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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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7-09 17:38
今天早上我參加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主辦「#用電大戶要進步 #別當綠電釘子戶 」記者會,呼籲經濟部仔細審視第二版用電大戶條款的子法草案!
 
💬我認為用電大戶條款對社會傳達的重要訊息,那就是: #電用越大 #責任越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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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愈多的企業,對環境、對社會都要有更多承擔,才能體現社會公平和能源轉型的精神。基於這樣的政策目的,經濟部應該更積極地與工商界溝通,讓各工商團體都了解「用電大戶條款」的意涵,盡早履行能源責任,同時也盡早享受使用綠電的效益。
 
⚠️但是目前的草案規範,很可能導致短、中期內工業用戶 #裝設再生能源的意願低落!
 
舉例來說,契約容量在800kW到5000kW之間的企業,因為被納管的時間點不夠明確,再加上現行草案針對被納管前的綠能裝設,是以折扣方式抵銷部分義務,可能就導致企業採取等待策略,甚至取消原本出租屋頂建設光電廠的計畫。這樣的現象如果發生,就會讓原來立法的原意自相矛盾。另外,草案當中用「裝置容量」作為自建再生能源設備的計算單位,也可能導致義務人為達成要求,用最低成本把容量蓋到滿,卻不在意發電效率,也不在意設備擺放的合理性。
 
📌針對用電大戶條款子法,經濟部第二版草案至少應該做到這些細緻調整:
 
1⃣️縮短五年推動時程為三年
2⃣️鼓勵自建再生能源使用自願性產品驗證(VPC)的設備
3⃣️購買綠電額度的計算考量不同地區的發電效率,以達到不同區域間的責任平衡...等等
 
經濟部應該透過用電大戶條款的法令,一方面促使大用戶廠商落實能源責任,另一方面引導更多綠能需求與資金進入綠電交易市場,帶動技術和人才投資活絡。我也非常認同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 Greenpeace 綠色和平 (台灣網站) 對用電大戶的呼籲。大戶遲遲不願意使用綠電,不只是把環境及社會成本轉嫁給社會大眾來承擔,也對社會公平及大眾觀感帶來負面影響,在全球邁向 #綠能未來 的趨勢下,更是直接影響未來的企業競爭力⬇️
圖片
這些垃圾企業照樣請外勞 照樣壓榨台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