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606561342763712

Month: 2015-10

文章ID 時間 like comment 內容
938640772889099 2015-10-31 10:55 10 1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圖片
938283759591467 2015-10-30 16:23 5 0 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最近受理一案例,某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自認無需繳稅而未申報,嗣後遭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計算核定而通知補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以為無應補繳稅款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至收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主張要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請復查。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而遭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論處,除依法不能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並需補稅外,若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國稅局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938283482924828 2015-10-30 16:22 6 0 遺產稅申報免附戶籍謄本,惟仍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資料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免附戶籍謄本措施,現行申報遺產稅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已修正為可免附戶籍謄本,惟申報時仍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等)。 … 更多
該局說明,為提供簡政便民措施,避免民眾為申報遺產稅往返奔波戶政機關與稅捐機關之間,現已修正相關規定,該局提醒欲申報遺產稅民眾,除檢附戶口名簿等前揭戶籍相關資料,並應檢視其他應檢附文件是否齊全,以避免因缺件再次奔波補資料。詳細申報應檢附資料請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etwmain/分稅導覽/遺產稅/報稅資訊-下載申報書及申報說明,或自該局各分局及稽徵所索取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申報應檢附文件。
超連結 NTBT.GOV.TW

系統訊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系統訊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938256589594184 2015-10-30 14:38 5 0 檢舉賄選 人人有責
檢舉專線 0800-024-099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影片
938255282927648 2015-10-30 14:30 6 0 檢舉賄選 人人有責
檢舉專線 0800-024-099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影片
938251146261395 2015-10-30 14:23 4 0 檢舉賄選 人人有責
檢舉專線 0800-024-099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影片
938242292928947 2015-10-30 14:16 6 0 檢舉賄選 人人有責
檢舉專線 0800-024-099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
影片
938241086262401 2015-10-30 13:49 6 0 檢舉賄選 人人有責
檢舉專線 0800-024-099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影片
938237239596119 2015-10-30 13:42 3 0 檢舉賄選 人人有責
檢舉專線 0800-024-099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
影片
937831069636736 2015-10-29 14:22 9 1 本局網頁稅務提供一級棒,路過可別錯過喔! *^O^* 歡迎參閱。
http://www.ntbt.gov.tw
大同稽徵所 邀請您! *^O^*
與大家分享可愛餅乾 。好吃 (⌒∇⌒)
圖片
937507979669045 2015-10-28 20:09 5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O^*
圖片
937507793002397 2015-10-28 20:08 6 1 大同稽徵所 邀請您 !*^O^*
圖片
937311649688678 2015-10-28 09:49 6 0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圖片
937311533022023 2015-10-28 09:48 9 0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將加強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105年01月01日起,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因此,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即涉有應予處罰情事。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105年1月1日)起,若經查獲購買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將依稅捐稽徵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以儘早養成取具及保存進項憑證習慣。
937311426355367 2015-10-28 09:47 5 0 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更多
該局說明,上述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前述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依限申報規定處罰;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度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937311266355383 2015-10-28 09:46 6 0 租金所得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雖將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由出租人將該租金所得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更多
