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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34152649761 時間:2015-11-06 10:21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稅基礎申報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預計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新制採分離課稅方式,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該就一般買賣案件課稅基礎(即稅基)做說明,以利民眾參考申報。 一、稅基=收入–成本–相關費用-土增稅漲價總數額 二、收入:出售房地之成交價額。但個人未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 更多 三、成本:購置房地之成交價額、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但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四、相關費用: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5計算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期間(即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及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提醒,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均應適用新制課稅,新制經由上述說明計算出課稅基礎後乘上適用稅率,不論有無獲利,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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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34532649723 時間:2015-11-06 10:23 父母利用成年子女分散薪資所得,恐涉刑責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愈高者須適用較高之稅率課稅,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款並處以罰鍰外,尚可能觸犯刑責,不可不慎!…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擔任A公司總經理,每月自A公司支領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薪資,此外並有其他收入來源,甲君為規避適用高額所得累進稅率,明知其成年子女乙君在國外就學,僅於暑假期間返國至A公司擔任工讀生,竟於徵得乙君同意後,由乙君提供其銀行帳戶,再由甲君指示不知情之A公司財務經理及會計人員,將甲君每月薪資中之4萬元,以乙君受領薪資為名義,轉帳存入前開乙君銀行帳戶內,並製作不實薪資明細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28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5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若同時涉犯詐術逃漏稅捐經判處有期徒刑,更是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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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726645813845 時間:2015-11-10 09:07 捐發票,做公益 ! *^O^*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擁躍兌領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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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656409054202 時間:2015-11-12 19:06 總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總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更多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者,視為銷售貨物。惟為簡化作業,依一般稅額(即5%)計算之營業人,其總、分支機構間以貨物互相調撥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考量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含零稅率)貨物」為主之營業人(以下簡稱撥出機構)購買貨物時,可全部或大部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較多);而以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為主之營業人(以下簡稱調入機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較少。若准「撥出機構」免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與「調入機構」,將造成「調入機構」原調撥貨物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較少進項稅額,轉由「撥出機構」申報較多進項稅額不合理情況。 該局總結,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排除得免按視為銷售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總分支機構如屬經營上開交易型態之身分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機構間之貨物調撥仍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免按視為銷售辦理,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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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656635720846 時間:2015-11-12 19:07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者,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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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29722386937 時間:2015-11-16 11:39 明年起「無需與他人分攤水電費用的企業」,可完全免附紙本憑證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喔~ |
如果營業人因為遷址或新設立於期中給付水電費,取得的是載有前一手承租人統編的電子發票,在營業稅申報時是否可以扣抵?又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是否是合法的費用憑證? |
945198228900020 時間:2015-11-16 15:04 欲變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4年12月1日前申請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截止,但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4年12月1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 … 更多 該局舉例,甲、乙夫妻二人已合併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甲為納稅義務人,乙列報為配偶。如欲變更乙為納稅義務人,甲為配偶,可在104年12月1日前(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為104年6月1日)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因涉及課稅主體之變更,故應由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提出申請。又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非採用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繳納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時,將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計稅。因此,是類因計稅不利之案件民眾無需申請納稅主體變更。 該局呼籲,欲變更10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期限申請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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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198332233343 時間:2015-11-16 15:05 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初時,常有忘記更換使用當期發票而誤用前期發票情形,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更多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4年9月1日銷售貨物時,忘了將收銀機內發票更換為104年9至10月份之發票,致誤用104年7至8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買受人,發現後,立即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104年9至10月份銷售額先行報繳營業稅,並檢附補報繳資料及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起訖號碼、金額、張數向稽徵機關報備,由於該公司係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以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該局表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報備,亦可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免用憑證,輸入有關資料即可申辦,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每逢單月1日應注意更換當期統一發票開立,如有發現誤用前期發票,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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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198562233320 時間:2015-11-16 15:06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藥品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轉貼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給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須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 … 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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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751998844643 時間:2015-11-18 01:08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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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328805153629 時間:2015-11-26 14:22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課徵營業稅。… 更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雖同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換言之,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因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既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即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銷售上開有價證券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與國內甲公司,嗣後甲公司再將該有價證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含稅)轉售與國內乙公司,因係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公開募銷之國外證券,甲公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100萬X稅率5%)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收執,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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