表示「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者,得比照選舉區內員工投票放假之規定辦理。」不過,因為中選會的函文最後寫說:「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所以有些勞工朋友還是覺得怕怕的,想說中選會的文到底算不算數。 因此,時代力量 黃捷 高雄市議員 上週請我發文,麻煩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公職人員罷免投票日」是否對「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但於選舉區外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工作之勞工」亦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勞動部在今天回函了:「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具有投票權之勞工,均有該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及本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諒悉)之適用。」 白話來說,重點就是~~~ 戶籍在高雄市並具投票權的人,6月6號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應放假日。 戶籍在高雄市並具投票權的人,6月6號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應放假日。 戶籍在高雄市並具投票權的人,6月6號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應放假日。 好啦,大家不要再猶豫了。回家車票買起來! 🛎投票日給假給薪規定 👉具投票權且當天為工作日的勞工,應給予放假一日;當天本來就不用出勤工作的勞工,本來就可以行使投票權,不另外給假給薪。 👉放假一日,為當天00:00至24:00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天出勤工作,應給加倍工資,且不可以妨礙勞工投票。 |
無論您各位是支持還是反對罷免,罷免票上面有「同意罷免」和「不同意罷免」兩個格子,不管同意罷免與否,都可以選喜歡的表態。又無論政治立場同意或不同意罷免,都有放假的權利呦~。 by 也好想放假編 |
2630158163891226 時間:2020-05-16 14:00 逐家好!我小邱啦! 想跟大家說一下,我的Instagram開張囉! 比較常用Instagram的好朋友們, 以後也能在Instargram看到我囉~ IG偶爾會更新最近在忙什麼,再麻煩大家動動小手追蹤一下~ 點這裡追蹤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handychiu_npp/ |
這是美肌模式開到最強嗎? By 眼白很大編 |
2633013150272394 時間:2020-05-19 21:20 【有線電視系統的境外上層股權變動頻繁,NCC的監理作為、審查許可有沒有跟上?2020.05.18@交通委員會】 有線電視系統的境外股權交易,一直是有線電視系統監理發生漏洞的地方。 … 更多 2013年,麥格理集團收購TBC,就是「先上車、後補票」,先在新加坡完成上層股權交易,事後再回來台灣接受審查。那一次的審查,最後以附帶4項前提的方式,許可該交易案。魏學文委員、劉崇堅皆堅時「事前審查」的原則,對於NCC的決議提出「不同意見書」,這是相當罕見的狀況。 這四項前提如下: 1.申請人境外公開發行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信託契約中,有關防範中國大陸資金、黨政軍投資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約款及處理規定,於該投資案存續期間,不得變更。 2.本案之決議不改變亦不降低申請人依我國法律所應履行之義務,及其就本投資案所作之所有承諾。 3.申請人境外公開發行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受益人持有之受益憑證單位如有重大變動,依新加坡法令須向當地證券交易主管機關通報時,應同時通報本會;上開重大變動之定義,投資人應於到會說明後1週內向本會陳報。 4.投資人境外公開發行之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依當地法令或信託契約,受益人為變更信託基金管理人之決議時,即視同新申請之外國人投資案,應依法向本會重新提出申請,並遵循我國其他法規及踐行相關法定程序。 這些前提,主要是在重述有線電視廣播法23條等條文的精神:不論是境內還是境外的股權變動,都要事前申請,經核准後才能許可。這是維護收視戶權益、維護有線電視市場公平競爭的最低限度。 … 更多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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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超簡版的股權架構圖,為求理解省略很多細節: |
249880802740672 時間:2020-05-29 14:31 【施政報告總質詢:新內閣不要忘記的幾件事】 違章農地工廠該拆不拆,中央做了該做的事嗎? 影響力交易罪、餽贈罪什麼時候要送到立法院? 何時要把不打折的實價登錄2.0,送到立法院審議?請問蘇院長,行政院對居住正義的立場是哪一種?認不認同「增加多戶持有成本」來讓房市正常化?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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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承諾2016.05.20後「新增違章工廠即報即拆」,請問466家違章工廠,斷水斷電了嗎?拆除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