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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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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點點名 🙋‍♂土城陳先生詢問:若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地,且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出售時應如何認定原始取得成本? …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出售夫妻間贈與之不動產,財政部已於106年3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解釋,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是否符合新制或舊制課徵所得稅。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扣除成本,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成本之認定:
(1)配偶原自第三人購入者:為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2)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為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 該分局提醒上述解釋令僅適用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案件,一般贈與案件仍須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以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計算原始取得成本。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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