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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22572525949 | 2019-05-31 18:41 | 408 | 28 | 在議場,吃便當,顧法案三讀! #本會期最後一天 #聽說6月中還要開臨時會 |
380400899244783 | 2019-05-30 17:34 | 302 | 10 | 今天是司法法制委員會在第七會期最後一天的議事日,謝謝大家的參與,也謝謝議事人員的辛勞,「律師法」13個提案審查完竣,協商程序,再接再勵!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5300195.aspx #血汗會期 #血汗委員會 #但感覺很充實 |
378662279418645 | 2019-05-26 22:43 | 261 | 7 | 《週記報告》 結束兩天在屏東的休養生息,準備搭晚班高鐵北上,當然也來到了寫週記報告的時間; 前天週五院會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八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個非常重要的變革,但當天我並未登記三讀感言,只覺如釋重負; 本來也想就新增的制度做詳細介紹,辦公室也幫我做了準備,只是「一起讀判決」已在昨日貼文,做了詳盡的說明,這部分就請參閱;… 更多 這個法案的審查是初始於第五會期,印象中有好幾個委員都有提案,但法案主管機關司法院並無提案;記得在委員會進行詢答時,好多個委員開宗明義就質疑說,現行刑事訴訟法怎麽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呢? 確實好多人是到了機場才知道已遭限制出境,沒法按照計畫出國旅遊或工作,也就罷了,想要了解為何遭限制出境的理由,也不知道問誰,委任律師寫狀紙,請求檢察官或法官解除限制,他們也未必理你,更不知道限制是要到何年何月何日,以上種種,全部都是因爲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 現行實務上大家都把限制出境出海當成限制住居的方法,但其實已嚴重影響行動、遷徙、工作的自由,性質已屬強制處分,所以立委在委員會討論時,很多委員認爲須比照羈押規定,應由法官做決定; 但實務上,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掌握相關事證就被告為限制出境決定時,並不想讓被告知道,以防被告串供或滅證,所以在就限制出境的規範要如何設計,要如何兼顧檢察官有效行使追訴權和被告人身自由,兩者間如何平衡,就成為立法者的功課和責任; 這個法案,歷經很多的協商過程,很多時間都花在上開的衡量上,法案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但影響較大的是檢察官辦案的習慣和空間,所幸最後,大家在堅守自己機關立場時,也都理解立法的重要與意義; 本案的提案版本很多,我也有參考司法院匯集大家意見提出修法建議的版本,但意見仍分歧,謝謝許智傑委員辦公室花了很多時間折衝協調各機關的意見,最後提出綜合版本,也謝謝召委段宜康委員的調和鼎鼐,當然還有朝野黨團最後的支持; 第七會期下週就告結束,這個法案總共歷經三個會期,說長也不長,說短也不短,我自己也學到了很多功課;無論如何,心存感謝,無論如何,剩下ㄧ週&還有一個會期,一切再接再勵!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 #還要記得施行法有規定日出條款 #還要參閱刑事妥速審判法 |
377549292863277 | 2019-05-24 15:27 | 257 | 5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條文》 今天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閱卷權的修正條文; 現行33條有關被告或辯護人的閱卷規定, 第一項是規範辯護人在審判中的閱卷權,第二項是規定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在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以外之卷證內容,無從得知; 所以(一)有律師之被告,並🈚️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二)沒律師的被告,也不能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 更多 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所以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的燒滾滾條文,就是不管有無辯護人的被告,均可以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而不再只有卷內筆錄影本; 另外也增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之許可,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得「直接」檢閱卷證, 又為了避免卷證資料遭濫用,修正規定也限制持有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以上確保被告於審判中之訴訟主體地位, 有律師的被告,和沒有律師的被告,都可以自己聲請閱卷,以上報告! #釋字762號解釋 #被告可以自己閱卷 |
375793013038905 | 2019-05-20 23:06 | 297 | 9 | 《少年事件處理法》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很熱鬧,姐妹同事李麗芬委員、劉世芳委員、吳玉琴委員都ㄧ早就來關心「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 少事法自86年修正後,迄今未再做重大變革,對兒少權益的保護已是落後;… 更多 其中有關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若有觸法行爲,依現行法規定,須移送少年法庭,長期大家都擔憂過早給兒童標籤化,今天委員會審查時做了重大變革,委員們均主張不能再移送少年法庭(刪除85條之一),而是要回歸教育、社福系統給予協助; 另外ㄧ個修法重點,以前逃學逃家,或經常出入不當場所,就會被認爲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即所謂的虞犯),移送少年法庭;這次修法就是以曝險少年的概念取代虞犯,限縮曝險少年的行為態樣,並且採行政輔導先行,明定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整合資源提供輔導與協助; 這兩個大變革,均賴行政系統承擔責任&提供資源,兒少權益的保護,我們拼上重要拼圖,很榮幸,我也在這個團隊中! 最後就是來張圓滿的大合照了! #行政先行 #日出條款112年7月1日 #法案今天出委員會還有二三讀程序 |
