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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333136742549 時間:2019-09-01 09:00 【倚天出鞘-IPR紛爭1次解決,免反覆爭訟】#智慧財產權月刊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33的「當事人」、「新證據」定義為何?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舉發人為參加人時,『得』?『不得』提出新證據? 當專利權人為原告、參加人時,『僅得』提出有利於己之補強證據? 兩造攻擊或防禦方法武器平等嗎? 智慧財產權月刊9月號~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33有精彩案例解析,提供您行政訴訟攻防之參考~~ 🎯… 更多本月專題:「行政訴訟涉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案例研析」 🎯精彩加碼論述文章: 「固有之結果」與「無法預期之結果」的區別及論辯 想了解「固有性」核駁之相關判斷原則嗎?千萬不要錯過本期月刊! 🔍本期文章深度介紹: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案例研析—以新證據之定義為中心 行政訴訟中得提出新證據之當事人的爭議 「固有之結果」與「無法預期之結果」的區別及論辯 👉智慧財產權月刊9月號請看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Bookcases/BookcasesList.aspx?c=11 圖片來源: https://www.dreamstime.com/intellectual-property-law-concept-gavel-image110769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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