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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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12-01 12:30
11月29日,臺北地檢署為了調查偵辦三中案,首度以「被告」身分傳訊前總統馬英九,這一場偵查庭訊,竟長達十五個小時,直到深夜近凌晨時,前總統馬英九才步出偵查庭,其受訪時表示雖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方便多說什麼,但據瞭解馬英九在庭訊時,幾乎有問必答,只是因為時間久遠,對於不少三中交易細節表示不清楚或不記得。
… 更多 據了解,類似這樣遭檢察官長時間訊問的情況,在偵查實務上竟然經常發生,而且,檢察官在事前從來不會告知受訊問者,今天預計花多少時間進行訊問,讓人不禁懷疑難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禁止「疲勞訊問」的規定嗎?原來,司法實務上認為是否疲勞訊問,不能僅依訊問的時間長短決定,而須檢視整個應訊過程作判斷。換句話說,中午有吃午餐、晚上有吃晚餐,過程中間有數次數十分鐘的休息,被告、證人或律師沒有人表示疲勞或體力不支,可以自由談話時,就不能只以被告遭檢、警訊問的時間冗長,就認為受到疲勞訊問。
對照比較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5條本文的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個小時,勞工繼續工作四個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即使加計延長工時(加班)的時間四個小時,也不能夠超過十二個小時。可以發現,被告在避免接受長時間訊問的保障上,是不如勞工上班時間限制的,難道被告的人權在偵訊時不該受到更高度的保障嗎?這一點,從「無罪推定」、「比例原則」上都是不能被接受的。
因此我將會提案修法,限制檢、警訊連續問的時間上限制,避免被告在偵查時遭檢、警肆無忌憚地擴張訊問時間,實質上發生疲勞訊問的不正結果,以落實人權保障!
慶幸在顢頇極權統治中,還有一路堅持正義的賴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