375235806427959 | 2019-05-19 21:35 | 503 | 51 | 《週記報告》 這兩天在屏東,昨晚被政壇長輩找去唸,指責5/17立法院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但街頭巷尾很多長輩不諒解&不接受; 長輩愛之深,責之切,我就試著分兩個部分說明; ㄧ、從法制上觀點來說 因爲大法官(憲法的解釋者)說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到相同性別的二人可以結婚,侵害到同性朋友的婚姻自由權利,這樣是不對的; 所以在兩年前給我們兩年的時間,現在兩年時間快到了,我們一定要通過這樣的法案;(大法官很大喔)… 更多 還有去年11/24公投結果,大家投票結果是說民法規定的婚姻是一男一女,所以要規定相同性別二人的關係,不能用民法,要用其他的法律; 基於以上的立法指示和時間急迫性,我們趕著在5/24到期日的倒數最後一週,通過了這樣的法律; 二、他(她)們和我們並無不同,就是愛上ㄧ個人,想要有法律關係的保障: 長輩們擔心這樣ㄧ來,社會是不是大混亂,家庭倫常是否會崩壞,我說真的不需那麽害怕和擔心; 我們不用去想是男男或女女,其實就是單純一個人愛上ㄧ個人,兩個人相愛,只是他(她)愛上的是和自己性別相同的人, 大家都有相愛的權利吧!每個人都有相愛的權利吧!我們何苦或何德何能,去限制或剝奪他(她)們相愛的權利呢? 有長輩或朋友會說,那他們就自己相愛吧,我們也沒阻止,何苦要搞到大家都知道,社會天翻地覆? 我說因爲他(她)們相愛,他(她)們想組成家庭,他(她)們不想在最親愛的人因病就醫時,他(她)不能替他(她)簽醫療同意書;也不想奮鬥了一輩子,在臨終時,無法給親愛伴侶有法律保障的財產; 他(她)們只想和一般人ㄧ樣,我們有什麼權力說他(她)們不能和我們ㄧ樣呢! 長輩雖然臉色還是不好看,但至少也耐著性子聽我說完,我還沒把握他是否能理解和接受,但能溝通能對話,就是個包容的過程,就是個希望的開始! #謝謝長輩關心 #也請長輩不要太擔心 #下週還是要開會啊 |
374056003212606 | 2019-05-17 14:42 | 487 | 64 | 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們聚集在這,討論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外面也聚集了很多關注的朋友,有贊成的,也有不同意的,大家都辛苦了;… 更多 在我們議決這個法案時,我想有兩個重要的法制背景基礎,第一就是兩年前,相當於憲法位階的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相同性別二人,也應該平等享有婚姻自由的基本權利,至於何種形式,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第二就是在去年的11/24,台灣人民用公投,決定了這樣的立法形式,也就是要用專法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的關係; 也就是有了這兩項的法制基礎,所以行政院遵循相關的規定,向我們立法院提出了這個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個法案,立法院責無旁貸,要來擔負起這樣的立法責任; 立法院在擔負起這樣的立法責任,更有兩項重要的任務,第一我們要立出一個可以讓行政機關可以合法執行的立法,第二我們要立出能符合憲法規範,能禁得起違憲審查的標準; 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施行法」,民進黨今日提出的修正版,就是通過這兩樣的標準; 依據戶籍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身分登記,第四款是「結婚」、「離婚」登記,戶籍的登記是須依法正面表列; 又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末段,「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民進黨基於以上的規定和解釋文,我們就第四條提出合憲合法的再修正動議; 在漫漫長路充滿荊棘的路上,我們有責任要去保障所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每個人基本權利,我們多麽希望在充滿荊棘的道路上,能得到不支持朋友的理解,更渴望在不久的將來,能得到你們的祝福; 這是一個民主的過程,這是一個學習的過程,這是一個包容的過程,台灣值得我們這樣的努力! #民進黨第四條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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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46226576917 | 2019-05-16 23:58 | 527 | 71 |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是民進黨在創黨前的黨外時代,始終就是最高價值之一,至今從未改變。 同性朋友結婚所應有的基本權利,與異性朋友並無不同,既然是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肯認,為台灣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那麼也就是民進黨應予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尤其是民進黨是國家的執政黨時,透過立法予以保障,更是責無旁貸的憲法義務。 只要是受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即使因為可能的各種因素,而暫時不被多數人所支持,民進黨本於過去一貫的理念,就應該要勇於承擔並予以保障。 就如同無論你是支持同婚或反對同婚者,只要是你受憲法保障的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尚未能實現,即使你的基本權利還不被多數人所支持認同,民進黨也要誓死保護。 我們不是不尊重多數人的意見,而是我們更要珍惜台灣得來不易的憲政體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微調版 #因緣際會 #歷史時刻 |
