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ID | 時間 | like | comment | 內容 |
---|---|---|---|---|
188039801814228 | 2018-03-27 15:41 | 1045 | 58 | 《小米法律教室》👩⚖️ 單手騎車,姆湯喔! 日前媒體報導,有民眾在騎乘機車時,因為單手騎車而被人檢舉,遭到警方開罰,並引起社會討論。單手騎車,有這麼嚴重嗎?從幾個判決看起來,還真的很嚴重!… 更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駕駛人如果於騎乘機車時,有在道路上蛇行,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的情況,得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的罰緩。「在道路上蛇行」屬於明確的法律要件,但「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是否包括單手騎車? 從判決來看,法院在判斷駕駛人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危險方式駕車」時,除了要考慮駕駛人是否可能「害到自己」之外,也會考量是否可能「害到別人」,如果是的話,就可能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那麼,「單手騎機車」是否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從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來看,YES! 屏東地院有一項行政判決,原告舉了很多理由,他說自己是因為氣溫寒冷才會將左手放進外套口袋取暖、以右手控制機車龍頭,雙眼直視前方且沒有蛇行、單輪等危險行為,再加上當時該路段人車均少,並未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安全,不應構成危險駕駛行為。不過法院認為,原告單手騎車的時間不短,已確實增加操控失誤的風險,而且單手騎車若遭遇路面坑洞或砂石等突發狀況時,經常會造成自摔,將可能會波及他人,危害公益維護,自應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至於駕駛人當時的車速快慢、專注程度、是否緊靠路邊行駛及現場人車狀況,則不在考量要素中。 彰化地院也有一項行政判決,認為原告右手騎車、左手持約20吋相框,該相框於車輛行進間可能會因為風吹而晃動,影響行駛平穩度,機車轉彎時很容易引發車輛碰撞事故,危害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而應認為是「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簡單來說,目前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傾向認為「單手騎乘機車,即已構成危險駕駛」,會被開罰單的!附帶一提,從判決統計來看,單手騎乘機車被裁罰的金額約為1萬2千元,提醒各位朋友,騎乘機車時務必留意,不要貪圖一時方便而單手騎乘機車喔! #單手騎機車姆湯姆湯 #翹孤輪也是姆湯姆湯 |
187747195176822 | 2018-03-26 16:48 | 83 | 1 | 華人社會的父母習慣將孩子當成自己的所有物,「養不教父之過」、「不打不成器」的觀念仍然深植人心,當父母以權勢威嚇與體型壓制,孩子無法閃躲只能承受這些情緒或暴力;當父母本身情緒管理出現問題,行為也可能失控而導致悲劇發生。據統計,2016年兒少受虐通報後的死亡人數達127人,平均每3天有一個孩子來不及長大,2017年前三季就有4萬多件兒少保護通報案。 這社會究竟出了哪些問題?我們可以為孩子多做些什麼?聯合報用心推出兒虐專題報導,我們一起來關心! |
186364751981733 | 2018-03-21 22:35 | 556 | 11 | 《司法琪遇記》 今天委員會討論「如何從人民觀點推動有感的司法改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進行專案報告!這議題很大,也有很多的法案&改革可以來談,例如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犯罪被害人保護、偵查不公開等等; 但我挑了個小女生被詐騙集團騙了30000元的案子,藉由這個小女生的觀點來討論她親身經歷的司法制度!