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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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9-25 21:38
今天受邀參加「不再漠視——單耳聽損勞動權益評估 公聽會」。
十年前,我就曾經接收聽損協會的陳情,深知聽損者面臨的困境;但十年過去了,他們仍然在求職上碰到困難。 公聽會源於一個陳情案件:
陳情人在求職時,已經通過面試,卻因單耳聽損,遭台北捷運公司取消應考資格。
北捷因為簡章上所列「純聽力平均值」,並沒有明確訂定計算方式;以及要求的是裸耳的聽力而不是用矯正聽力做標準,其驟然剝奪應考人資格,顯示其明顯的對聽損者有就業歧視。
我要求北捷應該要給予當事人補救,讓陳情人能夠應考第二階段考試。 我也要求政府重新審視各機關(構)有要求聽力標準的項目,
全面做「必要性」的盤點,重新評估各個職位,對於聽力標準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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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請委員關心人民「居家低頻噪音」管制問題,能督促環保署加強「居家低頻噪音」管制,重視低頻噪音對人民居家的生活干擾及健康傷害。
… 更多 「住家場所」是每個人民生活休息的地方,卻無獨立的管制標準以管制近鄰噪音干擾,而是以其他場所且有公告的機具才管制取締,甚不合理且是管制漏洞。
政府既然要管制「居家低頻噪音」干擾,應只要「超過住家管制標準」就取締裁罰,不應只「選擇性」的有公告機具才管制。就像汽車「超速」,難道也要公告車種才取締裁罰嗎?
噪音管制法第一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所以管制噪音是政府環保署不可推卸的職責。人民居家有超過「37分貝」管制標準的近鄰低頻噪音干擾,無法管制,環保署本就應修訂,而不是反而做為推拖管制的藉口。
懇請委員能提案政府環保署修訂噪音管制法第九條,增列「住家場所」,訂定住家獨立的管制標準。以能有效管制未公告機具產生的「近鄰低頻噪音」干擾,維護人民生活寧靜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