該局指出,近來有納稅人於103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予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審酌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納稅義務人主張將系爭租賃所得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贈與其子,並由其子辦理結算申報完納稅捐,為免重複課稅,請予註銷補徵稅額,經該局以系爭租賃所得既屬申請人已實現所得,自應由其列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申請人誤解法令致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補稅處罰,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即出租財產之租金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應由財產出租人基於納稅義務人地位申報綜合所得稅,縱使出租人將該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僅生有無贈與情事,並不影響其仍為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之義務,若有疑義,亦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詳為查明後報繳,以免因誤解法令致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937310986355411 2015-10-28 09:46 5 0 夫妻如有未符合財政部頒訂因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認定標準,而分別辦理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補報事宜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刻正辦理交查核定作業,惟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誤將因工作因素而分隔兩地之狀態視為所得稅法第15條之除外規定,在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認定標準情形下,而將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所得分別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向戶籍地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事宜,以免因對法令的誤解而遭致補稅裁罰。若對相關規定尚有疑義或不了解,可電洽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更多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需符合下列情形者,方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者。
3、夫妻之一方因受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者。
4、夫妻之一方在未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者。
如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通常保護令及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等影本各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如未有符合上述情形,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報繳。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如果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仍有不了解,均可就近洽詢所轄分局、稽徵所,以免因不諳法令而影響自身權益及受罰。
937310563022120 2015-10-28 09:44 5 1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圖片
934394563313720 2015-10-21 15:11 4 0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網路列印證券交易稅條碼化繳款書,省時便利又快捷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更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時,應由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以往證券買受人繳納代徵證券交易稅款須至國稅局索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而現在可透過網路自行登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基本資料,並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即可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證券買受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項下,點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依格式輸入相關資料後,自行下載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列印前並應確認所登錄之資料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發現錯誤,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塗改,以免產生繳納金額或繳款書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一致情形。
該局特別呼籲證券買受人,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三段式條碼自繳繳款書,除可避免人工書寫時,稅額計算錯誤、內容遺漏或模糊不清等情事,又可省去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的時間,省時便利又快捷。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超連結 ETAX.NAT.GOV.TW

稅務入口網

934393959980447 2015-10-21 15:09 10 0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留意買入時報繳之證券交易稅是否確實,別因疏忽而須多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民眾要注意報繳之證券交易稅是否正確,別因填報錯誤而須多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更多
該局舉例,輔導納稅人甲君補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時,甲君主張以每股120元出售某未上市櫃公司股票100,000股,而取得成本每股108元,申報證券交易所得1,200,000元,按15%稅率計算,應補繳180,000元,惟該局發現甲君買入時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每股成交價格」欄位為100元,雖甲君主張係誤填為面額100元,但未保留原始取得之交易資料及資金證明,致無法舉證成本為108元,故核定甲君證券交易所得為2,000,000元,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300,000元,應繳納金額較自行申報金額多了12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千分之三向出賣人代徵稅款,並於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即完成報繳程序,不像購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係透過證券經紀商,由證券經紀商辦理交割及代徵交易稅,故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受人(即代徵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使用)時應依正確出讓人、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金額等資料逐一詳細填寫,不可僅依「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如因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或成交總價額填寫錯誤,不僅有短漏報證券交易稅情形,亦會影響證券交易所得售價及成本的正確性。
該局特別呼籲,投資人若有短漏報繳證券交易稅情形,請儘速依實際交易金額更正及補繳所漏證券交易稅,避免被處以應納稅額1至10倍的罰鍰,甚因無法證明資金流程而須繳納更多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因小失大。
934393616647148 2015-10-21 15:08 6 0 檢舉逃漏稅,是否一定可以領到檢舉獎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檢舉逃漏稅案件經裁罰及行政救濟程序確定,被檢舉人亦確實繳納罰鍰後,稽徵機關將依繳納罰鍰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做為檢舉獎金,給予舉發人。
