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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75483779911 | 2013-01-29 04:00 | 4 | 0 | 【稅務新聞】 ★ 公司決清算逾期申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桃園訊)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 更多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決、清算申報之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採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申報,若逾法定申報期限申報者,即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萩蓉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 |
481308641933262 | 2013-01-28 20:46 | 36 | 3 | |
479458395451620 | 2013-01-25 01:49 | 4 | 0 | 搬遷至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2012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