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606561342763712

Month: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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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401561846353 2016-01-29 11:52 7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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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369738516202 2016-01-29 09:49 4 0 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 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 更多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二)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 直轄市部分:
(1) 臺北市:
①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八計算。
②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 新北市:
①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 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六計算。
②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③… 更多
982366571849852 2016-01-29 09:38 4 0 好康逗相報,健報卡報稅嘛也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為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服務,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除可採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等方式外,105年財政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憑已註冊為健保卡網路服務會員身分者,也可利用其「健保卡+密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業。… 更多 納稅義務人只要利用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先至該署網站(http://www.nhi.gov.tw)完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取得密碼後,105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憑「健保卡+密碼」方式即可辦理報稅作業。只要進入財政部網站(http://tax.nat.gov.tw)之報稅軟體線上查驗身分及密碼無誤後,即可查詢課稅資料及申報綜合所得稅,免出門、免排隊輕鬆完成報稅。
982365718516604 2016-01-29 09:35 5 0 綜所稅退稅支票之受退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可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受退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接獲退稅支票後,可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以辦理支票之兌領。
該局說明,退稅支票之受退稅人死亡,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指定1人為受退名義人之同意書及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變更;若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辦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申請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時,應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文件等資料,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且該筆退稅款依法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982365368516639 2016-01-29 09:33 7 0 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05年2月1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10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今(105)年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今年1月31日適逢例假日,依法展延至2月1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於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期間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更多)下載「10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洽詢。
  呼籲,離憑單申報截止日僅剩4天,請尚未辦理申報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避免集中於最後1天申報,造成網路壅塞。又於今年2月1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該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者,得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至未如期在今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的憑單,仍然必須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982364691850040 2016-01-29 09:30 4 1 春節禮俗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大同稽徵所 感謝您 ! 春節將屆,每逢年節不免有各種飲宴應酬、餽贈送禮的場合,此時公務員更應展現有為有守的節操,遵循廉政倫理規範,落實「不送禮」、「不收禮」、「不赴不當邀宴」,以遏止不法情事發生,共創清新政風;「簡政便民,興利除弊,創新改革,追求卓越」,以建構廉政透明優質服務環境。
982160061870503 2016-01-29 00:07 7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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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004848552691 2016-01-28 17:48 6 1 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流程及用戶兌領獎或申報費用扣抵營業稅注意事項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並兼顧降低開立統一發票成本,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將於明年起導入無實體電子發票,屆時消費者可上網查詢發票資訊。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即應依規定時限開立電子發票,並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使用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此外,公用事業應建置電子發票用戶平台供用戶繳費後得以憑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之載具類別編號、載具號碼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
該局指出,實務上常見房屋買賣屋主異動或將房屋出租,卻未變更用戶名義,造成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不符的情形。例如營業人將房屋出售給個人,或個人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營業人,如未將水、電等用戶名義變更為實際使用人,前者將導致電子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而無法兌領獎,後者則因未載明買受人抬頭而無法列報費用扣抵營業稅。
該局提醒,如有前述用戶名義不符的情形,應儘速向各所屬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以免權益受損。
982004538552722 2016-01-28 17:48 6 1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若基於守望相助由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住戶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住戶停車使用,並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收取停車管理費,也免徵營業稅。但大樓停車場若是提供停車服務予住戶以外之車主使用,且依其使用情形按次或計時收取停車費用者,核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供他人使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果因一時疏忽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982004408552735 2016-01-28 17:47 5 1 律師事務所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請向國稅局核備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代理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由律師事務所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聘僱律師之相關資料,以避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營生且自負盈虧者。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且該事務所會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免重複課稅,應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所轄國稅局。… 更多
