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ChouChunMi

Month: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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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40033627538 2018-05-23 12:50 136 6 《人民參與審判》 週一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的修正規定,檢討目前法制上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的法律缺漏,檢討現行實務上,往往受限制出境的人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其間之窘迫難堪,超乎想像! 昨天週二院會,立法院院會也就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法案十多案,也完成二讀&三讀!… 更多 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再接再厲,審查司法改革法案中很重要的一環,也就是有關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變革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陪審法草案」、「刑事陪審法草案」; 參審制&陪審制,兩個制度都很好,只是哪個制度比較適合台灣這個社會,應該是大家認真思考的一個方向; 人民參與審判,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但是如何完成一個正確的判決,更是不能忽略的任務! #參審制
#陪審制
#司法法制委員會都坐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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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9450473263 2018-05-16 19:41 126 2 【歡迎來到立法院】 今日辦公室氣氛不一樣,有幾位小學弟妹們-台大法律系學會的2位同學,帶領7位分別來自越南及中國的短期交換生,一同前來立法院參訪。 由於週三沒有院會,很幸運地可以進到議場一樓參觀!同學們雀躍地在質詢台、備詢台與委員座位拍照留念。 大家對於台灣立法院的運作相當好奇,也提出許多有趣的問題,例如:立法院每天都在開會,法律修改的頻率會不會很高?是不是每天都通過很多法案?會議是怎麼運作的?… 更多 很有意思的是,來自不同地方的同學們,竟然跟上時事,討論起今天最夯的台北市長選戰議題。此外,也和辦公室同仁交流台灣與中國的法律系課程及師資,以及近年各自頻繁修正哪些法律,我們發現,酒駕、詐騙都是兩岸政府相當頭痛的問題。 很多人可能會以為,立法院經常在政黨對決或議事衝突,其實我們每天在會議室穿梭奔忙,緊盯法案認真討論,只希望能夠推動社會更進步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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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917239683 2018-05-12 21:26 1195 10 《看海長大的芒果》 今天是枋山愛文芒果季開鑼,謝謝小白哥哥送來的又香又甜的芒果! 枋山鄉在哪兒呢,大家走屏鵝公路到墾丁時,ㄧ定會經過枋山鄉;芒果樹呢就種在山坡上,每天望著台灣海峽,吹拂著台灣海峽的風,所以我們稱看海長大的芒果! 今年第一次開吃愛文芒果,甜中帶酸,精彩滋味,真的是宇宙無敵超級幸福! #今天也是東港黑鮪魚季開幕
#也希望趕快吃到黑鮪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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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31197291755 2018-05-10 22:17 102 4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去年五月花蓮有位農民操作耕耘機不當被壓死;前年梅姬颱風過境,農民擔心農作物受損到溫室察看,卻遭強風吹倒的棚架壓死; 農業代噴業者是高齡化農村的重要支柱,依據勞動部調查,代噴業者農藥暴露量是正常人十倍;恆春半島的洋蔥採收季節,因為強勁落山風,現場塵土飛揚,蔥皮四散,洋蔥工人眼部容易遭異物侵入,割傷角膜,再受黴菌感染!… 更多 這些都是農業勞動者在從事農業勞動時可能發生的職業災害!很難想像在現行的制度裡,竟然沒有規範農民職業災害這個區塊,很難想像,現行制度將農民的保險只限於福利這個區塊,而無職災保險這個概念! 去年8月,我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的法案,將農民與林、漁、牧、工同列,均有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障;今天衛環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提出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第五章之一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雖然法制不同,但均是誠實謙卑面對農民也要有職業災害保險的需求; 職業災害等同職業傷害嗎?試辦的農民職災保險有「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有無包括「醫療給付」嗎?理賠的事由有無包括「職業病」呢?我一一請教農委會陳吉仲副主委,副主委來自屏東的農家,深知農民勞動的辛苦與危險! 我也要求農委會在試辦期間,能就農民和農業從業人員發生職災傷害做完整&明確統計,將來職業災害的保險和理賠範圍,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相同,農林漁(牧)工,在職業災害的保障均相同! 這一步雖然有點遲,但我們會堅定走下去!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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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6234019918 2018-05-08 13:03 1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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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85587426316 2018-05-05 15:13 221 3 媒體都追著我們屏東的老縣長蘇貞昌&北上賣屏東好物的潘孟安縣長去了; 我和立法院的姐妹呂孫綾委員&李麗芬委員就把握機會,自己拍照起來了! #難得大家一起穿背心合照
#感謝大家一起行銷屏東好物
#蘇貞昌衝衝衝
#潘孟安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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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62290841979 2018-05-02 16:11 229 8 【一切都照法律來吧】 這幾日拔管挺管爭議不休,大學自治的意義和範疇各有解讀,互有確信;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0號解釋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自治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要受國家監督,毋庸置疑! 教育部有無權限就台大遴選委員會遴選的校長人選准駁呢? 依據大學法第 9… 更多 條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也就是說,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後,需再由教育部「聘任」之,教育部在「聘任」決定與否,仍有准駁的空間,而准駁的考量,也就是有無違法,有無合乎規定; 大家吵的是,管爺兼任獨董,有無事先經台大核准,為何未在遴選時揭露或說明,任金控董事長的遴選委員為何未迴避等等,大家各言爾志; 但如果今天的具體案例是出現遴選委員和校長人選有收受賄賂對價的情事,難道還會質疑教育部沒權准駁嗎,難道要說大學自治無庸受國家政府監督嗎? 吵到這裡,這個社會對話要有兩個共識,一是大學自治,仍要受國家法律的監督,二是教育部有聘任校長的權限,當然也有准駁的權限; 教育部這個准駁當否,當事人若不服,自然也要受到司法機關的審查&法院的審判;台大和管爺若有意見,就到法院說吧,教育部當然也要去法院證明他的准駁是有理由的,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大學自治沒那麼脆弱,大家ㄧ切照法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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