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考試院, 台北市。 8,171 個讚 · 6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68 個打卡次。這裡是考試院的官方臉書,是考試院團隊跟大家溝通交流的平台,以後有任何政策或制度變革都會在這裡發布,歡迎大家來追蹤。
貼文
大家還記得上次編編介紹的「撤銷執行回復」嗎? 志華不服機關對他發布的懲處令,向 #保訓會 提起復審救濟,經保訓會受理後,作成「原處分撤銷」的決定,也就是撤銷機關的懲處令
👉 https://reurl.cc/l5KQZ9 我們今天延續這個主題,轉換到另一個情境,如果志華收到的決定書,主文寫著:「復審駁回」,也就是駁回志華的請求,他還可以怎麼辦?就算要提起行政訴訟,但要在多久之內向哪一個行政法院提起呢?… 更多 志華的疑問,就是編編今天要介紹的▶️「保障事件決定書 #救濟教示」 保障法第72條
👉 https://reurl.cc/ZjyY8l ✨✨✨ 原則上,復審決定書最後面會有一段文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或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規定,向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就是「救濟教示」 「救濟教示」的功能在於提示後續的司法救濟,預先告知提起司法救濟的法定期限、以及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以保障公務人員的訴訟權益。 如果復審決定書有教示錯誤(附記錯誤)或未為教示(未為附記)的情形,那麼法定期限就要另外計算:
❶附記錯誤 ➔ 自保訓會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
❷未附記救濟期間 or 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 ➔ 自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1年內 ─────… 更多
圖片
留言
  • Bo Dhi Yang
    又到辦理「年終考績」時節,請監督各機關是否依法辦理年終考績。

    歷年員額評鑑所見,高達九成以上之簡任官均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 更多,渠等怠於執行職務,依法應予免職處分。
    又,上揭「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之人,竟於考績表捏造「工作項目」及「重大優良事實」,藉此詐領考績獎金,行為嚴重違法,應送法辦。

    主旨:公務人員之失職與違法,依法應受懲處。
    說明:

    一、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者,依法應予免職處分: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各職務均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違反規定者(無工作量者),依同法第30條規定,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降其官職等或免其職)。
    (二)又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工作占65%、操行占15%、學識占10%、才能占10%。因此,公務人員如無工作量,考績成績最多35分(丁等),依「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予免職處分。

    二、職責程度未達職等標準者,依法應予降免: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及「職等標準」規定,各職務之工作職責如下:
    1、職權範圍:簡任官負責「施政方針」、「政策」、「施政計畫」之建議、創新、決定。薦任官負責「原則」、「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之建議、創新、決定。
    2、工作複雜性:委任官負責「簡易」至「甚複雜」工作;薦任官負責「最複雜」至「甚繁重」工作;簡任官負責「最繁重」至「最艱巨」工作。

    (二)違反前述規定者(例如,歷年員額評鑑所見,簡任官均未辦理政策研究或政策規劃),依同法第30條規定,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降其官職等或免其職)。

    三、詐領考績獎金者,應送法辦:

    歷年員額評鑑發現,九成以上的簡任官都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但渠等考績表卻又有記載「工作項目」及「重大優良事實」,考績表顯然登載不實,渠等行為已涉有「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公務員不實登載」(刑法第213、214條)等罪嫌。又,渠等以不實之工作績效詐領考績獎金,亦涉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應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