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4

文章 留言
324334729037362
時間:2021-04-22 10:27
#金融評議額度一百萬如何滿足金融糾紛需求
#金融消費糾紛增加也應適時檢討解決機制
近年來隨著金融商品增加,國內投資旺盛,使得金融糾紛變多,但國人在 #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上,能夠與 #金融機構對等溝通 嗎?這是昨日在財政委員會我所關注的議題,在質詢時我也指出,目前金融評議額度上限恐怕無法跟上金融糾紛案件金額,在金融消費糾紛增加下金管會也應隨需求修正解決機制! 為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我國依法設有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更多 ,現代金融消費模式越趨多元,受理之案件類型及數量也逐年增加。據統計,評議中心每年約有3萬通來電、1萬件申訴、3千件評議必須處理,顯現國人面對金融糾紛,對於金融評議制度需求大增。 然而現行針對各類型金融服務之「一定額度公告」,僅設有 #最低10萬 、 #最高100萬 的 #評議額度上限 ,這造成評議保障金額最高僅為100萬元,超過部分須雙方同意,然而金融機構在談判及法律訴訟上資源較豐富,使得民眾迫於訴訟曠日廢時,勉強接受低於評議保障金額的結果,變相不利於民眾。例如理賠最高200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如保險公司僅賠償60萬,家屬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後,有可能在避免訴訟考量下,僅能接受人壽理賠100萬元的結果,無法真正獲得足額理賠200萬。在國人對金融商品需求旺盛的現在,該額度上限顯然有再修正的必要! 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金管會及金融評議中心歷年來為此投入之心力,值得肯定,但盤點現行評議機構之執行能量是否充足,並檢討現行規範是否能確實維護消費者權益仍有必要,後續我們也將督促金管會站在 #金融商品消費者 的角度, #滾動檢討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給國人一個健全的金融消費環境!
圖片
感謝張委員發現的問題,不過評議的問題遠不止於此,我們在小輕原油負值事件中,就遇到了即使受害者達到金保法上的團評標準(超過… 更多20人),但是金管會與評議惡意阻撓團體評議的發起,這不只是行政怠惰而是違法行為,之後被拆成個案評議,又遇到金管會與評議惡意限縮事件的賠償金額度在10萬(他們說了算),10萬明明是指手續費部分的情況,但是金管會與評議就是這樣目無金保法恣意亂搞,在之後,整個評議過程黑箱,期貨商與金管會期交所聯手把重要證據與調查整個黑箱掉,評議委員得不到充分證據也不所謂,就亂判一通片面認定期貨商給的證據他們就信,我們的證據(錄影不能下單/期貨商交易室說不能下單)他們就裝瞎看不見,然後做出極為噁心不利於投資人的判決,評議中心粉飾其名是保護金融消費者,實則是拿刀在背後捅金融消費者的惡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