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606561342763712

Month: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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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83873114785 2017-02-26 23:51 7 2 分享:
休假何處去……參考一下喔!
祝福 大家玩的愉快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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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928446693661 2017-02-24 13:48 5 1 借分享。
分享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
<政策加油讚> 七天禁運禁宰效果見效將解禁 💪H5N6疫情趨緩,顯見各項防疫措施已發揮穩定疫情效果,農委會宣布禁運政策到2月24日零時、禁宰至24日中午12時解除,不再延長。 💪農委會重申,撲殺補償八成額度繼續維持到五月底,鼓勵養禽農民主動通報意願。 資料來源👉<br> http://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6828 #對抗禽流感防疫總動員
1333877106698795 2017-02-24 12:50 6 0 轉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課稅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時,要保人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更多 該局舉例,甲君於100年間與保險公司簽訂6年期保險契約,並以甲君為要保人,指定乙君為受益人,各期保險費皆由甲君支付繳納,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到期時將滿期金給付受益人乙君,甲君即涉有前揭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單如有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受益人已領取保險給付者,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另若保單尚未滿期,受益人尚未領取保險給付,可衡酌相關稅負是否變更受益人為要保人。相關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1333815413371631 2017-02-24 11:23 20 1 分享的快樂
106年1月至2月同仁生日合照
同仁開心的微笑,生日的愉悅
祝福大家 幸福滿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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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118933441279 2017-02-23 20:50 6 0 借分享。
超連結 FREEWAY.GOV.TW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消息公告 »新聞稿-春節國5是熱區,掌握路況避塞車-春節國5是熱區,掌握路況避塞車

為疏導春節國5交通,高公局透過多元管道發布多樣化的行車資訊,並將透過「高速公路1968」App發布國5交通資訊,請開車往來北宜的朋友們,在上路前開啟高速公路1968App,多利用App瞭解即時路況資訊,以減少遇上塞車的機會;另國5主線及入口均有大客車優先措施,尖峰時段搭乘客運往返北宜,單程比自行開車節省半小時以上,請善加利用。
1333118620107977 2017-02-23 20:50 6 0 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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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080276778478 2017-02-23 19:49 10 3 感謝各位會計師106年1-2月至大同所服務民眾,有您們真好,讚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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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045606781945 2017-02-23 19:15 32 2 分享喜悅 
榮獲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月份電話測試第2類組第1名,本所小瑛主任於所務會議頒發禮物,獎勵績優同仁。
同仁熱心服務之舉,榮獲佳績,值得其他同仁學習,成為模範,落實為民服務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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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977163455456 2017-02-23 17:06 9 0 分享: 大同戶政事務所網頁-熱門服務
http://dthr.gov.taipei/ct.asp?xItem=85223786&ctNode=3109&mp=102081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什麼是跨機關通報呢?在您的戶籍資料變動時(例如改地址、改名等),櫃檯受理人員會詢問您的申辦意願,再由我們提供以下跨機關通報服務~
1.本所僅提供戶籍資料異動通報服務,不受理證照更換業務
2.有關變更監理機關資料,申請人須先排除以下無法辦理之原因後再行申辦:未繳清交通違規罰鍰、積欠稅費、強制險有效日期未滿30日、逾指定檢驗日而未檢驗、車輛狀態為註銷、吊銷、停駛或失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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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971386789367 2017-02-23 16:51 4 0 分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國稅局新法寶,假扣押千萬名車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國稅局近日發現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期間,將其所有不動產交付信託,疑有規避日後稅捐執行之企圖。即依法啟動假扣押程序,經法院裁准,兩日內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查封其所有價值千萬元之保時捷名車,兩機關合作展現高度行政效能,成功確保國家稅捐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常假藉行政救濟程序進行財產移轉,企圖規避納稅義務。該局目前已針對巨額應納稅額案件加強管控,如發現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者,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聲請對納稅義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時,勿心存僥倖移轉或隱匿可供執行財產,如經移送執行未繳,即有可能被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予以拘提管收。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李先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59
1332969770122862 2017-02-23 16:47 6 0 分享:財政部新聞稿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實施已屆1年,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個人及營利事業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應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更多   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屆1年,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屆申報期,故目前尚無105年度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相關統計資料。至個人部分,根據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個人房地合一新制申報案件統計,105年全年申報件數1萬5,044件,其中採網路申報者2,292件,占總申報件數15.2%;申報自繳稅額合計約新臺幣12.4億元,申報有應納稅額筆數占總申報交易筆數之比率為34.5% (相關統計資料詳後附分析表),由於本稅制甫實施1年,多數申報案件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且於105年度交易之案件,其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應適用45%稅率課稅,該等案件筆數及應納稅額分別占申報有應納稅額筆數及稅額之49.5%及42%,顯見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初期,繳稅者以持有2年以內之短期交易為主,一般交易案件受影響不大。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業就民眾常見問題綜整公布於機關網站,該部並將賡續就房地合一新制相關法令適用疑義予以釐清及說明,以利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瞭解新制相關規定。… 更多
