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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997814864331 | 2017-12-31 17:42 | 21 | 1 | 2017年即將倒數3⃣2⃣1⃣ 2017年... 或許有願望未達成🤦♂ 或許留下些遺憾🚶♂ 或許有些許不如意😔 2018年別再讓時間輕易溜走囉🌻🌻 Happy New Year💝 |
1851690538228392 | 2017-12-31 12:00 | 7 | 1 | #新聞點點名 🌻贈與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與受贈人數無關🌻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分局再次提醒民眾,一年內贈與他人之總額超過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若逾期尚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
1851689131561866 | 2017-12-30 12:00 | 9 | 0 | #新聞點點名 🙋♂土城陳先生詢問:若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地,且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出售時應如何認定原始取得成本? …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出售夫妻間贈與之不動產,財政部已於106年3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解釋,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是否符合新制或舊制課徵所得稅。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扣除成本,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成本之認定: (1)配偶原自第三人購入者:為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2)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為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 該分局提醒上述解釋令僅適用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案件,一般贈與案件仍須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以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計算原始取得成本。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諮詢。 |
1851688188228627 | 2017-12-29 12:26 | 7 | 0 | #新聞點點名 🌸三峽林先生來電詢問:出售房屋時原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可否列為費用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 更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之成本費用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及出售房屋時所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該分局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1842489405815172 | 2017-12-20 17:51 | 17 | 1 | #活動報馬仔 🎅活動日期:106/12/25(一)14:00-16:00 🎅活動地點:板橋分局文化路辦公室1樓(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1樓) 🎅活動內容:菸品辨識扭蛋樂 👑👑只要成功辨識新舊菸品差異+捐贈3張發票👑👑 👉 即可獲得轉扭蛋機會乙次(獎品豐富不要錯過唷) |
1825313724199407 | 2017-12-05 20:31 | 9 | 0 | 納保法即將👩🏫於106年12月28日上路囉 相關訊息千萬不要錯過👍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goo.gl/NfnXkM) |
1820264214704358 | 2017-12-01 18:31 | 9 | 0 | 信用卡載具好處多 現在又多了幾家可使用之店家唷🎈 ➡大立百貨 ➡大樂購物中心 ➡萊爾富超商 詳情請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信用卡載具專區(https://goo.gl/EYM8X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