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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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578597996703
時間:2021-05-05 15:46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量能不足,管理事權應該修法統一 在2001年之前,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權責本來是環保署,但是在2001年卻修法將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權責變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主管,因此出現了十個部會、十套事業廢棄再利用管理辦法。 因為各部會管理鬆嚴不一致,不肖業者假利用之名,卻行真棄置之實,成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惡夢。出現這樣的狀況,大眾認為環保署還是應該要負起管理之責。 … 更多 環保署作為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是否有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還是應該要由環保署主管以及訂定相關的標準,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歸輔導的角色,而不應該是教練兼裁判。 我認為,環保署在組改為環資部的過程中,應該要修法將再利用管理的事權統一,並且提高對於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的量能,才能夠更有效推動台灣的資源再利用及循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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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也關心維護基本居住寧靜人權。
懇請委員關心人民「居家低頻噪音」干擾問題,重視低頻噪音對人民居家的生活干擾及健康傷害。
… 更多 請能提案政府環保署修訂噪音管制法第九條,增列「住家場所」,訂定住家獨立的管制標準。以能有效管制人民住家的「近鄰噪音」干擾,維護人民生活寧靜的權益。
「住家場所」是每個人民生活休息的地方,卻無獨立的管制標準以管制近鄰噪音干擾。
例如「低頻噪音」是以其他場所且有公告的機具才管制取締,甚不合理且是管制漏洞。
居家冷氣滴水都有法令可取締裁罰了,居家「非公告機具」造成的低頻噪音卻無法可管制。
政府既然要管制「居家低頻噪音」干擾,應只要「超過住家管制標準,影響他人生活」就取締裁罰,不應只「選擇性」的有公告的機具才管制。
噪音管制法第一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所以管制噪音是政府環保署不可推卸的職責。
人民居家有超過低頻噪音「37分貝」管制標準的近鄰低頻噪音干擾,無法管制,環保署本就應修訂,而不是反而以授權地方為由,作為推卸管制的藉口。
懇請委員能提案修訂,以維人民居家生活寧靜。
1690598947994668
時間:2021-05-05 16:30
住宅法修法提案說明 #住宅法 是 #租金補貼、#包租代管 和 #社會住宅 的母法,從立法以來中央和地方及民間團體做了許多努力,才會發現法規上的不足。因此每五年需要檢修一次。 100年住宅法立法時,社會住宅弱勢保障僅10%,105年提高至30%,我建議應該再提高到50%,解決量體仍然不足,優先照顧弱勢。 這次除了最急迫 #社會住宅地價稅 及 #房屋稅 問題,地價稅及房屋稅為地方稅,亦有被批評左手交給右手… 更多 (都發局交給財政局);且如果授權地方決定得否減免,則未來可能出現由中央興辦的社宅在地方不得減免,而由地方興辦之社宅卻可減免。這部分我建議直接修22條使其免收,不要再授權地方政府決定,才能在長期平衡財務估算中,進一步降低承租者租金。 社會住宅的入住條件,依據第二十五條不能有 #自有住宅,這個規定造成制度無法滿足 #失能老人、#身心障礙者 或因都更及危老重建須中繼住宅協助等有換屋需求者,建議放寬條件,並由主管機關來公告”有自有住宅者”的各種入住條件。 目前各縣市社宅租金的計算方式不一,無法反應承租者可負擔能力,所以我提案修改第二十五條授權中央,應參考民眾可負擔租金的精神予以設計定價公式,訂定分級收費基準。 另外,包租代管被詬病,花的預算最多但照顧弱勢的成效卻打折扣,我有提案修正第二十三條,如屋主將房屋出租給: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特殊境遇家庭、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則享有更高的免稅優惠,從一萬提高至一萬五千元。 對民眾而言,一套邏輯清楚、容易理解的、可以負擔的補貼和租金訂定制度,才是民眾有感的關鍵。 最後,為提升住宅品質,我也將第四十、四十三及第四十七條一併修正,以提升租屋之居住品質,強化集合住宅之住宅性能評估,並明確化住宅市場資訊收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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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也關心維護基本居住寧靜人權。
懇請委員關心人民「居家低頻噪音」干擾問題,重視低頻噪音對人民居家的生活干擾及健康傷害。
… 更多 請能提案政府環保署修訂噪音管制法第九條,增列「住家場所」,訂定住家獨立的管制標準。以能有效管制人民住家的「近鄰噪音」干擾,維護人民生活寧靜的權益。
「住家場所」是每個人民生活休息的地方,卻無獨立的管制標準以管制近鄰噪音干擾。
例如「低頻噪音」是以其他場所且有公告的機具才管制取締,甚不合理且是管制漏洞。
居家冷氣滴水都有法令可取締裁罰了,居家「非公告機具」造成的低頻噪音卻無法可管制。
政府既然要管制「居家低頻噪音」干擾,應只要「超過住家管制標準,影響他人生活」就取締裁罰,不應只「選擇性」的有公告的機具才管制。
噪音管制法第一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所以管制噪音是政府環保署不可推卸的職責。
人民居家有超過低頻噪音「37分貝」管制標準的近鄰低頻噪音干擾,無法管制,環保署本就應修訂,而不是反而以授權地方為由,作為推卸管制的藉口。
懇請委員能提案修訂,以維人民居家生活寧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