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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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10-18 14:53
城中城大火燒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高齡者、弱勢者的租屋問題。
 
高齡及弱勢民眾,因為租金的緣故,只能在 #既危又老的集合住宅,尋求遮風蔽雨的一隅天地。
 
#住宅法對於居住品質的要求
 
然而,這些潛藏公安危機的大樓,縣市政府理應定期清查,如果不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的,還要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
 
這就是住宅法第40條第1項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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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 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
 
第3項更進一步規定,地方政府 #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訂定輔導改善計畫。
 
由於地方政府未能落實清查、輔導、改善,今年5月的住宅法修法更增訂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清查作業。
 
#只管面積跟廁所的基本居住水準
 
問題來了,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基本居住水準」,有沒有涉及公共安全的標準呢?
 
完全沒有,現行標準只有兩個項目: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以及「具備住宅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及數量」。重要設施設備,指的是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衛生設備。
 
至於消防、用電、建築結構安全等公共安全項目,完全不在基本居住水準的清查範圍內。
 
沒想到,內政部徐國勇部長卻認為,消防法已經制定相關規定,為了不讓法律重疊,同時符合「立法從寬、執行從嚴」的原則,不應該在基本居住水準中,增加公共安全的項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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