… 更多 這位小女生叫小琪,前年考上大學,從屏東北上唸書,因為出門在外,家裡給了她一筆零用金應急;某日因網路上購買商品,可能個資外洩,被詐騙集團以要退回款項為由,被騙匯款30000元,小琪匯款後恍然驚覺,應該是被騙了,隨即到派出所報案&做筆錄; 後來警察開始進行調查程序,小琪也收到法院調解的通知;原來是某少年提供其帳戶,是詐騙集團ㄧ員,被移送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法官沒先開庭,反先將這個案子移給調解委員來調解; 家人擔心小琪,所以就推派小琪姐姐從屏東坐高鐵到台北來陪小琪調解,在開庭前詢問了屏東服務處法律上的諮詢,依照以前調解的經驗,強烈建議姐妹至少當日要收到部分的賠償金才可以簽調解筆錄; 只是聽說開調解庭時,少年的父親就說他們家庭非常困頓,沒法ㄧ次賠償,請求分期付款,調解委員也為他們說項,希望給少年自新的機會,小琪姐妹們善良,相信了少年父子的說辭,信賴了調解委員的公信力,決定給少年自新機會,就簽了從下個月起每月分期付款5000元的調解筆錄,調解委員也很自得完成了調解任務,調解績優; 但小琪姐妹步出法院的時候,卻看到少年父子被ㄧ台賓士車接走了,這時小琪覺得自己可能又被騙了; 服務處安慰小琪,就暫時再相信少年父子吧,也許下個月真的會收到少年父親分期5000元;可惜還沒收到賠償,少年法庭的法官就把少年的案子給結案了,法官只看到調解筆錄,但卻沒多些關懷&仁慈,問問看小琪有沒有收到賠償,也不願再多等一下,至少應該等第一期分期付款的時間過了,看看少年父子有無付款,再來決定他的裁決,可惜,這些都沒有; 調解委員想趕快達成調解,少年法庭法官想趕快結案,大家都形式上的執行職務,可能沒時間再多想想,可能沒意願再多等等,小琪姐妹走了司法這ㄧ圈,應該覺得又被騙了! |
185006938784181 | 2018-03-16 21:37 | 591 | 11 | 每週五,我結束立法院會議,就會回到屏東,晚上7:00到9:00固定在服務處接受陳情,接近地氣,和鄉親朋友見面&聊聊; 服務處每週也有邀請律師來做法律諮詢,有時我自己也技癢,也會跳下來講,哈哈! 今天有勞湯瑞科律師,今天法律諮詢也破紀錄! #歡迎大家來奉茶 #服務處:屏東市忠孝路149-3號 #08-7338312 |
184389508845924 | 2018-03-14 16:47 | 784 | 23 | 《小米法律教室 刑法罰金怎麼算?》 現行刑法規定的罰金數額,並不是條文寫多少,實際就是多少喔! 我國的貨幣單位從早年的銀元改為新台幣,所以當我們看到刑法法條裡所寫的罰金金額,第一步要先查閱法條的沿革,確認該條最後公佈施行時間;第二步再去比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的時間表,才能知道究竟要罰多少錢。 現行刑法的罰金規定,有三種情形:… 更多 1、如果是【民國72/06/26之前】公佈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罰金要換算成新台幣,乘以30倍。 例如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三百元,也是銀元,實際上要乘以30,變成新台幣九千元。 2、如果是【72/06/26至94/01/07之間】公佈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罰金要乘以三倍。例如刑法第201-1條(偽造變造塑膠票證罪):「…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三萬元是銀元,要換算成新台幣,變成九萬元。 3、如果是【94/01/07以後】公佈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罰金數額就明明白白如條文所寫的。 例如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金額就是1:1。 大家看懂了嗎?很難吧!同一部刑法,竟然會存在不同的罰金算法,真的讓人頭殼發燒啊! #今日委員會質詢邱太三部長 #要求法務部盡速檢討修正 |
184116775539864 | 2018-03-13 17:17 | 140 | 2 | 2017年問政報告 第五會期正式開議!趁著休會期間,我們盤點了過去一年(第三及第四會期)所有法律提案及關注議題,一方面作為接續推動及追蹤的資訊水庫,另一方面也作為2017年所有努力的成績單,向大家報告。對於新會期&新挑戰,我也會秉持初衷,兢業以赴! |