1332901680129671 2017-02-23 14:46 6 0 好精采的照片喔! 小編功力超強喔 ! 讚讚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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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分享>元宵節之「捕獲小精靈好運就來臨」 隨著元宵節「西城嘉年華大遊行」的結束 「捕獲小精靈好運就來臨」活動也暫時告個段落 昨天天氣又冷又凍⛄️ 不過活動氣氛可是火熱到🔥不行呦 現場除了有「熱」心❤️的同仁在耐心解說 重要的是 還有許多「熱」情☀️的民眾來參與 感謝大家不畏寒風地 開心度過了這個有「熱」度的元宵夜~~~
1332305323522640 2017-02-22 22:24 3 0 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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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綜所稅報報>之「個人所得及扣除額」分開提供 ‼️請留意‼️ 如果你是因為👇下列事由,🉐申請將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1.與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br> 或<br> 2.受申報扶養之子女104年度滿20歲<br> 或<br> 3.103、104年度連續2年被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選擇不合併查調 ⚠️申請期間:106.2.15-106.3.15<br> ⚠️申請方式:可採網路或書面方式<br> ⚠️可參考:<br> 線上申辦👉http://tax.nat.gov.tw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br> 申請書👉https://www.ntbt.gov.tw/…/ETW…/CON/1815/6956499878771623514…
1332304823522690 2017-02-22 22:23 4 0 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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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補給讚> 未來4年,政府將由經濟、社會、環境、政府效能、教育文化與族群、國家安全與國際兩岸等面向著手,開展全方位施政。 各位期待4年後的「自己」會有甚麼新樣貌呢? 積極面對生活的每一刻吧~ (請參考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E506D8D07B5A38D&s=05D9906DE9EAEF75)
1332304316856074 2017-02-22 22:22 5 0 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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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局長專訪特輯> 今天是小美局長來北國的第一次記者日,與經濟日報記者長談未來施政理念。 (小精靈OS1: 媽,我上報紙惹~~~~~~~~)<br> (小精靈OS2: 嗯,好像3月才看得到ㄛ)
1332124366874069 2017-02-22 16:38 4 0 轉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款已於1月20日入帳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已於106年1月20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於當日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106年3月2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本批退稅係逾105年5月31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報退稅或遞(寄)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案件及申報應自繳案件,全國總計約16萬餘件、退稅金額約8億餘元,屬該局所轄退稅案件約2萬餘件、退稅金額約2億餘元。… 更多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憑單退稅兩種,採直撥退稅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須填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戶,退稅款於106年1月20日當天撥入該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爾後結算申報多加利用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憑單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 該局特別強調,絕不會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需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1331972960222543 2017-02-22 11:49 7 2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申請作業
期間於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
(首報族申請適用、申請及撤銷不適用、變更地址)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請民眾於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一、申請項目:
(一)首報族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三)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即自本年度起恢復適用)
(四)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
二、申請期間:
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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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836233569549 2017-02-22 09:32 7 1 轉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105年度扣(免)繳媒體申報資料退查作業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作業已於106年2月6日截止辦理,採媒體申報案件經審查資料有異常者,將於106年2月底前由扣繳單位所轄分局、稽徵所通知辦理更正作業。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接獲辦理更正通知後,請依通知退查事項逐一更正,並於規定期限內補正媒體檔;每次補正之媒體檔案資料內容應彙送全部資料,俾取代原有申報媒體舊檔,切勿只送錯誤更正部分資料,以免新檔覆蓋舊檔後,導致資料缺漏現象。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301)
1329761173777055 2017-02-20 15:19 4 1 轉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外僑隻身來臺工作,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經常詢問是否可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等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及應檢附的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71條規定,凡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的外僑,屬該年度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下簡稱居住者),應將該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薪資、利息、股利等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依前揭法令外僑須符合所得當年度為居住者之附件,始得申報配偶、子女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應檢附文件如下:… 更多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備齊上述扶養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該等受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亦可列報其免稅額。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1328077460612093 2017-02-18 22:00 12 2 遺產稅申報貼心小幫手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 親人身故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財產所得資料: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證明或死亡證明,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清單。… 更多 二、銀行存款: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德惠街9號3樓;電話:02-8596-2345;網址http://www.ba.org.tw)。 三、上市、櫃或興櫃股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1樓; 電話:02-2719-5805;網址http://www.tdcc.com.tw/portal/zh/)查詢。
