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606561342763712

Month: 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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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378093315365 2016-08-30 16:03 6 0 宣導房地合一稅制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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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306523322522 2016-08-30 13:56 2 0 轉貼分享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抽驗市售酒品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及其他酒類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之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賣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
… 更多 該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下同)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之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辦理。
該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業者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1134304669989374 2016-08-30 13:53 2 0 轉貼分享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列報費用之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文康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款規定,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該局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列報員工國內、外旅遊費用,雖提示旅行業代收轉付證明等文件,惟當年度亦同時列報每月按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職工福利金,致列報該筆員工旅遊之其他費用,遭剔除補稅。 …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留意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但其列支金額不得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若超過前揭金額再以其他費用列支。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陳小姐
電話:(04)23051111轉7121
1133028983450276 2016-08-29 11:06 5 0 將房地贈與配偶後再出售,國稅局告訴您要如何課徵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105年度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應依舊制規定,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依新制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05年度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應依舊制或新制規定申報納稅,需視其配偶取得房地之日期、贈與房地予納稅人之日期及納稅人之持有期間而定。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1.甲君配偶乙君於101年6月15日取得房地,並於104年6月15日贈與甲君,甲君嗣於105年6月15日出售該房地,甲君雖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該房地,但持有期間得將乙君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為4年(甲君持有期間:1年 + 乙君持有期間:3年),該房地因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甲君應依舊制規定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丙君配偶丁君於101年6月15日取得房地,並於105年6月15日贈與丙君,丙君嗣於105年12月15日出售該房地,因丙君取得房地之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105年6月15日),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稅,與持有期間是否超過2年無涉。
該局提醒,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1133027826783725 2016-08-29 11:03 6 1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已揭示買賣條件者,其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後寄發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交易平台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說明,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更多
該局指出,邇來民眾反映於網路上購買某公司產品,於鑑賞期過後,仍未接獲營業人寄發之統一發票,恐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之虞,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之規定,該等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務必將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寄發予買受人,如係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時,應依前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確實交付予買受人,以免受罰。
1133026993450475 2016-08-29 11:02 12 1 好康道相報 !! 記得於期限內上網參加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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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智慧王-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闖關趣」網路遊戲宣導活動 透過網路遊戲,體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兌獎流程。<br> 大同稽徵所歡迎您踴躍參加。 遊戲網址:可由本局網站活動banner連結至遊戲平台官網(活動網站 http://www.datongtax105.com)。 獎項及獎額: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禮券5,000元 1名、2,500元 2名、1,000元 50名。 抽獎日期:105年9月27日(星期二)。… 更多 參加抽獎資格:利用活動遊戲平台官網,完成遊戲並填妥基本資料即可參加抽獎,每人於遊戲期間以登錄1次為限。 中獎名單公布:105年9月30日(星期五)公布於本局網站及遊戲平台官網,並以中獎人所留存之電子信箱通知兌領地點及時間。 獎項領取:105年10月3日至105年10月14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洽本所(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4)兌領。
1129348190485022 2016-08-26 10:31 6 1 「稅務智慧王-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闖關趣」網路遊戲宣導活動 透過網路遊戲,體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兌獎流程。