該局說明,依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及第4條規定:「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該局提醒,公務員、參與逃稅行為人或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均不得領取前述檢舉獎金,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03條第3項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但書所明定。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違法逃漏稅捐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並於檢舉時詳述逃漏稅捐之事由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另舉發人於告發時應填具真實完整資料(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或地址等),若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亦不予核發獎金,事關舉發人權益,敬請留意相關規定。
934393476647162 2015-10-21 15:08 5 0 憑單無紙化已開始實施囉!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憑單無紙化」自103年起即開始施行。因近年來,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赴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所得,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了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稅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不再填發,所得人可透過相關管道查詢憑單資料。
該局說明,「憑單無紙化」即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原申報截止日105年1月31日,遇假日順延)前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且所得人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經稽徵機關納入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憑單填發單位得不再填發。…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稅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不再填發,惟所得人仍能透過下列管道查詢該年度所得資料:(1)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2)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3)參考稅額試算通知書;及(4)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查詢當年度所得資料,請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申報程式下載所得資料,除可落實電子化政府,達節能減紙目的,亦可減少臨櫃查詢之等候時間,一舉數得。
933657766720733 2015-10-19 19:13 3 2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圖片
933303950089448 2015-10-18 21:10 4 0 根據中央氣象局預報中心表示,巨爵颱風外圍環流勢必影響台灣天氣,而北轉或西轉及轉的角度大小,都會影響到對台灣影響的強弱。(取自中央氣象局)
請多注意安全,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巨爵」颱風影響台灣機率增加!中央氣象局預報中心主任鄭明典表示,因巨爵颱風進入溫暖海域,預計在今、明2天會增強成中度颱風,巨爵颱風的外圍環流將影響台灣的天氣。而颱風有很大的機率會北轉,北轉及轉的角度大小,則關係到對台灣影響的程度。… 更多 根據氣象局預報,巨爵颱風因受到太平洋高壓偏東風影響,持續往西移動,接近菲律賓。巨爵今、明2天進入溫暖海域,預估將增強為中度颱風,但若之後往呂宋島方向遭地形破壞,形成強颱機率就不大;但由於巨爵颱風北轉的角度與時間仍要觀察,因此台灣東部地區到中國廣東都有可能是未來巨爵的行進方向,因此不排除颱風中心將登陸台灣,也將可能除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 鄭明典提醒民眾,巨爵外圍環流,可能第1波影響台灣東半部、東北部,請民眾事先做好防颱準備。氣象局初步預測,台灣從周日、下周一起就會受到外圍環流影響,北部、東北部會明顯降雨,而巨爵颱風也將在下周二、三最接近台灣,目前無法確切預測颱風實際影響程度,依然需要密切觀察巨爵颱風北轉的時間與角度。
圖片
932445340175309 2015-10-16 16:36 2 0 機關團體應自行檢視結餘款是否確實依保留計畫使用,如有未依計畫使用情事,請儘速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如有保留結餘款,請自行檢視是否確實依其所訂使用計畫執行,如有未依計畫使用情事,應儘速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更多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註:101年度以前案件為0%;102年度以後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60%),已報經財政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若有未依原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所轄機關團體結餘款未依計畫使用而遭核課所得稅,特於近日致函提醒機關團體詳加檢視其結餘款是否確實依計畫使用中,如有不可歸責之原因致未依計畫使用情事,請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例如:甲基金會101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2年度至105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102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若有未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應於106年3月31日前申請變更,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最後年度仍為105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而遭稽徵機關補稅。
932423496844160 2015-10-16 14:29 2 0 巨爵增強為中颱 下週二接近台灣
中央社中央社 – 2015年10月16日 上午10:02..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中央社記者陳葦庭台北16日電)第24號颱風巨爵已經在今天8時增強為中度颱風,氣象局預估,巨爵颱風週日將登陸菲律賓呂宋島,之後北轉,週二之後影響台灣,海上陸上警報都不排除。 根據中央氣象局最新資料,第24號颱風巨爵已經在今天上午8時增強為中度颱風,距離台灣有900多公里,正以每小時13公里速度向西朝呂宋島移動。 氣象局預報員徐仲毅說,巨爵颱風週日將登陸菲律賓呂宋島,之後就會北轉,可能北轉登陸中國大陸廣東,也可能從台灣東部海面經過,轉向台灣的機會也不能排除,是否會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都很難說。 氣象局說,由於中颱巨爵速度減慢,環境利於發展,未來有持續增強趨勢,週日起台灣就會受颱風外圍雲系影響,北部和東半部有短暫雨,下週二起巨爵接近台灣,無論是從巴士海峽或是東部海域經過,都會為迎風面的北部和東半部帶來明顯雨勢。1041016
932418846844625 2015-10-16 14:00 6 0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贈與時雖免課贈與稅,但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3年間死亡,生前102年間自其A銀行帳戶轉帳287萬元,匯入配偶乙君之B銀行帳戶,經該局核認屬被繼承人甲君對配偶乙君之贈與,並依相關法律規定,核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287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乙君(即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該筆款項係被繼承人甲君對配偶乙君之債務清償非屬贈與,申請復查。… 更多
