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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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01 23:14
9/4 小鎮鹿跑 有參加的粉絲,小編在沿線某個地方等你哦!如果看到這個"直播中"的牌子,記得跟偶揮手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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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06 17:19
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得減除之成本費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房地交易所得。除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一)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更多
(二)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三)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四)於持有期間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者(可參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的「土地改良費用」)。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另因遲延交付,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之違約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但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呼籲,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若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之費用總額。為維護自身權益,申報時請檢附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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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06 17:19
營利事業暫繳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時點、項目及金額之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5規定,應於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未於當年度決算日前繳納者,於其後實際之繳納日始可將用以抵繳各該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之稅額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 更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及乙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4年度應納暫繳稅額均為10,000元,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20,000元。惟暫繳稅額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完成繳納,分別於104年12月28日及105年3月16日補繳,其暫繳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金額及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應填報如下:
(1)甲公司:104年12月28日繳納暫繳稅額,該暫繳稅額10,000元應於104年12月31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填報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4頁)第08欄(暫繳稅額)。
(2)乙公司:105年3月16日繳納,該暫繳稅額10,000元應於105年3月16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因未於當年度決算日(104年12月31日)前繳納,不得填報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4頁)第08欄(暫繳稅額),應填報於105年度(即實際繳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4頁)第22欄(本年度補繳以前年度暫繳稅額並用以抵繳各該年度結算應納 稅額之稅額)。
該局扣抵稅額帳戶之時點及金額應依規定填報,以免因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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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08 15:51
營利事業之資產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資產交換損益,應予認列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資產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資產交換損益,應予認列。
該局進一步指出,交換資產之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可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該換入資產之時價或成本,減除換出資產帳面價值及可歸屬之費用,即為交換資產損益。… 更多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與乙公司互易土地各乙筆,甲公司誤以為資產交換尚無損益實現,帳載記錄皆未揭露表達,經深入查核,甲公司以帳面價值100萬元之A地與乙公司交換B地,甲公司於移轉A地時繳交土地增值稅10萬元,經查核B地之時價為150萬元,核算甲公司應有40萬元(=150萬-100萬-10萬)之交換資產利益。惟甲公司未將該交換利益計入102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致短漏該年度稅後純益,該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該局另外提醒,105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換資產,如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地合一新制者,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以減除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減至0元為限),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得再將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以免因誤報,致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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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10 14:35
本分局將於9月24日上午8點至12點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2016信義向前衝 邁向最高峰-虎山健行 租稅宣導活動,歡迎大家來參加 大家記得帶7-8月 9-10月金額10元以上且未登打統編的發票來換宣導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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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16 23:05
使用收銀機營業人轉開電子發票,有續享扣減營所稅優惠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經營零售業營業人,請把握節稅機會,儘早全部開立電子發票可續享營所稅降低1-2%優惠。
該局說明,103年度至112年度,符合102年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經營零售業務(係指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營業人,自全部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無短漏開發票情事等相關規定者,可續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率優惠,即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所得額標準降低2%。
該局指出,尚有許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業者未導入電子發票,稽徵機關已持續加強輔導相關營業人及代理記帳業者,請儘早全面開立電子發票即可續享優惠稅率,如有符合相關規定或疑問者,請洽各所轄稽徵機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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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16 23:06
欠繳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為何其欠繳稅捐已申請復查,仍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財產,甚感疑惑。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欠繳應納稅捐者」,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
該局指出,曾有民眾誤認,已就核課稅捐申請復查,稅捐機關應不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該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其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以保全稅款後續之執行,惟被禁止處分之財產仍可繼續使用,如車牌損壞仍可換牌繼續使用,不受禁止處分影響。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否則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財產遭禁止處分,恐將影響借款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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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30 22:40
105年9月27日梅姬颱風襲台,民眾如造成損失,請使用本局【災損減免專區】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http://www.ntbt.gov.tw/ 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注意事項說明 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茲就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后︰ 一、所得稅︰ 1.個人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派員勘查。災害損失經認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2.營利事業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勘查,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辦理。… 更多 二、營業稅︰ 營業稅依特種稅額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凡因受災害影響或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及拓寬道路,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可申報經核准,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檢具證明文件 (係指所在地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貨物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係指所在地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菸酒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辦理退稅或銷案。 五、有關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之減免規定請就近向稅捐稽徵處查詢或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稅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書表及檔案下載相關書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於期限內向本局及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如果仍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洽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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