該局補充,受聘律師中有「姓名相同但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同」之雙方律師訴訟案件,因無法判斷導致所得誤歸戶至另一方而造成雙方之困擾,有前述情形者,雙方律師皆應申報明細表,以利所得正確歸課。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將於105年1月初函請臺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律師事務所會員,於105年2月底前填報『104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交該局。至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可將該案件明細單獨製表送交法院所在地稽徵機關,以利過濾並刪除重複歸課之所得。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執行業務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980908751995634 2016-01-26 17:14 6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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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06365329206 2016-01-26 17:04 6 1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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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06111995898 2016-01-26 17:03 5 1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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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46858698490 2016-01-25 22:59 5 0 祝福 大家中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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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92088873967 2016-01-22 15:49 6 1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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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91285540714 2016-01-22 15:46 5 1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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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84455541397 2016-01-22 15:24 5 0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時起,最長5年以內,不得任意出境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者,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等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經依財政部103年12月31日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措施,其限制期間最長可達5年,一經限制出境後,除非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外,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5年以內不得任意出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欠稅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數額者,宜繳清稅款或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避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受限制出境處分,而影響權益。
978782075541635 2016-01-22 15:23 3 1 10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105年2月1日止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期限,因適逢假日,將延長至105年2月1日止;另非屬憑單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填發期限,因適逢春節假日,亦將延長至105年2月15日。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等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給付或分配給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股利憑單,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更多
該局指出,為節能減碳,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於103年1月8日正式開跑,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如下: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提醒,10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105年1月31日為假日,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即105年2月1日;另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如所得人為營利事業、執行業務事務所等)填發期限105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即105年2月15日,扣繳義務人應於前開期限之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978778662208643 2016-01-22 15:22 4 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衡平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及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從事房地交易所得之租稅負擔,避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藉由租稅負擔之差異,賺取高額資本利得,而未進行實質投資,爰自105年1月1日起,該等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處分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應按45%或3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無需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合併計算。…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境外之轄內甲公司於105年2月1日出售於103年11月1日購置之房地,符合新制課稅範圍,該筆房地出售總價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減除取得成本2,200萬元、必要費用40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70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700萬元;由於該公司持有該筆房地超過1年且當年度另有其他營業收入1,500萬元,故甲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分開計稅並合併報繳,其應納稅額共計為500萬元(700萬元×35%+1,500萬元×17%)。
該局呼籲,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於104年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內容,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978756642210845 2016-01-22 13:41 12 1 1050120本所優質同仁,榮調至馬祖,同仁離情依依,祝福他 工作順遂 身體健康 ! 回臺再與我們聚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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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06528882523 2016-01-22 11:15 5 1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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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077345612108 2016-01-21 05:33 8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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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076485612194 2016-01-21 05:29 5 0 天氣變冷喔!大家記得保暖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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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769182309591 2016-01-20 17:00 3 0 上網列印條碼繳款書,繳稅簡單又便捷!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繳納各項國稅,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操作簡單,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更多
該局說明,以往民眾如欲繳納各類稅額,需先至國稅局索取紙本繳款書填寫後,再向公庫繳納,除交通往返耗費時間外,亦容易因人工書寫造成錯誤,建議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提供之自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服務,不僅省去赴國稅局索取繳款書時間,另可避免人工填寫之不便,納稅義務人可持列印出的條碼化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繳納,可透過電腦掃描條碼讀取繳款書資料,即時處理便利又快速。
該局並呼籲,若列印出之繳款資料有異動,須重新登入正確資料,再重行列印條碼繳款書,千萬不可以直接於繳款書上塗改,以免繳納資料與條碼內容不一致,如有其他使用上之疑問,可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
超連結 ETAX.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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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769058976270 2016-01-20 16:59 5 0 請依限繳納104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原訂繳納期間為105年2月1日起至同年2月10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改訂繳納期間為105年2月16日至同年2月25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指出,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款繳稅方式,有以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使用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及2萬元以下稅款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等6種繳稅方式,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便利之方式繳納稅款。… 更多