該局審理後以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帶病投保躉繳之增額終身壽險,嗣後終止契約,保險公司102年將解約金287萬元匯入被繼承人甲君A銀行帳戶,甲君旋即轉存定期存款285萬元,數月後併同其他定期存款解約款,自甲君A銀行帳戶電匯至乙君之B銀行帳戶,此時乙君就該筆存款,獨立享有法律上及經濟上之處分權,贈與之構成要件已成立;又因前開贈與行為是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發生,該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繼承人乙君雖提示相關證據主張該筆款項為債務清償,惟經該局斟酌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尚難認為有借貸之事實,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遺產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贈與時雖免課贈與稅,但應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932382936848216 2015-10-16 10:57 5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喔!
圖片
931988733554303 2015-10-15 13:54 4 0 請受款人儘速兌領國庫支票,並多多採用存帳方式領款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截至104年9月30日為止,未兌國庫支票共計1,517張,金額逾7億元,為提升庫款支付時效與便民服務品質,籲請尚未兌領國庫支票之商民,儘速兌領款項,俾維護權益。該署進一步表示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5年尚未兌領者,該署於每年年度結束時清查未兌國庫支票並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付款機關辦理,並由該署辦理撥款作業。
  財政部國庫署呼籲受款人採用存帳跨行通匯方式支領庫款,僅需將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等完整帳戶資料提供付款機關,該署即可配合將款項快速安全直接撥存受款人存款帳戶,不僅快速安全取得款項,亦可避免國庫支票持有與遺失等風險。
931988300221013 2015-10-15 13:52 5 0 財政部說明市售葡萄酒製程查核情形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有關報載「市售平價紅酒經檢驗有稀釋調和酒精與果汁,未經發酵釀製,未符合葡萄酒產製規定」案,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針對市售葡萄酒究係純發酵釀造製成,或不法以調和食用酒精掺水稀釋及以葡萄汁暨其他添加物加工而成,財政部已於本(104)年初,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加強稽查酒類之製酒原料作業計畫」,加強查核酒製造業者製酒原料及其標示是否相符,並就製程紀錄及相關資料勾稽產銷成本與售價之合理性。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將持續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高查核頻率。… 更多 二、財政部呼籲葡萄酒製造業者,應依照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以葡萄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規定產製;換言之,如標示為葡萄酒應以葡萄為原料,經發酵釀造製成,不得勾兌調和食用酒精掺水稀釋;另「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7條就釀造葡萄酒之主原料、次要原料,以及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之添加物,用以著色、調味、防腐、增加香料、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強化營養、防止氧化等而添加或接觸於酒品之物質亦有明文規範。葡萄酒製造業者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如經查明非以釀造方式製成,已屬標示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有所誤解,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酒品。 三、至是否透過檢驗葡萄酒中有機酸成分判斷製程並訂定檢驗標準,因目前該有機酸成分尚乏認證檢驗標準,財政部將邀集專家學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檢驗機構研議,並參酌國際上其他國家之作法,儘速研訂妥適之稽查管控措施,供各界遵循。   財政部同時呼籲消費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之酒品,以免危害身體健康。對違法案件請勇於提出檢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867890,財政部並提供高額檢舉獎金,並請大家支持優質的合法酒品,拒絶非法劣質酒品。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自92年起推行優質酒類認證制度,輔導製酒業者提升製酒技術、改善製程中的衛生與安全條件,提醒民眾於選購酒品時,認明有〝W〞標誌之認證酒品,相關資訊歡迎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業務專區之「優質酒類認證制度」項下(網址:http://www.nta.gov.tw/)查詢。
931984470221396 2015-10-15 13:49 6 0 無人繼承遺產解繳國庫事宜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同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是類無人繼承遺產係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並辦理賸餘現金繳庫事宜,財政部國庫署對各遺產管理人本於服務精神辦理該項業務表示肯定與感謝。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04年度截至9月底止,遺產管理人將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者,計有37筆,金額新臺幣6,520萬7,940元,悉數歸入國庫供國家政務推動統籌運用。
  為利遺產管理人辦理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作業,國庫署於該署網站(www.nta.gov.tw)「便民服務/表單下載」,登載相關作業說明、繳(匯)款書填寫範本及各地國庫經辦行資料供查詢運用,如對相關程序仍有不瞭解之處,亦可撥打(02)23228000轉分機8514,將有專人為您細心解說。
931983836888126 2015-10-15 13:45 4 0 中古車出口換購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政策之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推動中古車外銷,減徵新車貨物稅,將有助於降低舊車數量,並活絡國內新車市場。依據經濟部工業局統計,全球左駕國家約占66%,我國中古車具有行駛里程數較少及左駕之優勢。政府部門於草案研議階段,業已評估是項政策之可行性,並與公會及中古車商研商,凝具共識,依據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於104年10月11日發布說明表示,本項政策各車廠皆表示支持,同時就長期而言,本項減徵措施有助改善國內中古車車齡。
… 更多   財政部說明,依據經濟部提供之業者評估資料,國內中古車數量約有44萬輛具有出口競爭力,目前中古車出口量每年僅約2千餘輛,其中絕大部分還是以廢車出口,未來本項措施實施後,預估每年有1萬輛中古車出口,對汽車產業外銷產值及推動經濟動能將有助益,而且不會對中古車內銷市場造成衝擊。
  該部進一步說明,於條文生效日起出口登記滿1年且未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之出廠2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於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可追溯適用減徵貨物稅措施,亦即消費者只要在舊車出口前6個月內先購新車,等到舊車出口後即可退還該減徵之貨物稅稅款;另外,先出口舊車再購新車,於購車時即可折減車價。故財政部呼籲,消費者購車無須觀望。
  財政部指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行政院已函送立法院審議,該部與經濟部將儘速研議相關機制及子法規等配套措施,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說明,期加速完成立法程序,促使政策早日實施。
