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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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5-29 20:47
今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並且違憲的法律效果為立即失效,引起許多討論。 其實,通姦罪本來的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婚姻,讓配偶可以提告對婚姻不忠的另一半及相姦人。 我國司法實務向來的見解,通姦的要件,是採用“性器接合說“,因此,實際上這樣的案件,從偵查、起訴、審判,警察、檢察官、法官,甚至雙方的律師,都在處理一件事:遭提告的另一半與外遇的對象性器是否有接合? 而這個過程中,每一個司法程序階段,雙方都必須在這個爭點上盡力的攻防,傳喚證人、搜集可能的證據甚至鑑定,等到判決下來,歷經這樣程序的兩個人,感情還能修復?婚姻真的能夠繼續走下去嗎?… 更多 而且實務上,若是先生外遇後,太太基於各種理由,多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因此造成僅懲罰外遇對象之不平等現象,而且這個不平等現象,受害的大多是女性。就像許宗力把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所說: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而男性腳踏兩條船,不僅容易獲得原諒,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然而,法務部蔡部長說,通姦是否刑事處罰,並非司法解釋之範疇,這就讓人感到很奇怪了。 蔡部長的說法,完全漠視違憲審查制度之存在,更將我國憲法實務所累積將近800號解釋之成果視為無物。實在令人懷疑,到底法務部長心目中的法治國長成什麼樣子? 無論如何,通姦除罪化,確實是我國法制史上重要的一步。 通姦罪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仍然可以透過民事侵權行為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而通姦更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離婚事由之一。 恐懼不是感情的保證,懲罰不是愛情的解藥,婚姻的維持,依靠的不是國家的刑罰,而是要一輩子走下去的兩個人。 今天過去明天太陽還是會升起,爸爸媽媽也不會不見,與大家共勉之。
不認同邱律師的見解,別拿成龍的幹話為男性辯護,正常男性也不會認同這只是女權團體為了主張男性外遇很可惡,女性外遇不得已感情不能勉強的幹話,都當到律師了,這點基本邏輯應該要有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