大同稽徵所歡迎您踴躍參加。 遊戲網址:可由本局網站活動banner連結至遊戲平台官網(活動網站 http://www.datongtax105.com)。 獎項及獎額: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禮券5,000元 1名、2,500元 2名、1,000元 50名。 抽獎日期:105年9月27日(星期二)。… 更多 參加抽獎資格:利用活動遊戲平台官網,完成遊戲並填妥基本資料即可參加抽獎,每人於遊戲期間以登錄1次為限。 中獎名單公布:105年9月30日(星期五)公布於本局網站及遊戲平台官網,並以中獎人所留存之電子信箱通知兌領地點及時間。 獎項領取:105年10月3日至105年10月14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洽本所(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4)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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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804771139364 2016-08-20 16:21 6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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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661461253695 2016-08-19 16:36 3 0 開立電子發票發生異常時,應如何處理?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開立電子發票發生異常時,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常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有:漏未依限上傳電子發票、重複開立電子發票、誤用他公司電子發票字軌等。倘若發生電子發票異常,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作業異常問題修正申請單及報備函(下載路徑:常用功能/常用文件下載/發票作業異常申請單與報備函),詳細填寫後續處理方式及程式補強措施,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補上傳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同時向所屬稽徵機關報備,並依電子發票開立日期所屬期別申報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有重複開立、自行作廢及漏傳至整合服務平台等錯誤情形,或其他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買受人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應由營業人於查獲日起15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
該局提醒,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營業人賠付獎金事宜,營業人可利用前揭路徑,下載「電子發票開立(POS)系統自行檢測表」,自行檢視POS系統及內控機制,以避免人為因素或系統錯誤發生電子發票開立異常情形,若仍有電子發票異常相關問題可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諮詢。
1121659614587213 2016-08-19 16:32 4 0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要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需符合相關規定。… 更多
該局說明,在企業跨國經營趨勢下,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其總公司對於在國外所設分支機構,常有管理之事實及必要,但此等管理行為又與其各分支機構之收入難有直接且明確之歸屬關係,並因該總公司提供之管理為其在國外各分支機構所共享,有別於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因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符合下列要件者,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應予核實認定:「一、總公司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二、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或總公司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前項分攤管理費之計算,應以總公司與所屬各營業部門或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由該分公司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表示,邇來發現甲分公司列報分攤其香港總公司之管理費用,係以其香港總公司支付予國外直接控股母公司之服務費為分攤基礎,但無法證明總公司確實有提供該分公司之具體管理服務,且該總公司擁有代理之商品品牌,並有對外營業取得之銷貨收入,與前揭規定要件並不相符,故剔除所列報分攤之管理服務費用。
該局呼籲,有關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有其適用之要件,另外應注意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1121658871253954 2016-08-19 16:31 4 0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逾期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應於交易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2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該局針對逾期未申報案件,已產出清冊,將進行查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期尚未申報,應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該未依限申報行為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1121616401258201 2016-08-19 15:40 3 1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提供「關鍵56小時──古寧頭戰役檔案新媒體展」海報乙份,展覽期間請踴躍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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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614761258365 2016-08-19 15:36 8 1 宣導活動 大同稽徵所 歡迎您踴躍參加 !! 活動日期 士林稽徵所:105年8月27日 內湖稽徵所:105年9月3日 中南稽徵所:1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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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7751367066 2016-08-18 15:09 2 0 購買法拍房地,取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死亡,應以房地現值列報遺產。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轉貼分享: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李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102年間以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之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抵押權計900萬元。嗣於104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500萬元,於104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惟其父於104年7月間辭世,該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申報遺產稅時,其申報書財產種類及其價值應如何申報?… 更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本件李父購入不良債權,透過法拍程序,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以其持有債權抵繳法拍價款,依上述規定,其於104年6月30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故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土地」及「房屋」科目列示,並分別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其價值。至原900萬元債權因部分抵繳拍賣價款500萬元後尚有400萬元尚未獲清償,應以債權列報;惟若由納稅義務人提供或國稅局查證已取具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債權憑證,或債務人已無剩餘財產等,經審查認定該債權無法收取或行使者,可將其轉列不計遺產總額項下。
國稅局特別指出,一般民眾誤認為是類案件須將土地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方以「土地」科目列報,在未登記前僅能以請求權方式列報,顯有誤解。在此呼籲民眾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321,以避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1120524541367387 2016-08-18 15:04 2 0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已開放下載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已於8月15日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以外,營利事業可於軟體安裝後,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於申報期間(9月1日0時至9月30日24時)以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 更多 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附件資料上傳新增可一次選擇多個附件檔案的功能,更便利營利事業於暫繳網路申報成功後,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之各項證明文件,以PDF文件格式利用網路上傳相關附件。 對於申報有相關疑問者,可洽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有關作業細節,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超連結 TAX.NAT.GOV.TW