931983600221483 2015-10-15 13:44 4 0 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有土地,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其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財政部說明,土地廢止徵收係政府就徵收取得之用地,因原徵收目的已喪失,乃廢止原徵收處分,並將被徵收土地發還予原所有權人。上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僅限於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實質係土地所有權人取回原有土地,爰參照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有關銷售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持有期間計算規定,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持有期間,以資合理。
931565373596639 2015-10-14 15:53 4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圖片
931551140264729 2015-10-14 14:39 4 0 杜鵑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表示,杜鵑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外,財政部特別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依據該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931550686931441 2015-10-14 14:37 4 0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杜鵑颱風造成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其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928杜鵑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5年2月29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杜鵑颱風災情嚴重,為體恤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申辦車輛報停、報廢及退稅手續,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931417050278138 2015-10-14 11:19 4 0 尚未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 更多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或團體(僅須辦理結算申報),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籲請該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補)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於限期內補辦申報,避免遭稽徵機關加徵20%怠報金,請留意上述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931416816944828 2015-10-14 11:18 5 0 建設公司及地主因預售屋買方未依約繳款,逕予解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據實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尤以預售屋之交易,更是助長房價不斷向上攀升,建設公司及地主分別與買方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買方因故未繼續履約繳納購屋款項,建設公司及地主逕予解除契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分別報繳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 更多
該局指出,政府力推居住正義政策,如特銷稅、實價登錄、房地合一稅等,惟部分投資客藉炒作預售屋交易,致房價令一般民眾望之卻步,形成居住正義之阻礙。民眾於購買預售屋後,因經濟困窘致違約無法繼續繳款時,建設公司因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及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其他收入項下;若收取者為地主,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0年購買1戶預售屋總價款16,000,000元,分別與建設公司及地主簽定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甲君前後共計繳納3,200,000元之款項(房屋款640,000元、土地款2,560,000元),卻因被裁員而未能依約繼續繳納其餘款項,經建設公司及地主於101年5月以雙掛號通知仍未繼續履約,逕以甲君違約,將已繳納之款項沒入並解除契約。經查建設公司已依規定於101年5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項目列報該筆違約金;地主則經該局查獲漏未於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違約金所得2,560,000元,核認地主短漏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2,560,000元,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及地主分別與預售屋買方簽定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建設公司及地主於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依規定報繳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會查獲,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931416686944841 2015-10-14 11:18 8 0 親人意外身故,如何掌握查詢繼承之財產資料?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 更多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證明或死亡證明向就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清單,並運用此份資料向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商或投資公司、地政事務所等取得相關財產證明文件作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有銀行存款部分應檢附存摺、存單影本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惟迭有繼承人聲稱因被繼承人生前未做妥適交代,無法蒐集散落各地帳戶資料,繼承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德惠街9號3樓;電話:02-8596-2345)查詢,可於公會網站(http://www.ba.org.tw/)首頁下方「本人銀行存款查詢專區」下載表格或透過服務專線電話索取,並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但無法掌握確實資料及取得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開戶資料及持股餘額明細(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1樓;電話:02-2719-5805);又若想查詢有哪些保單資料,亦可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松江路152號5樓,電話:02-2561-2144)查詢,可於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首頁下載「投保紀錄查詢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及繳款收據影本(工本費250元)掛號郵寄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詳實申報遺產稅,如有未依限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如已依限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超連結 BA.ORG.TW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銀行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首頁

