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ID | 時間 | like | comment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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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622771601845 | 2014-12-29 15:08 | 23 | 0 | ◎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清查作業已開路 為加強稅籍管理、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之正確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即日起至105年底分年分階段實施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之清查作業。 該分局表示,本項作業第一階段將優先對使用統一發票及經營網路交易機率較高之行業進行清查,近期內會陸續寄發輔導函,收到輔導函的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利用網際網路(虛擬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並請依輔導函說明填寫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帳號等相關資料寄回本分局。另也會視情況派員至營業人營業場所實地訪查,以瞭解實際營業情形。 納稅人如尚有疑問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竭誠為您服務。 |
884603854937070 | 2014-12-29 14:22 | 21 | 0 | 遺產稅一看就會 教學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SHDBSCEwss |
884602228270566 | 2014-12-29 14:19 | 13 | 0 | 贈與稅一看就會 教學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tAWLBToCU |
881552555242200 | 2014-12-25 17:39 | 20 | 1 | 各位親愛的粉絲們,大家好~10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暨信託所得申報書的申報收件期間為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喔~收件的地點在本分局的「中山路辦公室3樓」,收件時間為每一上班日的早上8點至晚上6點~~ |
874858512578271 | 2014-12-16 11:47 | 23 | 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新增了 4 張相片。2014年12月16日上午3:47 · 溫馨的故事是否在微涼的天氣裡帶給您一份暖意呢? |
869405153123607 | 2014-12-08 09:34 | 20 | 1 | §夫妻間贈與持有期間從寬認定 ※好消息:夫妻間贈與持有期間從寬認定 納稅人A小姐於100年6月因夫妻贈與取得不動產,嗣於101年11月出售該房地,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50萬元,並同時申請行政救濟退還稅款。 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更多 上開範例:A小姐之配偶B先生於婚前(即95年7月)取得該房地,99年5月與A小姐結婚,100年6月贈與該房地並過戶至A小姐名下,101年9月雙方離婚,101年11月A小姐簽約出售該房地,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依據前揭釋令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為:B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99年5月~100年6月,再加上A小姐之持有期間100年6月~101年11月,因已逾2年,即非屬課稅範圍,本分局爰退還A小姐溢繳之稅款。 前述解釋令對核課未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回溯變更。 本分局提醒各位粉絲們,夫妻間相互贈與之不動產,即便從寬認定持有期間,若未滿2年即出售,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仍須申報繳納稅款,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
867693859961403 | 2014-12-05 15:37 | 24 | 0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 提醒各位粉絲們 銷售(交換)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請多加運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製作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檢視有無需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喔!以免受罰! 歡迎踴躍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