歡迎光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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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3984700776 2016-08-18 15:02 1 0 105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5年9月1日至9月301日,鼓勵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方式辦理暫繳申報,並採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且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營利事業可運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更多),上網辦理暫繳申報,其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予辦理暫繳申報。暫繳稅款除可選擇以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外,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條碼化繳款書,連同現金或支票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如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在繳納期間內,可持條碼化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方便且不受金融機構例假日休息的限制。 列印條碼化繳款書的方法簡單,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點選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之順序操作,或直接點選首頁下方「自行自製繳款書」圖示。 特別提醒,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請務必於9月30日前繳清稅款並完成申報;逾期未辦暫繳者,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除依10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核定暫繳稅額外,再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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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0378034470 2016-08-18 14:52 3 0 酒家及特種飲食業應依25%營業稅率課徵營業稅,如未依規定申報,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應以25%之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勿以一般營業稅率5%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與一般營業人適用之稅率有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經營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15%,經營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營業人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未按上開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稅款致逃漏稅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繳稅款並處罰。… 更多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A公司以B公司名義向信用卡公司申請刷卡機,置放於A公司店內使用,並開立B公司之統一發票。經查實際銷售者係A公司非B公司,且再進一步查核發現A公司係經營酒店,其營業稅率為25%,而B公司係一般營業人,其營業稅率為5%,B公司除幫助他人逃漏稅涉及刑罰外,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1,500萬元,逃漏營業稅額375萬元,A公司除被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其所營項目誠實申報營業稅,亦勿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否則一經查獲,未依所營項目適用稅率開立統一發票者,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將涉及刑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120520024701172 2016-08-18 14:51 1 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創造幸福」簡訊申辦快速取件服務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更優質服務,該局提供簡訊申辦快速取件預約服務,提供預約服務的申請項目計有6項:所得資料、財產資料(不包括申辦被繼承人及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儲蓄免扣證、違章欠稅查復表、綜所稅稅籍查詢,服務對象包括國人及外僑。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簡訊申辦快速取件」服務專線「0963-029-448」輸入簡訊「我要速速辦」,服務人員將會聯繫申辦資訊及取件時間,或可利用QR-Code掃描方式辦理,(http://www.ntbt.gov.tw/,查詢路徑:首頁之服務園地/全功能櫃台/「簡訊申辦 快速取件」服務專線及申辦流程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亦可透過電話、傳真或網際網路向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預約申辦免下車服務,並可選擇領件處所,取件時只要攜帶應備文件(http://www.ntbt.gov.tw,查詢路徑:首頁之服務園地/線上服務/線上預約/免下車預約/免下車預約服務),不需排隊等候即可迅速完成取件。
該局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簡訊申辦服務及免下車預約服務,省時又便利。
1120519794701195 2016-08-18 14:50 4 0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不一樣了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稅制已於103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為衡平與公司組織營利事業之租稅負擔,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相關課稅規定亦一併調整修正,包括所得稅法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涉及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申報、處罰等事項,自104年度施行。… 更多
該局指出,全國獨資、合夥的組織占全部營業人的比例超過五成,除了小規模營利事業外,其餘自104年度起都必須按上述修正後的規定報繳所得稅;跟以往年度不同的是,獨資或合夥的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必須就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在申報前先自行繳納。至於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的合夥人,則應以營利事業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為800萬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該商號應納稅額為136萬元,又該商號104年度之利息收入經扣繳單位扣繳稅額2萬元,故該商號必須先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66萬元(136萬元÷2-2萬元)後,在105年5月31日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商號的資本主,則以營利事業所得額800萬元減除前述應納稅額的半數68萬元(136萬元÷2)後之餘額732萬元,列報於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
1120519558034552 2016-08-18 14:49 4 0 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申報有提供網路申報程式,請民眾多利用。… 更多