931415660278277 2015-10-14 11:15 4 0 納稅義務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具之各類所得,應分別採就源扣繳或依規定稅率納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所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具之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如漏未代為扣繳,嗣經通知扣繳義務人追繳,所得人亦未補繳或依規定申報時,該局於併計依規定稅率應申報納稅之所得後,一併開單補徵。
該局舉例,甲君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當年度全無入境紀錄,無經常居住之事實,又其經戶政機關於98年1月15日除戶在案,非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未按非居住者身分扣繳其營利所得,經通知扣繳義務人向其追補短扣繳稅款無著,而甲君亦未補報補繳稅款,則該局就甲君該年度之各類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扣繳率或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計算後,核定其應補稅額一併徵收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931085076978002 2015-10-13 18:33 7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圖片
930397080380135 2015-10-12 11:14 7 0 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抵繳遺產稅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確有困難,可選擇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以下簡稱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抵繳該筆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以被繼承人遺留之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票抵繳遺產稅;惟申請時,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注意該等股票有無比例抵繳之限制,亦即若該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票於申請日之收盤價較繼承日時之收盤價為高者,即不受抵繳限額之限制,反之則有。… 更多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遺產總額為500萬元,遺有上市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股(每股時價10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限至104年8月25日止,繼承人等因繳納現金有困難,於104年7月24日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A股份有限公司之3萬股繳納該筆遺產稅,此時應檢視該股票於104年7月24日收盤價為何,以判斷是否受比例抵繳之限制。若該股票於7月24日之收盤價為15元,因較繼承日之時價(每股10元)為高,則該股票之抵繳價額為30萬元(3萬股*10元);若收盤價為8元時,該股票之抵繳價額受比例抵繳之限制,其抵繳之上限為6萬元(即抵繳財產30萬/遺產總額500萬*應納稅額100萬元),其得抵繳之股票股數僅能為6,000股(6萬元/10元=6,000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04年7月3日起增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日後若有實物抵繳之申請案件,抵繳財產之同意,在無法取具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下,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限制。
930396893713487 2015-10-12 11:13 8 0 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更多
該局說明,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1,244,149元,經查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為90至97年度應收帳款債權,其中785,244元已分別於96年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依上述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列報為96年度實際呆帳損失,而7,140元屬於95年度之應收帳款,迄至97年底已逾2年,其催收之存證函雖於96年度送達,依上述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仍應列報為97年度實際呆帳損失。
另外,97年度應收帳款33,180元,雖於98年取得支付命令,惟依上述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應列報為99年度實際呆帳損失,餘應收帳款418,585元因提示之催收證明與法不符,尚難認列。故甲公司102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遭該局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211,506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930396773713499 2015-10-12 11:12 6 0 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向勞動局變更地址經核准後,應主動向設籍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該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已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地址變更完成,是否還需向國稅局辦理資料異動?… 更多
該局說明,依現行作業規定,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因登記地址、主任委員及事業雇主變更等事項,經向其主管機關(設籍臺北市者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變更登記完成後,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新設籍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時,除填妥「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外,須備齊證明資料如下:
1、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2、主任委員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設籍地址最近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4、原「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正本。
以該局為例,設籍地為臺北市之案件,皆可就近向該局服務科或任一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資料。此外,「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三聯)應加蓋扣繳單位、 主任委員及扣繳義務人印章,其中扣繳單位係指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印章。另外,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另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有關「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之空白表格及填寫範例,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首頁/書表及檔案下戴/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稅務行政/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非營利單位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案件(A4橫印)】,自行下載使用。
