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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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8-19 10:58
參賽者~ 太棒棒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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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8-21 14:32
綜合所得稅申報罰則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許多民眾詢問, 綜合所得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損失或處罰?如果少報或漏報所得又有什麼處罰?
該局說明,對於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的民眾,如果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可退稅時,必須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依規定於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才能退稅,否則不能退稅。如果有應課稅的所得,卻不辦理結算申報,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以應補稅款3倍以下的罰鍰。但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及補繳稅款,除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可免予處罰。
對已辦理結算申報,卻有少報或漏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應稅所得者,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相當於所漏稅款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應注意自身的權益,避免因未申報或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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