該局進一步表示,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轉帳繳稅,省時又方便,營業人可以利用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營業人僅須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該局即可辦理,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期間若負責人變更,則應註銷原轉帳繳稅之帳戶,重新申請。
該局呼籲,營業人收到營業稅第4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於105年2月25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
977768928976283 2016-01-20 16:59 4 1 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2項得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除任職於中華民國境內公司外,又為境外香港商B公司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卻未列報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甲君雖主張其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等情,惟依前揭規定,甲君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就所得有疑義時,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盡力探知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實際所得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977768848976291 2016-01-20 16:58 5 0 水污染防治費用之繳費義務人,得以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繳核章之證明作為其報稅支出憑證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4年5月1日起依水污染防治法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以有效預防水污染情形,為順利於104年7月1日起全國繳費義務人繳交水污費,該署規劃由繳費義務人依「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規定,填具水污染申報書及繳款書,並列印「水污染防治費繳費單」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水污費;繳費方式計有至指定金融機構臨櫃繳費、便利商店繳費及其他金融機構臨櫃匯款等3種。為避免增加非前述指定通路,至其他金融機構繳納者,繳費義務人須自行負擔匯款費用,財政部特放寬繳費義務人得以金融機構收繳核章之證明作為其報稅支出,以落實簡政便民政策。
該局呼籲各繳費義務人於繳納水污費用時,其經指定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款核章之繳費單或經依規定將款項匯入「水污染防治基金」帳戶之匯款單,得作為繳費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
977768735642969 2016-01-20 16:57 6 1 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應辦登記課徵營業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之所得,屬經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但如該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外,其營利所得尚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經營者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並可免辦營業登記。醫療院所從事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專營該醫療勞務者依前揭法令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更多
該局補充,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如銷售美容商品或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等非醫療行為,僅單純為美容部門,兼營瘦身美容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甲診所美容部門,從事前揭瘦身美容業務,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977678048985371 2016-01-20 11:09 7 0 揮毫活動,快結束喔!記得帶發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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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860402400469 2016-01-18 22:11 7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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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860019067174 2016-01-18 22:10 5 0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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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859792400530 2016-01-18 22:09 5 0 快過年了!大家有沒有彼此打電話聯繫感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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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836659069510 2016-01-18 21:48 5 0 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營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授課鐘點費及講演鐘點費的差別。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受邀至公司對其員工演講,所領取之鐘點費為執行業務所得之稿費,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轉正補稅等情事。
  該局指出,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 更多
  該局舉例,A公司102年度邀請甲君至其公司對員工作「技術商品化」及「資訊管理」之相關課程講習,該活動於下班時間舉行,且開放所有公司員工及外界人士自由參加,並未有任何收費與營利行為,A公司因前揭活動屬授課之性質,遂就該筆所得16,000元,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甲君。嗣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改為稿費,而遭該局補稅。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給付單位申報之所得類別持有疑慮,宜向給付單位查對更正,切勿自行更改所得類別申報,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甚至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976835809069595 2016-01-18 21:47 4 0 有關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課稅疑義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統一發票中了4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被扣了8,000元稅款,可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稅嗎?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說明,政府舉辦之獎券包括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等,其中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無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請退稅。
976835435736299 2016-01-18 21:46 6 1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限申報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及填發憑單予受益人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 更多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法免徵營業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該局呼籲,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填具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前開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盡申報義務,才能真正受益不受罰。
976834869069689 2016-01-18 21:44 5 0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否扣除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否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更多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至大陸地區旅遊,因急病至當地公立醫院就醫並住院治療多日,復經醫療專機送回臺灣繼續治療,則甲君於大陸地區醫院給付符合前揭規定之醫藥費扣除保險給付部分,得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其餘交通費、旅費及其他費用,尚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對綜合所得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976834532403056 2016-01-18 21:43 5 0 房客支付大樓管理費及停車場管理費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甲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加上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15,000元(依該大樓住戶規約管理費係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每月費用共計75,000元,A公司誤以60,000元的10%扣繳稅款6,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更多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指出,前例A公司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扣繳稅款時,應以承租人負擔之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A公司每月給付甲君75,000元,則其租金應扣繳稅額應為7,500元(75,000×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不論係公司行號或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承租營業場所或店面而給付租金,應按實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976833745736468 2016-01-18 21:41 6 0 「房地合一簡易試算」程式,歡迎多加利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房地合一簡易試算」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082/732727736758774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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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房地合一簡易試算」 (聯絡人:服務科宣導股 莊小姐 電話:23113711#1127)