超連結 ETAX.NAT.GOV.TW

網站公告

930396533713523 2015-10-12 11:11 6 0 臺北市開出104年7-8月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7-8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年9月25日開獎,本期臺北市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1張中1,000萬元之特別獎、1張中200萬元之特獎及5張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
該局說明,本次1張特別獎電子發票為紫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該幸運民眾加油花費100元,就中了特別獎1,000萬元,另有民眾至影城購買飲料爆米花等花費90元,中了特獎200萬元。而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如中獎民眾持有之載具(如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歸戶並設定匯款帳戶,即可享受免繳交印花稅及獎金自動匯入帳戶之服務,且每期多10組100萬元及5,000組2,000元中獎機會,可謂一舉數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內湖稽徵所、大安分局及中正分局已於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派員到營業場所張貼海報以表祝賀之意,藉由祝賀活動的宣傳,提醒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並記得兌獎。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請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除了中獎機會多以外,也可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增裕庫收,維護租稅公平,且能節能滅碳,保護環境,消費大眾及政府雙方都互蒙其利。
930396453713531 2015-10-12 11:10 8 0 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去餐廳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要多加5%,是否合理?有無逃漏稅捐?是否可提出檢舉? … 更多
該局表示,部分店家於銷售商品時,若遇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1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避免店家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於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發票的意願,消費者可提供相關事證檢舉該店家;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消費者消費購貨時,請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杜逃漏。
930396337046876 2015-10-12 11:10 7 0 營業人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受讓人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其性質為權利買賣行為,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
該局指出,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轉讓預售屋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建商購入預售屋,甲公司於支付建商1,600萬元房地款後將該預售屋權利義務以1,800萬元讓與乙公司,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徵所漏稅額並辦理裁罰。
該局說明,前述案例中,建商銷售預售屋與甲公司,甲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經建商同意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公司承受,建商除應留存該二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甲公司依讓與價格1,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至於甲公司未給付之後續房地款1,400萬元(3,000萬元-1,600萬元),乙公司於承受後負擔給付價款義務,應由建商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應依上開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倘不慎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者,依法可免予處罰。
930396223713554 2015-10-12 11:09 6 0 扣繳義務人辦理自動補繳稅款相關事宜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單位電話詢問繳款書上「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位」是否加蓋公司大小章即可免繳納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即全額給付所得人時,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方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加徵滯納金,惟仍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並指出,如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已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係屬遲延繳納,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適用,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該局並籲請扣繳單位注意,確屬自動補扣繳案件者,於填寫國稅局提供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時,方應於繳款書上「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蓋公司大小章;如係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繳款書者,應於產出繳款書前勾選自動補扣繳欄位,並於列印後於該欄位加蓋公司大小章,避免代收稅款銀行加徵滯納金後發生爭議。
926543410765502 2015-10-02 18:33 6 0 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 課稅?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如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時未另外收取價金,無須計算所得申報納稅外,其交易所得應以下列方式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併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免稅) 課稅:
