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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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8-02 11:09
針對我國遠洋漁船違規案件均會審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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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日記者會中提及的違規個案,小編在此提供相關說明給各位先進參考。

有關媒體在2018年7月底的報… 更多導中,描述一艘漁船船主因未繳交一張報表而遭處分新臺幣130萬罰鍰。事實上,本個案船主自2014年9月我國實施卸魚預報開始,皆未依規定申請,漁業署持續向該船船主提醒應依規定申請卸魚預報,並說明應該如何進行,也利用漁船船主於2016年11月1日申請2017年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的場合,再次向船主當面宣導法令內容,並且簽署了解規定的切結書。結果,船主在2017年2月至3月間在太平洋作業,2017年3月20日在菲律賓納卯港卸魚,但3月22日才提出卸魚預報,違反規定相當明確。

卸魚申報相關規定,是漁業管理中相當重要的一環,國際間均以此方法來查核漁船有無超捕或隱匿禁捕魚種,而卸魚檢查是確認漁船有無遵守管理規定的重要方法。因此,漁船應在卸魚前3日提出卸魚預報,漁業署能據以安排卸魚檢查。此外,卸魚通報及檢查等相關規定也是國際漁業組織持續推動的港口國措施之一,歐盟、南非、模里西斯、帛琉及索羅門群島等多數港口國均有實施。

根據《遠洋漁業條例》第11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屬於第13條所定的「重大違規行為」。從遠洋三法實施以來,有6艘船因為沒有預報卸魚而被處分,本個案的罰鍰金額最低,其他船依噸位別,最高處分新臺幣600萬元罰鍰。至於繳納罰鍰部分,漁業署亦有提供分期付款,但是最近剛好船主遇到遠洋漁業許可到期要更換,依《遠洋漁業條例》第7條規定,罰緩沒有繳清前,不能核准從事遠洋漁業。疑似因為這樣的壓力,而產生對案件裁罰的重大誤會。

漁民在海上作業非常辛苦,我們都很了解,所以漁業署針對遠洋漁船違規案件,都是審慎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