四、保險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52號5樓;電話:02-2561-2144;網址http://www.lia-roc.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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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690873984085 2017-02-18 11:45 30 4 106年2月10日本局小美局長至大同稽徵所關懷同仁,祝福大家2017年新春愉快,並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拜訪小玉主任,相談甚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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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557670664072 2017-02-18 09:36 9 1 轉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常有公司詢問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是否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1327549313998241 2017-02-18 09:26 7 1 轉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時報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該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買受人於105年12月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但於106年1月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筆所得仍係歸屬原所有權人10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法院拍賣之房屋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以查得資料核定成本,無查得資料依評定標準計算所得;若能提示相關憑證者,則以拍定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逾2年之房屋遭法院拍賣情形,應再確認權利移轉證書年度及財產交易所得金額,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列報。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1327547833998389 2017-02-18 09:25 6 1 轉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個人轉讓「預售屋」之課稅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該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出售者,係屬「權利」的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的移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更多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份)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有損失,以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限度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分別於不同年度收取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以避免產生單一交易所得因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而分年認列損益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
(一)甲君於104年8月15日以1,800萬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105年3月1日將該預售屋以1,500萬元售予乙君,即有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1,500萬元-1,800萬元),甲君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惟不得超過10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二)丙君於103年8月15日以1,800萬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104年12月17日將該預售屋以2,000萬元售予丁君,因丁君分次支付價款並於105年1月15日交付尾款,所以丙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2,000萬元-1,800萬元)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但丙、丁君係於104年12月31日向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換約,則丙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所得歸屬年度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1327545600665279 2017-02-18 09:21 8 1 轉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間延長至110年底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立法院已於105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期間至110年底。 該局說明,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並完成登記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原於106年1月27日屆滿,因該條文有助提升消費者購置電動車之意願,有效促進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等目標。經行政院會及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法條,延長前揭所定電動車輛之租稅減免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但電動小客車若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則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提醒,總統已於106年1月18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至110年底之符合條件電動車輛,將可享有減免貨物稅之優惠。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1326458527440653 2017-02-17 14:26 6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詐騙集團以低於市價代購國外商品之名義吸引民眾,但匯款後卻根本收不到貨品,賣家就人間蒸發網了(rage)!建議如有網路代購需求,應慎選信用良好之商家並使用面交方式,以確保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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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349757551530 2017-02-16 17:37 9 3 遺產稅申報貼心小幫手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 親人身故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財產所得資料: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證明或死亡證明,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清單。 二、銀行存款: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德惠街9號3樓;電話:02-8596-2345;網址http://www.ba.org.tw)。 三、上市、櫃或興櫃股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1樓; 電話:02-2719-5805;網址http://www.tdcc.com.tw/portal/zh/)查詢。
