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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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12-12 16:14
【求職陷阱 愛注意】雇主要求提供非就業所需隱私資料 某藥品公司於人力銀行徵才,要求面試其門市儲備幹部之民眾填寫前科紀錄、健康檢查、疾病等個人隱私資訊,並註明為必填項目,員工如有隱瞞或不實者,則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得異議。經民眾檢舉,新北市勞工局認定該公司要求提供之資料,逾越雇主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門市儲備幹部之工作內容無正當合理關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也有許多人被問過感情狀況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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