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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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6-1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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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們經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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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各位的眼睛本來想把照片換成無腋毛版本不過想想還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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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6-25 17:22
簡單回應一下很多人對於30分鐘閱讀好心肝報告的問題。我昨日在私人帳號對於這次特權疫苗問題所做的政風處報告只允許議員閱讀30分鐘、且不可作筆記與攝影,提出一些疑問後,市府與網友提出一些回應。 媒體用了很有趣的標題,對閱聽大眾做了奇妙的誤導,叫做「報告限制閱讀30分鐘是市議會內部規定」,好像說是「市議會自己不給議員看報告」,呱吉真可憐,被打臉呵呵。 但認真想想,議會基於監督市政府立場,有可能不准議員閱讀政風處的報告嗎?事實上,是市府聲稱此案已移送檢調,報告不可公開,所以才依照議會慣例,允許議員在有限的時間地點去檢閱報告。所以真相是那30分鐘不是議會限制議員,是議會「凹」來的。… 更多 而我的疑問是,不公開這份政風處報告有其合理的依據嗎?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嗎?偵查不公開是一個很合理的法律設計,基於保護隱私和落實無罪推定的原則。 但政風處的報告是行政調查,與檢調單位針對這份行政調查報告所做的偵查內容是不一樣的。將隱私資訊去識別化後,做為市議員監督的依據,完全合理。 如果真的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那根本不應該允許議員窺看。 整理幾件事實: #政風處從未主動告知所有台北市議員有另一份呈核給市長室之「好心肝診所等施打COVID-19疫苗疑涉不當案」之調查報告。僅有告知部分索資之議員,本辦也是於6/22索資,由政風處告知可於6/23至議長室閱覽。 #台北市政府僅有在110年6月21號提供台北市議會一份五頁的政風處報告(府授政二字第1103004564號),且列為普通件。 #政風處提供議員至議長室的完整版調查報告並未列為密等文件,且我在閱覽報告時,上面就明白蓋著「已解密」的字樣。 #台北市議會內規完全沒有網友所言的查閱密等文件規定,僅有台北市政府自行訂定的「「議員索取或調閱資料之處理原則」,不是台北市法規,只是市府內部規則,當然不需要經過議會審議。 #政風處6在6月23日提供的索資回函也從未要求議員不得提及報告內容,或有任何保密義務。 在台灣民主史上,濫用偵查不公開這專有名詞的行政機關與檢調人員多如牛毛,數不勝數。一句話說「市議會自己規定報告只能讀30分鐘」,根本倒果為因。 因為政治立場而覺得議員自我閹割監督職權是理所當然,才是最匪夷所思的民主亂象。謝謝大家指教。
對不起我說是簡單說說,但還是講了很長,我是個無恥的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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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6-26 19:22
我一直在追問的是「為什麼要限制好心肝疫苗這份報告的閱讀」。 但是今天市府記者會提出的解釋叫做民國90年內政部的函示,各位,連結我附在下面,大家自己讀一下。 這個函示的全文意思就是市議員雖然職權上沒有調閱文件這項,但是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還是可以用一般人的身份去索取各項可以公開閱覽的文件。這也是立法委員和市議員過去20年向政府索資的根據。 也就是說,這份函示不是在告訴各位,市政府的報告可以看還是不可以看,也不是在說一份報告只能讀三十分鐘。他只是在說「市議員可以去要資料」「只要不是機密文件,政府就要給資料」。 今天我的問題就是,該文件並非機密,也不應該是機密,也不符合偵查不公開的理由。請問什麼地方可以禁止我取得全本文件?? 可以直接回答我的問題嗎?… 更多 說什麼市議會和市政府協調看三十分鐘,如果我們本來就可以取得報告,哪還需要協調看三十分鐘? 所以市府是要告訴我,議員之所以只能讀三十分鐘,都是因為議長從中作梗囉?因為議長不給我看???那我去跟議長吵架,叫他給我看囉?公威啊。 老實講,議員做兩年半,有些資料老是用各種方法搪塞,說不能給、說沒有,各種理由都聽過。我很少去吵架。那些我早就知道有歸檔的錄音,跟我說沒有檔案,我也都不戳破。我今天只是忍不住問了一下好心肝的報告,就在那邊瞎扯。 記者會唯一說起來比較像是理由的,就是認為好心肝疫苗報告「會造成社會恐慌」。什麼恐慌?如果恐慌是認為台北市的處置有問題,那正是應該公開、咎責的理由,為什麼會變不能公開的理由? 今天不少人還以為這是一些基層承辦人員行政疏失造成的錯誤,我認為是非常不公平的。我不是那種被嘴兩句就會妥協的人,我要的是誠懇的真相。
90年6月5日內政部的函示: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terpretation_Content.aspx?SOID=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