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606561342763712

Month: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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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042539882257 2015-01-30 17:07 3 0 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所得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徵免規定。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不動產投資風氣興盛,該局時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奓侈稅)?該局特別針對房地產市場常見的交易型態提出說明。 … 更多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另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之規定者外,應按銷售價格之10%或15%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1年以內者15%、持有滿1年但未滿2年者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之不動產相關交易標的有3種類型,分別為預售屋、成屋及地上權住宅,出售前開不動產應如何課徵所得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分述如下(如附件): 一、預售屋: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屬權利之移轉,應以買進與賣出權利之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稅;但預售屋權利轉讓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二、成屋:個人購買預售屋於房屋完工交屋後出售,或直接購買成屋後出售,賺取的差價應計算屬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前開成屋如自取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2年以內銷售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三、無房屋所有權之地上權住宅: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設定地上權住宅,如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利,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轉讓該項房屋使用權利,應以買進與賣出權利之差價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稅;但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不動產及相關權利如有賺取差價,除了應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出售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如於持有期間2年內出售房地者,亦應注意是否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民眾如有不動產交易稅捐相關疑義,請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796696797083498 2015-01-21 10:21 4 0 預祝 大家 羊年行大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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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438060642705 2015-01-17 00:06 4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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