… 更多 (一)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如果土地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二)如果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於104年1月1日取得土地,106年1月1日自行建屋並於108年1月1日完成,嗣後於108年7日1日出售,該土地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自建房屋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得之房屋,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新制,並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926542927432217 2015-10-02 18:31 9 1 因買方遲延付款或違約而加收利息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如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亦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自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第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惟如銷售貨物遇有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違約金等,則屬銷售貨物價額外收取之費用,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屬買受人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則非屬銷售額範圍,免由買受人開立發票。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予乙公司,並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價款及違約條款等,嗣因乙公司遲延支付,甲公司遂解除買賣契約,並另收取違約金。甲公司出售房屋後,因乙公司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甲公司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除補繳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因買方遲延付款或違約而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等,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未報繳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926542724098904 2015-10-02 18:30 5 0 近期將進行103年度營所稅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請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 歡迎分享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自104年10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申報之103年度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集團企業為降低集團總稅負,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或藉由國內各關係企業間實質稅率之差異,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該局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對具高移轉訂價風險之案件,將優先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例如: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更多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五、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六、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自103年9月至104年8月底止,其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增加之應納稅額已達新臺幣1億5千餘萬元,有效保障我國稅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之交易,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等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926542334098943 2015-10-02 18:28 1 0 公用事業自明(105)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電子發票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s://youtu.be/5F0WpAegU44)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明(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須開立電子發票,民眾已繳款之繳費通知單或憑證一定要保存好,未來將作為領取中獎獎金之依據。
… 更多 該局說明,財政部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刪除公用事業得免開或免用統一發票之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但初估公用事業每年發票張數約6億張,基於公用事業用戶眾多,並兼顧節能減碳目標,規劃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即將用戶發票存雲端(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公用事業會建置電子發票小平台讓用戶得以查詢發票資訊以維護用戶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開獎後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主動幫用戶對獎,由公用事業通知中獎用戶,中獎人可至超商(初期為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超商)所設置之多媒體機(KIOSK),輸入該期(月)已繳款之繳費通知單或憑據上所載之載具號碼(年期別載具流水號檢核碼),即可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向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金。
該局提醒,公用事業自明(105)年起仍會寄交繳費通知單,並同時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民眾無須改變現階段繳費習慣,只要留意保存載有兌獎資訊之繳費單據,即有機會成為下一位千萬或百萬獎金得主喔!
超連結 YOUTUBE.COM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稅務e新聞)_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用事業自105年起開立電子發票
926538217432688 2015-10-02 18:23 3 1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s://youtu.be/0PFUhvsDtH0)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合理透明稅制,導正資源合理配置,並維護居住正義及改善貧富差距,財政部爰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建立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以達本次稅制改革目的。… 更多
  該局指出,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屬(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2)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者,即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9月間購入乙筆房地,於105年12月間出售,因該筆房地係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故甲公司應適用新制課徵所得稅;又乙公司104年9月購入乙筆房地,於104年12月出售,因該筆房地係105年1月1日前處分,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故乙公司仍應適用現行制度徵免所得稅。惟為配合相關政策目的,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如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抑或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於104年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內容,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超連結 YOUTUBE.COM

房地合一(營利事業)【稅務e新聞】_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