371684976783042 | 2019-05-12 22:32 | 352 | 103 | 母親節假期結束,搭晚班高鐵北上,準備面對下週繁重的法案議程,但還是要來交個週記報告; 上週五,立法院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的修正幅度不算小,有三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第一,強化對兒童少年的保護 這幾年,很遺憾有令人難過與憤怒的虐童事件發生,孩子是我們未來的希望,讓他們能健全的成長,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更多 這次的修法,我們將刑法妨害兒少身心健全發育罪完整的修正,包括對凌虐加以定義、保護範圍提高到未滿18歲、規定因而致死、致重傷加重刑度的特別規定。之後,虐童致死的情況,最高可以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殺人罪的刑度幾乎相當。 第二,重罪發生死亡結果,無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是指當犯罪發生後,國家在多久的時間內,可以追究犯罪責任的期限。過去,像殺人這種重罪,時效是30年。但人命關天,為了有效追訴犯罪,這次修法我們把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發生死亡結果的情形,取消追訴權時效。像是殺人、虐童致死、傷害致死這些重罪,只要發生死亡結果,無論兇手逃亡多久,國家都可以追訴。 三、取消以業務加重刑度的罪名,加重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 過去平平都是開車,計程車或是貨車司機,肇事後的過失傷害刑責比一般人來得重。這次修法,我們把業務過失犯的罪名刪除,但同時也把一般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調高,讓法官可以視個案情節更妥適的量刑。要請大家特別注意的是,發生車禍的過失傷害罪,原本刑度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改為1年以下;若是車禍發生死亡的結果,修法後刑度為五年以下; 這次的修法雖然整體刑度提高,但目的是為了構建更安全的社會,保障兒童少年免受虐待。讓我們一起用心呵護國家的幼苗,希望這次的修法可以讓天下的媽媽們更安心,兒少更安全! https://www.storm.mg/article/1270492?srcid=73746f726d2e6d675f61306334356165646235656261376138_1557535670 |
368404430444430 | 2019-05-05 22:03 | 268 | 45 | 《週記報告》 搭晚班高鐵北上,明天又要開始ㄧ週委員會的法案審查; 下週三、四司法法制委員會,係排定「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能順利完成審查,就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或就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儘速拍板定案,完成司改非常重要的課題;… 更多 上週我擔任召委,在週一排審了「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草案(也就是被害人訴訟參加),立委們就這課題已有非常明確的討論和定案,只是最後有關在證據調查後,要不要賦予被害人直接詢問被告的權限,多數委員的意見和司法院、法務部意見不同,這條爭議有再深入檢討之必要; 週四上午,前往法官學院參與「台日司法改革政策評估學術研討會」,今年適逢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10年,我受邀擔任第一場「日本裁判員制度的變革和課題」的主持人,主講人四宮啟教授,是國學院大學法學部教授,日本主張陪審制的大將,而翻譯&與談人,是成功大學法律系陳運財教授; 四宮啟教授整理了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後的七大變革和兩大課題,我也分享了目前台灣在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的立法進程和問題,Q&A時討論熱烈;遺憾我需返回立法院主持會議,沒能全程參與,但還是獲益良多; 司法改革的重要工程,不能缺了「國民參與審判」這重要拼圖,司法院、法務部也和主張陪審制度的朋友們持續溝通,立法院的意見也亟待討論與整合,沒有人是局外人,我們都在與時間賽跑! #法官法 #國民參與審判 |
366415027310037 | 2019-05-01 19:56 | 391 | 67 | 今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預算凍結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草案。 目前基層檢察官面臨兩大問題:第一、基層人力過勞,第二、升遷管道不易,連帶影響司法體系的運作及效能。 基層檢察官的辦案負擔甚眾,地檢署近三年平均每名檢察官每月收案量從105年199.9件、106年212.83件、上升到107年213.07件,收案量逐年上升,顯見基層的檢察官業務是越來越重。… 更多 近年來每年都有大約二十幾位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其中不乏資深的檢察官,今年就有29位檢察官申請轉任,我們樂見司法體系的人才能夠流動,但我提醒法務部長,應該要深入瞭解這麼多的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究竟是個人生涯規劃?還是檢察體系過勞所致? 法務部去年提出的「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制度精進及調整方案」,備受年輕檢察官質疑,今年提出的調整方案,法務部四月也在北中南舉辦座談會,聽取基層檢察官的意見。 就這項制度的調整,我積極要求法務部要確實落實以下五點作為: (一)主任檢察官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二)二審人力確實回流一審 (三)二審人數應該總量管制 (四)改革短、中、長期規劃 (五)人事制度法制化有保障 部長蔡清祥已正面回應會朝上開方向努力,我也再度提醒部長,我會持續透過預算的監督、法案的質詢,確保上開制度的實行,希望能建構對基層檢察官友善職場環境&多元升遷管道!keep going! #感謝鍾孔炤委員多給我質詢的時間 #法務部應積極面對這問題,不要再拖了 #劍青檢改5/25研討會部長要全程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