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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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3-20 18:32
昨天文化部來到教育文化委員會做備詢,日前我接獲陳情關於參與政府漫畫培訓計畫的學員們被要求須簽署「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其所創作的作品被要求簽署同意書免費授權給民間單位和不特定第三人得以去改作、編輯和重製,學員們為得以再授權給第三人使用之範圍界線不清而感到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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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當肯定文化部鄭麗君部長自上任以來長期對台灣漫畫實力的栽培與關注,這也是過去文化歷任部長以來初次有的創舉。倘若能夠讓台灣的新興漫畫創作者可以再更無擔憂的環境之下進行發揮,真摯建立師生學習環境,也不枉政府之美意。
  
對此,鄭麗君部長也表示,過去部份地方政府在此類採購案上確實會要求學員們將著作權全部授權。文化部的立場則是,以採購案來說,政府有使用權即可,不可以因為是採購案就讓創作者失去這麼多權利;部長還補充,相關標案辦法也已經重新訂定。總體而言,我希望台灣政府在執行漫畫培訓計畫時可以有更多對創作者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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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尊敬委員您在環保上的努力,但在著作權法上,還是建議您與專家諮詢後再來發文,以免連著作人格權、財產權還有著作權法保護的… 更多客體都分不清楚,貽笑大方

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