183772735574268 | 2018-03-12 12:39 | 128 | 5 | 周春米、劉世芳-高雄芳城市、余宛如、李麗芬、尤美女立委、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立委聯合記者會 【司法#MeToo 拒絕價值退步】 呼籲司法不可自損威信… 更多 3月8日婦女節,司法院職務法庭作出一個引發輿論爭議的再審判決,將涉及性騷女助理的陳姓法官,由原先的免除職務判決,改為裁罰2百多萬元。曾經擔任法官多年的立法委員周春米,邀集劉世芳、余宛如、李麗芬、尤美女、鍾孔炤等多位立委召開聯合記者會,對此表達憤怒及不滿,並建議修正《法官法》,在職務法庭引進外部委員,提高透明化及多元化的監督能量。 周春米表示,「這是一個大退步的判決!法院是守護正義最重要的防線,但這個判決不僅無法守護,更進而侵害這個價值,令人失望!」這件判決的爭議,包括在程序部分,法庭組成有違法問題,未依據《法官法》第48條之規定,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其次,判決理由中的許多論述,例如「事後有幫女助理介紹對象,表示他深具悔意,並沒有達到不適任法官的程度云云」,皆忽略整體職場結構權力不對等所造成的壓迫,並且欠缺基本的性平意識。 劉世芳表示,「台灣致力平權發展30年以來,社會上仍充斥沙文主義,肩負民眾期待、應當專業審理斷案之法官,在這樣一個性騷擾的職務法庭現形,集體做出如同喪屍般的判決,不僅令人遺憾,也凸顯對於職權騷擾的習以為常。我們也呼籲監察院回應社會價值,儘速依法提起再審。」 鍾孔炤質疑,「專職審判工作的法官,若在職場上會性騷擾他人,則何能賦予其審判之工作,定紛止爭他人案件,甚至擔任法律之表率,彰顯我國司法之正義?」… 更多 |
183213335630208 | 2018-03-10 09:48 | 129 | 1 | 2017年問政報告 第五會期正式開議!趁著休會期間,我們盤點了過去一年(第三及第四會期)所有法律提案及關注議題,一方面作為接續推動及追蹤的資訊水庫,另一方面也作為2017年所有努力的成績單,向大家報告。對於新會期&新挑戰,我也會秉持初衷,兢業以赴! |
183051155646426 | 2018-03-09 19:00 | 81 | 1 | 1996年發生震驚社會的彭婉如及劉邦友血案,依據現行《刑法》80條規定,殺人者在犯罪發生後30年,若尚未對其追訴、審判,國家將喪失刑罰追訴的權力,也就是說,即使兇手落網,也無法究責。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社會,對被害人&… 更多家屬,事實真相的追查是永遠沒有期限的;而鑑識科技的快速進步,過往的陳年懸案都可能存在著突破性的發展,衡諸鄰近國家,日本在2010年、韓國在2015年,皆已修改追訴權的規定,殺人等重罪不再受到時效限制。 我在2016年第二會期即提案修正《刑法》第80條,而昨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對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也取消30年追訴期。 很欣慰看到行政院的提案,也期待這個法案能盡速修正通過,讓重罪的司法正義不會嘎然而止,讓個案的事實真相有大白的一天! |
182414952376713 | 2018-03-07 14:05 | 318 | 0 | 兩年前的委員會質詢! 應該是就職後第一次委員會質詢! 溫故知新,今年又回來司法法制委員會了!
分享 周春米
這兩日,憲兵搜索民宅事件沸沸揚揚,引發侵害人權爭議。今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法務部羅瑩雪部長時,就此事件中有關「被告」在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權利,就教於她。很遺憾地,部長均以「法官法禁止法務部長干涉個案」為由,無法表達意見或評論。 針對本案,可從三個時間點切入,探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相關問題: 1. 老百姓知道自己是被告了嗎? … 更多<br> 憲兵以購買潽耳茶為由,引誘老百姓與之見面,憲兵實際上已開始進行偵查,老百姓已轉換為被告之地位,他有告訴老百姓其涉犯的罪名嗎?有告知老百姓可以保持緘默,可以選任律師辯護,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嗎? 2. 由專人「陪同」返家:<br> 老百姓不是現行犯,為何要由專人陪同返家,老百姓若不是被告,憲兵又未依法定程序傳喚或通知到庭,何以得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3. 憲兵要求老百姓簽署「自動搜索同意書」:<br> 老百姓於簽署的時點,是否有被搜索的認識?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再者,憲兵對老百姓表示若不配合.就要進行翻箱倒櫃的搜索,是否算是暗示的脅迫?或者,憲兵對老百姓說若不配合搜索,就要帶回部隊調查,這算不算是明示的脅迫? 對於憲兵若發動司法警察的相關作為進行「辦案」,法務部到底由沒有進行管考,有沒有辦法管考?如果憲兵單位不上報檢察官,有沒有吃案或濫權的可能性?這點法務部長倒是很誠實的承認,並無法有效管考,這可能就是侵害人權的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