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382571148661427

Month: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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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226858329188 2014-12-27 22:45 5 0 親人過世要注意,繼承限定或抛棄
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繼承債務,繼承人於被繼承人去世時,宜注意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聲請辦理抛棄或限定繼承。(請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律事務司/民法/民法繼承編宣導摺頁,或洽各地方法院)
1519226164995924 2014-12-27 22:42 4 0 李小姐來電詢問:受贈取得之房屋,持有未滿2年即予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6月自其祖父贈與取得A房屋並於101年10月出售,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且持有A屋期間,甲君另有2戶房屋,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故甲君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在2年內出售,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務必依規定於申報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1519225914995949 2014-12-27 22:41 3 0 邇來輿情報導本次劣質豬油事件,消費者因未保存當初購買食品的統一發票,無法證明交易品名、數量及金額等事實,迭與食品業者發生退貨爭議,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及消費者使用電子發票,可以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國稅局表示,消費者購物時若利用會員卡、icash卡、悠遊卡及手機條碼等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因所有的消費資訊均已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除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外,在發生交易糾紛或退換貨時,可至該平台查詢列印交易明細佐證,不用擔心因未保存、遺失或毀損紙本發票,而喪失相關求償權益。
國稅局說明,電子發票登載內容除銷售日期、銷售額外,還必須登錄品名、數量、單價等詳細內容,可使業者及其上下游銷售流程透明化,發揮事前的預警與事後追蹤效果,為協助食安主管機關掌握食品原料流向,國稅局刻正積極輔導轄內食品業者導入電子發票,希望藉電子發票,為食品安全築起防護網。
1519225494995991 2014-12-27 22:39 3 0 李先生問:本人及鄰居分別將房屋無償提供給自己子女經營公司及獨資商號,為何僅本人被設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答覆: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明定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獨資經營之個人仍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因此父母將房屋無償借與子女獨資經營商號,非屬借與「他人」使用。但如為子女經營之公司使用,因個人與公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即使父母為公司股東,依財政部73年9月1日台財稅第58929號函釋,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1519220841663123 2014-12-27 22:20 3 0 許先生來電詢問,名下乙棟已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遭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已拍定,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答覆,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房屋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許先生應向法院查詢拍定人係於何時領到權利移轉證書(以執行法院卷存送達證書所記載之日期為準),並以該日期所屬年度作為所得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許先生如果可以提出原始購置房屋的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證明文件,則其財產交易所得金額之計算,是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的差額核實認定;如果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則稽徵機關將依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提醒民眾,房屋不論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出售,或是遭法院查封拍賣,均有可能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注意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受罰。
1519220264996514 2014-12-27 22:18 3 0 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得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贈與其子乙君土地乙筆,受贈人乙君繳納因贈與移轉而發生土地增值稅新台幣(下同)200餘萬元,甲君於申報期限內完成贈與稅申報,惟甲君原漏未主張該筆稅款自贈與總額內扣除,該局就該有利事項,主動輔導甲君以書面補充主張該筆扣除,甲君並請乙君提示存摺之相關扣款資料作為受贈人繳納之證明,經核確屬附有負擔之贈與,乃依規定自贈與額中扣除,核減甲君贈與稅額2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依前例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甲君出資代為繳納者,則依規定,贈與人甲君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則以贈與論,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甲君繳納該土地增值稅,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再次提醒,相關費用扣除攸關自身權益,務必注意申報。
1518793808372493 2014-12-26 22:50 4 0 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實施稅單全面條碼化及多元繳稅機制,除申報自繳的證券交易稅(細稅目491、492)、期貨交易稅(細稅目451)、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細稅目407)稅單不能在超商繳納外,其餘逾50種繳款書,皆可列印有條碼的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亦可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4家便利商店各營業門市繳納。
國稅局表示,因超商門市據點普及和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性,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喜歡操作自動櫃員機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但要注意:限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及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稅款,如逾時繳納,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合作社、農漁會繳納,且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更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曾經發生某超商店員利用代收稅款的機會侵占款項之不法情事,該店員掃瞄稅單條碼後,僅在繳款書蓋店章,故意未按下電腦確定鍵印出「代收款繳款證明」,該筆繳稅資料未上傳總公司,致該稅款未解繳國庫,造成繳納異常,影響納稅人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防止是類情事發生,在超商繳稅後,一定要拿回蓋有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並確認店章是否清楚,尤其要記得索取「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確認完成繳稅手續,檢視內容與繳稅資料是否相符,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以確保自己權益。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518793291705878 2014-12-26 22:48 6 0 張小姐詢問,公司經營網路購物,客戶於103年11月1日下單、次日11月2日完成匯款,公司於11月3日將貨物寄出,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款者,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客戶既於出貨前已先匯款,應於收款時(即103年11月2日)開立發票。國稅局並表示,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除了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7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之特種買賣,且已於網路上明白揭示者,可以將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外,發票應隨貨寄送給消費者。
