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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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8-24 21:33
香港的反送中運動,從今年6月到現在,波濤洶湧,不知何時是盡頭; 8月11日,一名女子遭警方以布袋彈擊中,造成右眼球破裂,恐永久失明; 這一週,舉手遮右眼的圖像,在網路世界此起彼落;舉我們的手,遮我們的眼,一起撐香港! 我們ㄧ起憂慮,我們也一起堅持,一起奮戰! #Eye4HK
#EyeforHK
#NoPoliceBrutality
#FreeFromFear
#DemocracyFor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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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8-29 15:02
《司改做了什麼?做了什麼司改?》 上週群組傳來一個影片,某網紅在高雄坐上計程車,並隨機訪問;司機大哥侃侃而談,聊🐟説英,很接地氣,最後結尾時,天外飛來一筆,說小英的司法改革好像沒做什麼,嗯嗯,有點😇😇😇 昨天參加政論節目,討論中共代理人相關議題法案,國民黨來賓用ㄧ貫邏輯,說小英什麼也沒做,包括大家在唸的司法改革,啥咪也沒做,本來想重砲還擊,但因非節目安排的議題,所以用風度忍下來!… 更多 謝謝大家的指教,也謝謝大家關心司改的議題; 大家對司法要如何改,要改什麼,都有不同的想像,法界有法界的想法,基層有基層的聲音,媒體有媒體的看法,行政端有行政端的做法,做為立法者的我,盡可能抽絲剝繭,循序漸進,就綜合的民意納入法條,或者以前要做的,沒做的,我們趕快來完成任務! 以前法界(學者&實務工作者&學生)大家常質疑的是很多判決不能提起憲法訴願,這個任務,我們在107.12.18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達成了任務; 還有大家質疑最高法院的見解和月亮ㄧ樣,初一十五不一樣,這個任務,我們在107.12.07三讀通過了法院組織法,完成任務; 大家最常指摘的要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我們在今年108.06.28三讀通過法官法的修正,讓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評鑑,大家全面監督; 以前往往要到機場出境時,才知道被限制出境,但為何原因限制出境,限制時間多長,可否救濟,根本刑事訴訟法都沒這幾個字,這個任務,我們也在上個會期(108.05.24)立了個章節予以規範; 另外我們在107.11.09制定了減輕勞工訴訟的障礙的專法,勞動事件法; 以上種種,還有更多攸關司改的法案,容小米委員的粉專來報給大家聽,我們接受大家評分,因爲我們真的有做事! #司改有做事
#小英有做事
#小米有做事
#每日ㄧ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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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8-30 15:52
《司法改革talk-part 1》
法院判決有罪,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之前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輕罪部分二審判決就確定;也許部分朋友認為被告判決有罪,就應該入監執行,但如果被告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我們是不是該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為三級三審,三級是指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等三級法院,三審則是案件的審理有三個審級:一審、二審跟三審。… 更多 基於訴訟資源的有限及排他性,如果每個案件無論大小,從殺人到偷洋芋片,同樣要經過三個審級才能確定,會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時間及金錢等司法成本。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較輕微的犯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例如:竊盜、侵占罪等),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會在二審確定。 ​BUT!這樣的規範有時候會導致嚴重的問題。犯輕罪和特定罪名的被告,如果在第一審就被判有罪,仍然可以上訴到第二審,讓法院有再次檢驗第一審有罪判決適當與否的機會,對於被告救濟的權利仍有保障;但是,如果被告在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突然改判有罪時,因為上訴制度的限制,無法上訴第三審救濟,讓法院再次判斷有罪判決有沒有瑕疵。 對被告而言,原本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來到二審如果被認定有罪,卻無法上訴尋求獲得改判的救濟機會,對民眾可以說是一種突襲,並沒有未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也無法讓有錯誤可能的有罪判決,獲得進一步審查的可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院2017年11月7日修正《刑事訴訟法》,讓被告被判有罪時,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讓上級審可以介入審查有沒有判錯,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2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有罪判決確定】
https://www.president.gov.tw/…/8ca89cf6-00e2-4c35-9fe3-d6e5…
▶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https://cybsbox.cy.gov.tw/CYBSBoxSSL/edoc/download/2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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