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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21,395 個讚 · 7,020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陳椒華,在保護烏山頭水庫的抗爭中,黑衣人持槍恐嚇,甚至拿鐵條毆打我,所以環團夥伴叫我「鐵娘子」,我自嘲是被鐵條打過的鐵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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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鐵路法修法 政府徵收土地莫無情】 今天我在交通委員會質詢中主要著重三大面向。首先,#我以屏北鐵路高架化為例,#從徵收人民財產的角度去探討未來台鐵的資產運用;接著再探討台中「#鐵道文化園區」的文化資產與老樹;最後,我就監理單位的定位問題請教交通部長。 起初,我援引蔡英文總統2013年的談話,蔡總統提到:「#政府基於商業利益考量,恣意徵收人民土地,過程中也沒給人民尊重,並適當處理人民情感,#… 更多讓人感覺這個政府是冷冰冰的、#冷酷的、#無情的」。針對現在的鐵路法修法以及臺鐵公司化條例的訂定,我希望政府不要讓人民覺得政府是無情且冷酷的。以屏北鐵路高架化為例,台鐵所管理的土地要和縣政府一起作投資,但相關開發計畫卻造成不少民怨。台鐵提供要作商業用途的土地,並拓寬兩條道路,一條從13米拓寬至18米,另一條從8米拓寬至12米,以增加商場的樓地板面積及樓高,因為上述理由而必須徵收民宅,這顯得不具公益性與必要性。 我鼓勵活化並希望台鐵能更正常的營運,而不要一直負債下去,但有鑑於上述的合作與開發所造成的民怨,我希望在鐵路法以及未來相關的設置條例上,能更尊重在地居民的意見,以減少相關抗爭,所以我請台鐵在營利開發前,必須先考量是否違憲及違反二公約的情形,並提出相關具體配套方案。 針對台鐵以BOT、ROT、OT方式開發的「臺中市火車站鐵道文化園區」興建營運移轉案,過程須移植具歷史文化價值的老樹一事,對此,我希望台鐵未來公司化後,不要以硬體開發來犧牲具有文化價值的建築與樹木,我們希望「活化文化」;而不是犧牲文化來進行「活化」。 最後,關於鐵道局作為監理單位的定位問題,我們知道,鐵道局是台鐵、捷運、高鐵等軌道運輸的監理單位,但鐵道局又代辦台鐵工程,萬一鐵道局的工程發生狀況,有辦法自己監理自己嗎?鐵道局應怎麼受監理?對此,部長表示,未來涉及鐵道局的工程將由交通部路政司來進行行政監理。我進一步詢問部長,在3月14日的報導中,部長曾提到:「考慮把鐵道局監理單位組拉回交通部,由部裡單位來監管台鐵。」這是否屬實?王部長表示,「後來發現這樣動太多了」,所以只有鐵道局本身工程的行政監理組織會放在路政司,由路政司主持。 (質詢影片:https://youtu.be/ew8zQ_Z__t4) #時代力量
#陳椒華
#鐵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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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鐘立宇
    怎麼換個位置,就都忘了曾經說過什麼?
    當初講那些話,是真的真心,還是只是為了方便上位而已?
  • 王瀚駿
    政府還沒有設立各個「管理」機關前,墾耕土地所有權是我們原墾土地開發人民的,居住房舍所有權是我們建、購者的房舍!
    但有了「政府」設置的管理部門,土地、房舍都變成是政府的了!
    這不是土匪「政府」什麼是土匪!
    說什麼「民主」國家?
    其實比極權共產主義國家還極權!「民主」只是在欺矇國際世界的外衣,在掩護苛毒掠奪自己國家人民事實的表像而已!
  • 吳銘麟
    人口老化,沒有必要性,沒有合理性,全台沒安置造成民怨,為利益搶奪人民的土地位置,沒有居住正義沒有土地正義。
  • Yeo-Lin Chen
  • 林軒宇
    謝謝委員監督
  • 鄧如邑
    給蘇院長及全國立委的公開信!

    蘇院長 ,您好!
    台灣再怎麽野蠻也不能用原住民3個字就搶奪閩南客家族群世代努力的血汗給原住民抽籤分贓!