該局說明,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為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減碳效益,個人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將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等寄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操作網路申報軟體時,如遇有系統設定等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傳真(04-22072344)或以電子郵件(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洽詢;如有軟體操作或稅務申報方面問題,亦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1118358741583967 2016-08-16 15:26 2 0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舉辦「VAVA熊與電子發票行動宣傳車」活動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踴躍參加 *^O^* 105年10月1日(星期日)分2場次 時間:上午11時至13時
地點:北投公園 時間:下午17時至19時
地點:貓空 主辦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協辦機關:各地方政府稅務機關(稅務局、財政局、稅捐稽徵處)
執行單位:碩英股份有限公司 碩英股份有限公司聯絡人康小姐
(02)2388-3228,0922-587-382
1118276421592199 2016-08-16 13:18 9 0 持偽變造醫療單據申報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處罰外,並涉有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納稅義務人以不實醫療單據虛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經查獲除須補稅外,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舉例說明,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逃漏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其他年度所取得醫藥單據塗改就診日期及醫藥費金額後,以彩色複印之方式製作當年度不實醫藥費單據,並持以申報虛列該年度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影響國家稅課收入,除遭補稅及核處漏稅罰外,因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將其移送刑責。
該局強調,列舉扣除額異常為稅捐機關加強審核項目,納稅義務人切勿意圖僥倖,投機取巧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須補稅處罰外,另涉有刑事責任追訴,實在得不償失。
1118276238258884 2016-08-16 13:17 3 0 如何申請延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倘有困難無法於期限前繳納,得於限期內不限金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若納稅義務人有困難無法於期限前繳納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發單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申請延期不受金額大小限制且延期繳納期間內不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應納遺產稅為25萬元,繳納期間自105年5月26日至105年7月25日,繼承人表示因一時繳納稅款有困難,於105年7月20日繳納期限內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故繳納期限將展延為105年7月26日至105年9月25日。
該局特別提醒,經申請核准延期繳納者,請務必於展延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移送強制執行。
1118275601592281 2016-08-16 13:15 9 0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貨物,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一、第1款及第2款,以時價為準。」分別為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明定。…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該貨物餽贈員工或客戶而無償移轉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如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進貨科目列帳,其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申報營業稅之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1118275274925647 2016-08-16 13:14 7 0 105年1月起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進項憑證應如何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月起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天然氣公司及電信公司等公用事業均需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予消費者,營業人在申報扣抵取自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時,申報方式已有所改變,請營業人多加留意配合。… 更多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一般來說可分為(一)營業人採用人工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親自至稽徵機關申報,簡稱為「人工申報」。(二)營業人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媒體系統等媒介上傳申報資料,簡稱為「網路/媒體申報」。在公用事業未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以前,不論營業人是採用「人工申報」或「網路/媒體申報」,皆是將公用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憑證歸類為「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營業人將公用事業憑證之金額合計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且人工申報時尚需檢附憑證資料。但在公用事業導入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後,營業人在申報扣抵時,將與以往之申報扣抵方式有所不同,如採取人工申報也無須檢附憑證紙本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申報105年1月份營業稅時起,採用「人工申報」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時,必須增加填寫「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一式二聯,無須再檢附公用事業開立之憑證,僅需填寫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印製載具號碼中之「載具流水號」共10碼(前2位固定為BB,後面8位可以是0~9或A~Z(大寫)),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具發票字軌號碼,並將合計金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之「三聯式收銀機發票扣抵聯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欄位中。至於採用「網路/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則無須填寫上開明細表,由營業人自有系統產製或至大平台下載媒體申報TXT檔申報營業稅〔路徑:http://www.einvoice.nat.gov.tw/登入/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批次申請)〕;營業人如採自行登錄方式申報,則將公用事業在繳費通知單上之「載具流水號」或已知之發票字軌號碼二擇一,輸入至網路/媒體系統中之發票號碼欄位或公用事業載具流水號欄位,其申報營業稅進項憑證格式代號為25、進貨退出或折攘格式代號為23。如申報上仍有適用疑義者,可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超連結 EINVOICE.NAT.GOV.TW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E-Invoice Platform

1113956875357487 2016-08-12 14:26 7 0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辦理抽獎贈送獎品及銷貨附送贈品等所贈送之物品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公司為促銷商品而舉辦之回饋活動,該回饋活動如屬隨貨附送贈品,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1113956468690861 2016-08-12 14:26 5 0 夫妻如未符合財政部頒訂因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標準,而分別辦理申報者,請速辦理更正補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刻正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誤將夫妻因工作因素而分隔兩地之狀態,視為符合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認定之情事,逕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別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向戶籍地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事宜,以免因對法令的誤解而遭致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需符合下列情形者,方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更多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者。