1518792788372595 2014-12-26 22:46 5 0 曾先生來電詢問:在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係採用標準扣除額,並已自繳稅款,惟近日找到幾張符合可列舉扣除之醫藥生育費與捐贈收據,經計算後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是否可以申請更正退稅?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曾先生為例,因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就不可以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平時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確實索取繳納收據或證明文件,並妥善保管,以便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究應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較為有利,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而影響自身權益。
1518791551706052 2014-12-26 22:43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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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790718372802 2014-12-26 22:41 6 1 李小姐來電詢問:其103年有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使用,應如何申報綜所稅及有那些費用可以扣除?
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因出租財產而取得之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例如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民眾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舉證時,即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當事人出租財產約定之租金,顯然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據上開所得稅法同法條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1517127631872444 2014-12-23 22:39 5 0 年關將近,國稅局提醒您,公司舉辦摸彩活動後,別忘記辦理扣繳喔!
國稅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時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若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惟仍應列單申報;中獎人如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而摸彩的獎如為實物獎品,則應按獎品的時價金額扣繳稅款。
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1516722948579579 2014-12-22 22:39 6 0 個人建屋出售,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但應辦理營業登記?
臺南市鄭先生詢問:個人於自有土地上建屋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規定,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惟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及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及811663182號函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提醒您,依前揭規定,個人建屋出售,雖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但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1516720125246528 2014-12-22 22:24 4 0 債權人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林先生來電詢問,在103年5月間借款300萬元給甲君,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0月,甲君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屆期甲君未依約清償,經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並取得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甲君財產資料?
國稅局表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於對特定物的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記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亦即林先生僅能對甲君提供設定抵押權的土地聲請拍賣,尚不得逕就甲君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林先生僅持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申請查調甲君的財產資料,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國稅局無法受理查調。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債權人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應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且需出示債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並繳納服務規費後,國稅局才會依申請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1514698345448706 2014-12-16 23:37 2 0 南市張小姐詢問,公司經營網路購物,客戶於103年11月1日下單、次日11月2日完成匯款,公司於11月3日將貨物寄出,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款者,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客戶既於出貨前已先匯款,應於收款時(即103年11月2日)開立發票。 國稅局並表示,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除了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7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之特種買賣,且已於網路上明白揭示者,可以將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外,發票應隨貨寄送給消費者。
1510910642494143 2014-12-05 22:57 3 0 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減半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某國小校長,亦擔任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扣繳義務人,102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已依規定扣繳,惟於103年1月辦理102年度扣繳申報時,短漏報薪資所得總額300餘萬元及扣繳稅額50萬元,遲至103年5月13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應予免罰。國稅局以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免罰之適用,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申報期限,將上一年度扣繳各所得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未依限按實填報而受罰。
1510542919197582 2014-12-04 22:19 1 0 請多加利用存款帳戶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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