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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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1-08 18:34
現行勞基法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現行勞基法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修法不是只看修的那條
#前後都有條文
哦。
(內文) 時代力量今天在黨團協商時提出「折衷版」,主張在鬆綁七休一、加班上限或輪班間隔上增加「勞工拒… 更多絕」條款,勞工若不同意資方的安排,可以拒絕,且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而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對此,勞動部長林美珠回應,現行勞基法第42條已有「帝王條款」,勞工只要「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且在第77條有罰則,違反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2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