3、夫妻之一方因受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者。
4、夫妻之一方在未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者。
該局提醒,如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通常保護令及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等影本各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如未符合上述情形,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報繳。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如果對於相關法令規定尚有疑義或不了解,可電洽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不諳法令而影響自身權益致補稅受罰。
1113956205357554 2016-08-12 14:25 3 0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限繳日期為105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已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運用電腦系統交查歸戶,陸續於105年8月初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5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 更多
該局說明,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共計12,195件,補稅金額為8,943萬餘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手續費請洽發卡銀行)繳納,另應繳納之稅額在2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以上繳稅方式說明,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請參考運用;如逾繳納期限將無法選用前述多元繳稅管道,只能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繳金額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義者,可逕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
該局提醒,國稅局的補稅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
1111693172250524 2016-08-10 10:34 7 0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新制相關資訊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日之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貼有「退稅標誌」之特約商店購買特定貨物,累計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千元以上,且自購買日起90日內攜帶出境者,即可於購物當日向該商店申請開立退稅表單,並利用下列3種方式擇一辦理退稅:
一、出境前至機場或港口,利用「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至退稅服務櫃檯辦理退稅。
二、同一天在同一家經授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商店,累計消費金額在2萬4千元以下者,且當次及同年度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消費金額未逾12萬元及24萬元之門檻限制者,可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 更多 三、欲向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據點辦理「特約市區退稅」者,外籍旅客須提供本人持有之信用卡,預刷消費金額7%擔保金,並於申請退稅之日起2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且出境時須至機場或港口之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是否需經海關查驗,未依規定辦理者,預刷之擔保金將不予退還。
該局指出,自105年5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作業,已全面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辦理,並得自外籍旅客之應退稅款中扣取14%之手續費。有關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之詳細內容,可至退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refund.net.tw/查詢或洽免費服務專線0800-880-288。
1111691605584014 2016-08-10 10:31 6 1 死亡年度的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繼承人詢問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應課稅之所得,除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其配偶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仍應由其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05年6月1日死亡,沒有配偶,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最遲至105年8月30日)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105年生存日數計算。若甲君尚有配偶,應由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甲君之所得於次年(106)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被繼承人甲君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提醒,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間。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死亡日起6個月)。
1109699272449914 2016-08-08 15:04 4 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相關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扶養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更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扶養減除其免稅額。雖不再受原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始得列報扶養之限制,然仍應符合法定扶養要件,即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前提。
該局審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多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甥、姪等其他親屬案件,均因未能證明系爭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亦未能提示與系爭扶養親屬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縱使因其能力所及,給予系爭扶養親屬生活上的資助,惟仍係因念同宗之誼而給予生活上資助,難謂為扶養,因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之規定,經稽徵機關依規定剔除其免稅額而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特別注意是否符合扶養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查詢。
1109699039116604 2016-08-08 15:04 4 1 房客代繳補充健保費,視為房東租金所得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房東將原屬自身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轉由房客(扣繳單位)負擔,該補充保費也要計入出租人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扣繳單位)於105年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甲君每月實際給付房東乙君新臺幣(下同)5萬元,甲君另須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1.91%的健保補充保費。甲君在計算租金扣繳稅款時,給付總額並非5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金額5萬6,760元,即50,000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56,760元。扣繳稅款為56,760元×10%=5,676元;補充保險費為56,760元×1.91%=1,084元,房東每月租金收入應以56,760元為準。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時,則承租人因履行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實際即屬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承租人在給付租金依規定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1104386589647849 2016-08-02 13:03 4 1 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個人每月薪資所得扣繳?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應按全月給付總額之合計數,扣除上開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依法填報整年度薪資給付總額。
