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ChouChunMi

Month: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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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39349104272 2018-12-31 20:14 326 13 跨年夜,2018一切感恩,2019勇往直前! #屏東之燈
#點亮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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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70986257775 2018-12-20 17:58 192 7 《小米法律教室之憲法訴訟法篇》 《人權保障的最後一哩路》 目前大法官行使職權,適用的是25年前修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對基本權利保障的重視,這部法律顯然已經過時。週二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完整的規範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小米法律教室整理出10大重點,與大家分享,盼望憲法訴訟法可以成為人權保障的最後一哩路,讓大法官真正扮演好憲法守護神的角色,守護每一個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更多 一、從會議到法庭 過去,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都是透過會議的方式來審理。在新的憲法訴訟法中,大法官將組成憲法法庭,透過嚴謹的法庭訴訟程序來審理各類憲法案件,除了最終的決定是以判決形式做成外,新法也賦予當事人完整的訴訟程序保障,比如聲請迴避、閱卷及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二、違憲判決,大法官來把關 以往,人民聲請釋憲,只能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命令、判例或決議作為標的。然而,許多不恰當的判決倒不是法規有問題,而是適用法規不當。過去的釋憲制度對這種情形,可以說是無能為力,新法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當人民認為確定終局的裁判牴觸憲法,可以在判決送達6個月內提出聲請。 三、降低表決門檻、加速共識凝聚 原本解釋憲法通過的門檻是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以15位大法官來說,全部出席需要10票以上有共識,這個高門檻讓許多重要的解釋難產。新法降低了這個門檻,除非另有規定,新法規定判決經10位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經過半的8位大法官同意而通過,我們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四、法院聲請釋憲、裁定附上聲請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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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59763005564 2018-12-18 18:39 280 17 【憲法訴訟法三讀感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民國 82 年至今,已 25 年未進行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條文規範過於簡要、鬆散,大法官解釋憲法,仍需參照《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其他釋憲文之意旨進行適用,在實務運作上迭發爭議。… 更多   歷年來司法院及立法委員曾多次提出修正案,草案五進五出立法院,皆修正未果。蔡英文總統及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自上任以來,便將《大審法》之完善化列為司法改革首要目標之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對此做出許多修正建議。司法院也參照國是會議決議,在今年 3 月將草案第六度送進立法院,幾個月以來歷經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協商及多次院長協商,終於在今天完成三讀。   本次修法做了大幅度的變革,由鬆散的 35 條條文,增加為架構嚴謹分明的 95 條條文,並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大法官決議由傳統的「會議」形式,改革為具有司法審判性質之「憲法法庭」進行審理;決議結果之性質也由「大法官解釋」改由「判決」為之。   本次修法有許多重大變革,其中最大的突破,在於人民可以就「個案」聲請大法官宣告違憲。過去人民只能對「法律」聲請釋憲,但有時候法律本身沒有問題,而是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其法律見解牴觸憲法,卻無法進行救濟。因此,本次修法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例外開放人民可以在確定判決送達之六個月內提起釋憲。在判決門檻部分也有重大突破,從過去三分之二的高門檻,降低為「過半數」同意即可,未來更有利大法官作成判決結果。此外,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門檻,也由三分之一降低為四分之一,不但保障少數黨進行救濟的管道,更解決了近期所發生的諸多爭議。   在資訊公開部份,未來「言詞辯論」原則上均應採取公開法庭、公開播送的方式;也參考美國法制,開放「法庭之友」至憲法法庭提供專業意見。更重要的是,未來大法官作成裁判書,必須公布大法官同意、不同意之姓名及人數,以及主筆大法官之姓名。若裁定不受理,必須檢附理由,以昭公信。最後,本法因為涉及重大變革,將於三年後施行,細節性事項則授權司法院及大法官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訂之。   今天是歷史性的一刻,是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本席躬逢其盛,備感榮幸,感謝各位委員同仁的鼎力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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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050357711181 2018-12-18 17:03 18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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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12000097007 2018-12-09 09:33 998 38 《小米法律教室—讓判例走入歷史:大法庭》 ​​許多朋友可能會覺得法院的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除了每個案件的事實不完全相同外,法律見解也常有差異,終審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裡面,遇到同一個法律問題,也可以能因為合議庭組成的法官不同,而採取不一樣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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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是以判例或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但法官在適用判例的時候,很容易脫離案件的原來事實,最後死板的遵循判例抽象文字,讓法官忘記思考。許多不合時宜的判例,也還繼續存在,沒有與時俱進。至於終審法院的決議,雖然是全體法官做成,但沒有公開辯論,也不是以裁判形式做成,透過表決的方式,最後卻有實際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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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統一法律見解,讓民眾不再看法院像看月亮一樣。我們通過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在兩個終審法院中增加大法庭,透過公開辯論、實質審理的方式,來統一各種歧異的法院見解,讓人民上法院不再賭運氣,靠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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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這次法案整理下面幾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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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種類型,都有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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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我們一次修正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在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的民事跟刑事分別由11位、最高行政法院由9位法官組成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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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編組、任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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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的法官,是一種任務編組,除了院長、指定的庭長跟提案庭指定的法官之外,其餘都由終審法院法官無記名票選。為了讓成員更多元,每個合議庭至少票選出一位,身兼庭長的法官成員不能過半,讓法律見解更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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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判庭提出、當事人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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