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382571148661427

Month: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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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248753893665 2015-01-26 22:16 5 0 郭小姐問:所經營獨資營利事業將於本(104)年度3月1日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發票? 國稅局答覆:「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1529822830602924 2015-01-25 22:58 5 0 因新舊曆年接踵到來,履有民眾詢問,使用禮券購物為何沒有拿到發票?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統一發票,否則將形成賣一張禮券卻開兩次發票之情形。另一種為現金禮券,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按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在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為避免造成買賣雙方爭議,民眾消費購物時可以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已清楚註明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則兌換商品時即不再開立統一發票。
1528577604060780 2015-01-21 22:38 3 0 陳小姐詢問,公司代為購買貨物,於收付間並無差額,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公司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即使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於交付貨物予委託人時,仍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公司若以委託人名義購買貨物並於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且收取款項轉付無差額者,得以交付該憑證予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再次提醒,並非代收轉付間無差額,即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仍需注意是否符合視為銷售要件,以免漏開發票而受罰。
1527889244129616 2015-01-19 23:28 3 0 陳先生詢問:公司提供尾牙抽獎獎品,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國稅局答覆:公司為尾牙所購買的抽獎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獎品,因此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公司以原本要銷售的貨物作為抽獎禮品,因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後轉送給員工時,就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再提醒,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也不能申報扣抵。
1527280207523853 2015-01-18 23:48 6 0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如何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其認列規定如表列說明: 可減除成本費用 不得減除成本費用 成本(購入房屋) 費用(出售房屋) 房屋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契稅、印花稅、代書費 3.規費、監證費、公證費 4.仲介費 5.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6.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1.仲介費 2.廣告費 3.清潔費 4.搬運費等 11.房屋稅 2.管理費 3.清潔費 4.取得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所支付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另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上表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則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請民眾多加留意。
1526190947632779 2015-01-15 23:26 2 0 陳小姐來電詢問:今年2月將領取年終獎金7萬元,會不會先被公司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答覆: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論是否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4年1月1日起調高為73,001元),免予扣繳。 陳小姐104年2月領取年終獎金7萬元,因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且低於73,001元,公司不須先扣繳所得稅。
1525819631003244 2015-01-14 22:27 4 0 劉小姐電話詢問,其父生前贈與土地乙筆予孫子,是否應申報為父親之遺產?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揭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未公開上市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1525508977700976 2015-01-13 23:51 4 0 103年度受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資料期間為104年1月5日至2月2日之上班日(採網路申報者為自104年1月1日起至2月2日晚上12時)。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惟104年1月31日因逢國定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104年2月2日止,另外填發免扣繳憑單給付所得未達起扣點,仍應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者,以免未依限按實填報而受罰。
呼籲各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申報期限,將上一年度扣繳各所得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未依限按實填報而受罰,請扣繳義務人要「早申報、早安心」!
1523601394558401 2015-01-08 23:16 4 0 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在重病期間,出售土地所得價金,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在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取得的價金,繼承人要說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没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價金全數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被繼承人臨終時出售財產取得的價金,轉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帳戶者,應申報贈與稅並計入遺產總額。
1523597864558754 2015-01-08 23:13 5 0 103年的所得稅扣免繳憑單要填發給所得人嗎?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及節能減紙,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亦即自103年起,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符合下列一定條件者,所得給付單位得免填發予所得人,屆時所得人將不會再收到紙本憑單:
1.所得給付單位已於104年2月2日前向國稅局完成申報的憑單。
2.憑單所載的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人如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仍應填發憑單予前開所得人。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所得給付單位仍應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不得拒絕。
1523294487922425 2015-01-07 23:28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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