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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914216327119 | 2014-11-22 22:53 | 4 | 0 | 開立發票勿心存僥倖 當心因小失大 使用發票之營業人要注意了,如果銷售貨物不依法開立發票,當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區常接獲通報,民眾至使用發票之營業店面消費,店家未依法主動開立發票,導致短漏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營業人若於銷售貨物時漏未開立發票,不但會遭補稅處罰,於年度內若被查獲漏開發票紀錄3次,還會被停止營業。 國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一定要依法按時開立發票,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短漏開發票逃漏稅款沒有關係,如經查獲,不但影響企業形象,還可能帶來更大之損失。 |
1500158010236073 | 2014-11-06 22:46 | 6 | 0 |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兒子於101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台南市價值4,700萬元的房地,經查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並無相當資力可購置該筆房地,某甲主張其子自備金額1,300萬元,並向銀行貸款3,400萬元,惟實際查得支付自備金款項,其子自有資金僅200萬元,其餘由甲支應,某甲事後說明其子購地自備款資金不足部分,係由其先行貸款給其子的,惟無法舉證,本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就自備金額差額1,100萬元部分以贈與論課徵某甲贈與稅額88萬元。 國稅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視為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認屬視為贈與情形,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經核定補徵贈與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請務必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