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留言 |
---|---|
1320845718020963 時間:2017-11-28 12:55 [醫療法協商] 醫療法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業務是「已經發生損害事實,不介入將使致損害之繼續發生」,並且這個「業務」在醫療法規定裡面,醫事人員還不能拒絕提供。 這次醫療法八十二條修法,不是「去刑」,而是「明確定義醫事人員刑事責任」,而不再「以刑(法)逼民(事)」 今日的協商,法務部還是無限迴圈!! 下星期我們會再召開一次協商,凝聚各黨共識,讓扭轉醫療現況惡化的修法能夠踏出第一步!! |
(節錄) 契約自由必須立基於平等的締約地位與能力上,並非絕對的自由。 當協商的天平一開始就傾斜,甚至… 更多有危害一方的健康、安全與福利之虞,國家即有介入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當締約的一方處於生存壓力下,作出的決定即已非出於自由意志。倘國家卻袖手旁觀,放任不管,無異於放任弱肉強食的屠殺。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1130/3786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