該局說明,依勞動部發佈施行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實際工資級距之月提繳工資在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僅須將該提繳金額填寫於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嗣後退休領取時,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更多
該局舉例,乙、丙員工任職B公司104年度每月薪資各為73,001元,乙、丙員工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均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乙自提退休金提繳比率6%、丙則無,乙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自提退休金4,590元(月提繳工資76,500元×6%),免予扣繳,亦免予入薪資總付總額申報,B公司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每月扣繳丙員工薪資扣繳稅額2,010元,依法申報乙、丙員工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之給付總額分別為820,932元【(73,001元-4,590元)×12個月】、876,012元(73,001元×12個月),扣繳稅額分別為0元、24,120元(2,010元×12個月)。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扣繳時請注意提繳當年之最新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依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以免疏忽短漏扣扣繳稅額或未確實填報憑單而受罰。
1104386266314548 2016-08-02 13:03 7 1 藥局兼營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如兼營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藥局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藥品及其他貨物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民眾持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者,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惟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藥局經營者應自行檢視其經營性質,如有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藥品或其他貨物者,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1104386096314565 2016-08-02 13:02 6 0 捐發票換門票送愛心,紙風車8月19日「巫頂的天才老媽」登場演出
大同稽徵所 邀請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倡導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該局邀請紙風車劇團於105年8月19日晚上7時至9時在國軍文藝活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69號)演出「巫頂的天才老媽」進行統一發票租稅宣導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兌票觀賞。… 更多
該局說明,本次活動由紙風車劇團以自創的「巫婆」品牌,帶領兒童發揮無限創意及想像,以創造巫婆家庭有趣的變化特色,融合親子互動之間有趣的關係呼應,並藉互動性以及趣味性十足的演出,傳達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使用載具登載電子發票及自105年1月1日起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的稅務訊息,培養孩子們對大自然的廣大胸襟,歡迎大小朋友一起來感受藝術帶來的歡樂氣氛。
該局指出,這次活動入場券兌票辦法如下:
一、兌票時間:105年8月6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3時。當日如未兌完,8月8日續行兌領,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二、兌票地點: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5樓)
三、兌票方式:民眾憑捐出105年7-8月份未列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20張或載具無實體電子發票10張,可兌領A區入場券1張;統一發票12張或無實體電子發票6張,可兌領B區入場券1張;統一發票8張或無實體電子發票4張,可兌領C區入場券1張,每人每次限兌換10張。
該局表示,這次演出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給公益團體,歡迎大家踴躍參與,一同為社會關懷盡一份心力,相關詳情請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或向該局查詢。
(聯絡人:中正分局李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100)
1104385836314591 2016-08-02 13:01 10 0 使用電算機發票營業人請儘早規劃轉換開立電子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輔導營利事業全面導入電子發票,近期已完成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預告作業,自106年1月1日起,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除階段性先停止核准電算機發票外,亦規劃全面停止核發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請營業人儘速規劃配合改開立電子發票,以落實節能減碳及減少紙張耗用與列印成本。
該局指出,電子發票與電子計算機發票系統較相近,最大差別僅在於開立電子發票須將發票資訊透過網路傳送至電子發票雲(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而開立電子發票後買方可由網路接收,賣方可省去發票寄送成本及遺失風險,且買賣雙方均可由平台查詢、下載相關發票資訊(包括媒體申報檔)以提高資料運用,並減少人工登錄而產生之異常錯誤。為輔導營業人順利導入電子發票,該局將持續舉辦相關講習會,請營業人至本局網站或洽各分局所報名參加。
1104385506314624 2016-08-02 13:00 8 0 納稅義務人出售、重購自用住宅時,該房屋地址均須辦竣戶籍登記者,始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之適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 更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符合前開規定並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並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一)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二)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三)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又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釋規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甲君、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均未於重購系爭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本局以不符合規定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已成年之子於103年度確實於該址設籍,請予認列扣除額,經該局以其子當年度已成年而自行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且與甲君不同申報戶而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要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額之規定者,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避免因與稅法規定要件不合,而無法享有扣抵稅額之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