四、保險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52號5樓;電話:02-2561-2144;網址http://www.lia-roc.org.tw)查詢。
1322867951133044 2017-02-14 10:20 12 0 營利事業委任之經理人,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嗣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惟營利事業之經理、總經理與營利事業間屬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休金3,807,990元,該局以甲公司於103年12月20日支付退休金予員工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仍有103,000,936元,應由該帳戶優先支付為由,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以該員工係屬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而非具委任關係之經理、總經理,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相關規定,系爭退休金於員工退休時,應先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為由,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強調,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每年度已就實際提撥之金額以費用列支;嗣後職工退休發給退休金時,應先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營利事業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以維自身權益。
1322867394466433 2017-02-14 10:18 14 0 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經國稅局查獲以個人工作室名義承包室內裝潢業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嗣後以有銷貨折讓為由,申請更正短漏報之銷售額,因未檢附足資證明銷貨折讓之文件,未獲國稅局重新認定而維持原核定。… 更多 該局指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裝潢業之規定,應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承包室內裝潢業務常有追加減工程價款之情事,營業人如確實有銷貨折讓情事,應提供與屋主簽訂之室內裝潢合約書、追加減工程價款協議書、報價單、收付款證明文件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勾稽是否為可減除銷售額之依據。 該局說明,甲君101年至103年間經人檢舉銀行帳戶有多筆支票存入之資金,經該局核認係甲君承包裝潢房屋所收取之款項,甲君自101年至103年間未辦理營業登記,短漏開銷售勞務統一發票金額計24,559,276元,稅額1,227,964元,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補稅並處罰。嗣後甲君主張因部分室內裝潢工程有瑕疵,經與屋主協議減價,並以現金返還屋主,申請重新核定其銷售額,經進一步查核甲君僅提示其銀行帳戶現金提領之紀錄,並未提示裝潢合約書、減價協議書、原收取及返還款項證明文件等資料,尚難認定勾稽甲君主張是否屬實、是否包含在本次查獲範圍內,自無法減除其短漏報銷售額。 該局呼籲,個人承包室內裝潢應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倘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銷貨退回或折讓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超連結 NTBT.GOV.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北國稅局
1322866774466495 2017-02-14 10:16 9 0 轉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親人意外身故,如何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證明或死亡證明,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清單,並運用該資料向金融機構、證券商或投資公司、地政事務所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作為申報遺產稅之用。…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被繼承人因生前未做妥適交代,致相關資料無法完整蒐集,有關銀行存款部分,繼承人可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8596-2345)查詢;上市、櫃或興櫃股票部分,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719-5805)查詢被繼承人開戶資料及持股餘額明細;若想查詢保單資料,則可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電話:02-2561-2144)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詳實申報遺產稅,如有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繳稅款外,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如已依限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聯絡人:服務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1316263725126800 2017-02-07 18:12 9 0 扣繳義務人遲延繳納扣繳稅款應加徵滯納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所扣取之稅款,如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所扣繳稅款者,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發現錯誤而自動繳納者,仍屬遲延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滯納金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居住者)房東乙君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00,000元(含10%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A公司負責人甲君(即扣繳義務人)於105年10月5日給付乙君租金,已扣取租賃所得稅款10,000元,依規定應於105年11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卻遲延至105年11月17日才向公庫繳納,因為已經逾期6日,應加徵3%滯納金300元。(滯納金試算服務,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首頁>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 該局提之限繳日期,準時繳納扣繳稅款,以免因遲延繳納,遭受加徵滯納金之處罰。
1316262625126910 2017-02-07 18:10 10 1 營利事業如何認列呆帳損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因景氣不好,致債權之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可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不包含貼現票據)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備抵呆帳之估列,則應就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未預先提列備抵呆帳者,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列報費用。預先提列備抵呆帳者,則得於提列年度列報費用。…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方可視為呆帳實際發生。但是應收債權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再收回者,應就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甲公司103年度因債務人A公司申請停業,無法送達郵局存證信函,遂以債權難以收回為由,列報呆帳損失2百餘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A公司係申請停業,並非「他遷不明」,法人資格尚未消滅,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且查得A公司之資產淨值遠高於積欠甲公司之債務金額,顯然A公司之資產狀況尚具有支付能力,無法認定甲公司債權之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遂剔除該筆呆帳損失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提列超限、呆帳未實際發生,而提前認列或收回未認列收益者,請儘速向所屬稽徵機關自動更正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而遭剔除補稅。
