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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838003799631 | 2016-01-23 13:06 | 488 | 43 | 雖然只是個立委未遂,沒有資格為警察代言,但是還是忍不住要對這個新聞吐嘈一下。 新聞中說: 「縣警局表示,因警方是執法人員,標準相對嚴格,雖辜未涉及公共危險罪,但按照警政署公告的《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只要員警酒駕被查到,通常會記一大過處分。」 我去找了《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發現對於酒駕涵蓋慢車(腳踏車)的規定,其實一直都有很大的疑慮。… 更多 按照法理上,要懲處酒後駕車,主要是因為酒後對於機動車輛的控制能力會較清醒時差,因此機動車輛可能成為傷人或殺人的工具,要以重罰遏止。 但是腳踏車不是機動車輛,為何要祭以重罰?如果辜富評在酒後開車或騎機車,當然該罰,但是騎腳踏車,而且是被撞,這個規定未免太不近人情了! 這個疑慮不是我個人的痴心妄想,其實在一年半以前,就有警察局函請警政署解釋「駕駛慢車行為」的適用,公文如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0301263371號函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對「駕駛慢車行為」適用(認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5月29日桃警交字第1030026820號函。 二、按本署前已函示,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要點之駕車行為包含駕駛慢車行為,茲因該要點第6點附表行為態樣(五)、(六),與刑法第185條之3及同法第185條之4規定,於所駕交通工具與酒精濃度基準要求等內容要件上,明顯有別,且前揭要點所定之行為態樣,並非即專指刑法第185條之3、第 185條之4之情形,如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以上)騎人力腳踏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逃逸,雖未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惟其仍該當前揭行為態樣(五)、(六),適用上並無疑義。」 按照這個解釋令,要處罰「駕駛慢車行為」,主要是在這個函示的最後一行「騎人力腳踏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而辜富評所長不開警車、不騎摩托車、也不麻煩同仁來接送他,改以騎腳踏車,我個人認為他已經善盡預防酒駕肇事之責了。 我可以想像會有這樣的處分: 記大過並調非主管職務,應該是擔心會被民眾、媒體、民代抨擊:為何只移送民眾,卻包庇所長? 但是是非黑白,應該要有公道,警察的人權,不應這樣被犧牲… 我在網路上查了辜富評的新聞,出現的都是他認真服勤、助人救人的新聞。 雖然立法院裡沒有警系立委,希望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有人能夠看到這則新聞,能夠要求警政署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規定… |
1217726798244085 | 2016-01-05 06:54 | 506 | 9 | 當警察要疲於奔命保護明顯違法的暴徒學生,逮捕人犯的警察卻必須在已面臨生死關頭時才允許用槍; 消防人員趕赴火場必須視死如歸,卻成為民眾恣意使喚的奴僕; 廿四小時要在營備戰的軍人,不願穿制服上街,看到國外尊重軍人返鄉的影片,不禁淚流滿面… 如果你也有同感,請出來投票吧,讓我開始建立疼惜軍公教警消的警系立委吧! http://udn.com/news/story/7339/1421096 #1月16日政黨票請投16號新黨 … 更多#台北板橋西請投8號林國春 #金門請投8號吳成典 #士林大同請投5號潘懷宗 #左營楠梓請投3號張顯耀 #中正萬華請投1號林郁方 #松山信義請投7號費鴻泰 (警眷) #淡水林口請投1號吳育昇 #三重請投3號李乾龍 |
1215658328450932 | 2016-01-01 21:38 | 322 | 21 | 有關警察組工會的議題,以下是我的嚴正聲明: 一、任何有益警察公平正義的措施,我都支持。 二丶追求警察權益的團體及組織有許多形態,但要合於法制。 三丶我支持真正發自內心且尊重警察、尊重法制者,所成立的組織來支持警察。 四丶我同意接受新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即是用實際行動來捍衛警察權益。 五丶不簽署我尚不明白其內涵的警察工會,並不影響我捍衛警察丶愛護警察的心及實際行動。 六、目前若干以「支持警察組工會」為名的團體,與洪崇晏等包圍中正一分局、踐踏警察尊嚴的人掛勾,真正目的不明。除非先與他們切割,否則不齒與洪某等為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