976598632426646 2016-01-18 09:57 8 1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踴躍參加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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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978043088705 2016-01-06 20:02 3 0 納稅義務人因勝訴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各年度之薪資,應檢附明細表,供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如因訴訟勝訴,一次領取補發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檢附補發各年度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各年度綜合所得稅。… 更多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甲君檢舉A公司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經查甲君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應給付其不在職期間薪資,案經法院103年12月勝訴判決確定,A公司業依財政部95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8060號函規定,開立103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930,000元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102及103年薪資各為530,000元及400,000元),且A公司已於104年1月底前向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A公司尚無虛報甲君之薪資所得,顯屬甲君不諳法令規定,容有誤解之情事。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領取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由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徵之稅額後,彙編一次發單補徵領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因訴訟確定一次領取多年度所得時,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969977336422109 2016-01-06 20:00 6 0 房客支付大樓管理費及停車場管理費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甲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加上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15,000元(依該大樓住戶規約管理費係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每月費用共計75,000元,A公司誤以60,000元的10%扣繳稅款6,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更多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指出,前例A公司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扣繳稅款時,應以承租人負擔之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A公司每月給付甲君75,000元,則其租金應扣繳稅額應為7,500元(75,000×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不論係公司行號或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承租營業場所或店面而給付租金,應按實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969976989755477 2016-01-06 19:59 6 0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時,若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而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扣繳單位將因短扣稅款而受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如: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應於給付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淨額給付予國外公司;但契約若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則須按國外公司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假設國內甲公司給付國外乙公司權利金,約定國外乙公司每次實收5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乙公司權利金,應以給付淨額500萬元換算給付總額為625萬元〔500萬元÷﹙1-20%﹚〕,再按給付總額6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125萬元﹙625萬元×20%)。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969976653088844 2016-01-06 19:58 5 0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以免受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如屬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或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等,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更多
  該局說明,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轄分局所有之巡邏用警用重型機車,原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如因逾使用年限,經於「臺北惜物網」辦理公開網路拍賣該等報廢重型機車,致改變原來用途或轉讓,應於移轉該等報廢重型機車所有權予拍定人前,申請並補繳貨物稅後,再領取貨物稅完稅照,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事宜。
該局呼籲,依規定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改變用途或轉讓,致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先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補徵稅款處1至3倍罰鍰。如民眾或各機關對相關法令及計算方式仍有疑義,請逕洽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969976239755552 2016-01-06 19:56 4 0 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若符合課稅條件,仍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的電話詢問何謂IPO股票、是否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答案是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設有排除條款。… 更多
  該局說明,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IPO股票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但排除下列情形:(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2)、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即101年12月31日以前因承銷取得IPO股票及101年12月31日以後每年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不課稅,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須核實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4年3月2日在A公司股票承銷階段以每股10元取得IPO股票20張,並於同年5月4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因甲君於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證券交易所得額為(12-10)元x20張x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應納稅額為38,653元x15%=5,797元。
  該局呼籲,有所得就要課稅,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交易屬核實課程範圍之股票,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時,應誠實填報並繳納,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遭致處罰,得不償失。
969976026422240 2016-01-06 19:55 6 0 孫子(女)繳交之註冊費,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邇來接獲民眾甲君詢問,其扶養的孫女今年考上大學,其註冊所繳交之學費可否列為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每一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因此,甲君扶養的孫女雖然已就讀大學,不過,仍然無法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始可適用,如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申報所得稅時要注意此規定,以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