1316262141793625 2017-02-07 18:09 10 1 長年旅居國外之被繼承人遺有財產如何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被繼承人長年旅居國外,僅偶爾回國短暫居住,今年初於國外死亡,其遺留之財產應否申報遺產稅?應否就境內境外財產併同申報?… 更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本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而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同法第4條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之國外財產如已依所在地法律繳納遺產稅,得自本國應納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欲申請扣抵,應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如無使領館,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作為證明。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遺留財產應否申報遺產稅,端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是否符合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要件而定,如符合上述要件規定,則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同法第23條規定,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僅須就其境內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疑慮,敬請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詢問,以免逾期申報。
1315110791908760 2017-02-06 14:51 8 0 轉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最新版本為14.00版(版本日期106年1月24日),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已經建檔的申報資料亦請重新審核,以免無法上傳。… 更多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無實體電子發票者,如係與他人共同分攤費用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時依規定僅須檢附載明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因此,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配合改版上線,於進項登錄畫面新增格式代號25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分攤註記」功能及相關提示訊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之進項資料,使用網路申報程式登錄時應勾選「分攤註記」並採逐筆登錄方式,不適用彙總登錄之規定。如係自行開發資訊系統產出營業稅申報資料檔,辦理媒體或網路申報者,請依據「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分攤註記代號為B)配合修改程式。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0-086-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超連結 TAX.NAT.GOV.TW

歡迎光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歡迎光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1315108128575693 2017-02-06 14:49 8 1 轉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逾期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應於交易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前開2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該局針對逾期未申報案件,已產出清冊,將進行查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期尚未申報,應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1315107061909133 2017-02-06 14:46 6 1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人民如對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復查決定)不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按照該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30日才提起訴願,將會因程序不合而不予受理。…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設址於臺北市,105年7月28日透過營業地址所在之大廈管理處收受該局之復查決定書,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自105年7月29日起至同年8月28日屆滿,因8月28日為星期日,應順延至105年8月29日(星期一),但甲公司卻遲至105年9月10日始向該局提出訴願書,因訴願之提起,已逾前述法定不變期間,而遭訴願機關以程序不合,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決定書之送達,原則上應向受送達之本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得向該第三人為之。至於送達方法,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仍得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本件大樓管理員之性質與受雇人相當,故應送達之行政機關文書,如經住戶之大廈管理員簽收,即已發生合法送達於本人之效力。 該局呼籲,民眾對機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應注意有關救濟程序及期間,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程序不合,致稽徵機關不予受理,影響自身權益。
1312181478868358 2017-02-03 15:36 6 0 舉辦「雞祥如意 稅稅平安」 DIY提燈兌領租稅宣導活動!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元宵節民俗節慶到來,於106年2月6日舉辦「雞祥如意 稅稅平安」DIY提燈兌領暨統一發票推行租稅宣導活動。… 更多 該局指出,為宣導購物消費使用電子發票觀念,並善盡社會關懷責任,特別舉辦捐發票送提燈活動,活動募集之統一發票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該提燈以雞年生肖造型設計活潑俏皮之提燈(內附LED燈),象徵年節喜氣意味,提燈把手特別採用環保材質,精美可愛。 該局說明,有關兌領日期、地點、條件如下:
1.兌領日期:自106年2月6日(9:00–17:00)。
2.兌領地點:臺北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總局不兌領),數量有限,兌完活動即行截止。
3.兌領條件:
  (1)民眾捐出106年1-2月份,金額10元以上,未列統一編號之紙本發票收執聯4張或無實體電子發票2張,即可兌領「雞年造型DIY提燈」乙份,每人限兌領乙份。
(2)凡屬購買土地、黃金等免稅商品之發票不得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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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79525535220 2017-02-03 15:27 6 1 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君來電詢問有關其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22條,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該局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有女兒A君,A君於105年6月1日登記結婚,甲君於105年8月5日贈與350萬元給A君,乙君於105年5月20日贈與120萬給A君,父母各自主張其中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君兩人105年度之贈與總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甲君需繳納贈與稅3萬元,即〔(350萬元-100萬元-220萬元)*10%=3萬元〕;乙君之贈與金額尚在免稅額度內[(1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如有相關贈與稅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客服專線,即有專人為您服務
1310777039008802 2017-02-02 08:46 3 0 恭喜大家 新年新氣象 心想事成
大同稽徵所祝福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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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大家,鷄年行大運 心想事成 <br> 歡迎捐發票兌領燈籠,做公益喔!<br> 大同稽徵所 祝福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