    從原民會最近發文的新聞顯示,他們正積極在推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立法。目前的舊法從民國37年台灣省政府首頒的《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28條(同年行政院版第27條)就都有日落條款規定“山地保留地應俟山地人民生活改善,及有自營生活能力時解除之”。該舊法為行政命令,並無法律授權,僅為緊急安置早前被日本軍警强制從高山峻嶺、險窟危崖遷居到較安全、較低海拔山區定墾的8萬高山族才可以無償取得保留地使用之行政命令。
    至民國54年,該8萬人已全部安置完畢,保留地安置任務已經完成。所以民國54年版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才有山地人民配餘之土地可以放租給平地人民,而且明指宜農地應該優先放租給缺乏耕地的平地人民耕作使用的規定。彼時山地人和平地人都只有承租使用權,都没有取得所有權的概念。
    迄今75年,歴經三代人,在特定族羣利益操控下,不但不按原始設置本意解除保留地,還被藉勢利導,演變成因族羣不同而有取得租權和所有權差别之分,也不斷找藉口,擴大範圍,並使人數衆多的平地山胞也可以無償取得山地保留地。國有土地因此長年流失不止,行政院放縱不查,不無濫用權力圖利他人之嫌。
    民國108年又將山地保留地管理法源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長期使用《山地保留地》的名稱改為《原住民保留地》,由本來的屬地性質改為屬人性質,對一向受歧視的混居漢族農民(非原住民)注入意識形態濃厚的政策排斥性。
    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後,行事執法無非皆以壓迫混居漢族農民權利為手段來滿足少數政客家族利益,為所欲為,猶如黑社會組織行為,嚴重違反台灣傳統社會誠信交易習慣與公平正義原則,在行政命令中對漢人的固有物權擅加惡意條款,寧可違憲違法也要排除漢人取得財產權利,而且變動頻率很快,山地鄉漢人的生存生計權利岌岌可危。
    據聞蘇院長的女婿和孫子女都是原住民,院長帶頭促進族羣融合本是好事,我們没有理由説三道四,只是請求院長施政要一碗水端平,做好族羣權利平等的施政表率,讓大家口服心服。萬不可只顧自己兒孫,不顧社稷安危和黎民百姓家計幸福。
    相信院長比我們還清楚,53萬原住民中,已經有2/3以上遷居平原都會區。他們的福利待遇超出一般國民標準,而留在山地的原住民不到1/3。很多山地漢人實際居住人口比原住民還多,這些漢人也是人,但生存發展權利卻被原民會處處設限剥奪。原住民三個字,如今在山地鄉就是自私、不講誠信、爾虞我詐的代名詞。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原住民挣了錢或賣土地後,可以如脱繮野馬在平原都會區購產居住闖蕩,不受受法律約束,反而享受更多的國家福利支持。而從民國60年代開始,在《農業發展條例》第12~13條鼔勵農民開發公有山坡地、山地保留地等荒山荒地政策規定公佈後,花大筆錢嚮應中央政府號召上山購買保留地耕墾的漢人卻要受中央與地方政策不一致下的陷阱之苦?
    這到底是習慣吃苦耐勞的漢人比較傻?還是習慣不勞而獲的山地人比較奸詐狡猾?法律應該保護哪一方?應該懲罰哪一方?答案應該是法律必須尊重民事自由原則,承認經由社會物權交易習慣和交付使用的效力,不應該以不合情理的命令條款懲罰任何一方。
    台灣山地保留地的含義和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區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居住在山地保留地内的原住民没有軍警看管,人人可以遠走高飛,奔向山地以外的錦綉前程。而勤奮的漢人在不偷不搶情況下,也有權到山地受讓墾荒取得所有權。如此情況下的山地保留地早就應該解除,讓現耕作使用土地人可以依憲法第143條原則規定取得所有權,讓山地鄉水土保護和經濟發展都能朝向正常化發展,才是陽光的治國理念。不如此,還要隱晦提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為惡法?還規定只有民國7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承租使用者才能繼續租用,這樣的規定有什麼法律依據?這樣的規定罔顧原墾、民事交易取得和時效取得人的權利,有效嗎?立這些法是為了要保護誰?僅為保護原住民的禁伐補償利益?還是為了要鼔勵原住民因身份就可以不勞而獲搶回漢人血汗財產,真的是這樣嗎?
    很多原住民籍的民意代表也持同樣觀點的人,認為解除保留地的時候到了,但同時也表示尊重中央機關決定,就不知行政院的觀點如何?事關我們山地鄉的發展與重大生存生計維護權利,我們没有不維權奮鬥的理由,也懇請蘇院長對以上問題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覆。
    台灣山地鄉平地人民代表 吳天祐等數十萬人一同敬上。
  • 立法委員 陳椒華
    我援引蔡英文總統2013年的談話,蔡總統提到:「#政府基於商業利益考量,恣意徵收人民土地,過程中也沒給人民尊重,並適當處理人民情感,#讓人感覺這個政府是冷冰冰的、#冷酷的、#無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