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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台北市。 16,382 個讚 · 16 人正在談論這個 · 465 個打卡次。本總處作為行政院人事政策幕僚,以「優質人事服務、卓越公務人力、共創廉能政府」為發展願景,積極擘劃符合時代之人事制度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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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關於媒體報導軍公教員工待遇倒退非屬實情,特予澄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Executive Yuan-新聞稿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Executive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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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 Dhi Yang
    調薪可以接受,但沒做事的人請依法懲處

    歷年員額評鑑發現,將近九成以上的簡任官都沒有工作項目、沒有工… 更多作量!無工作量之簡任官,依法應予降免;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依法應受懲處!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及「職等標準」規定,簡任官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簡任官應負責「施政方針」、「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建議、創新、決定。
    (二)簡任官並應負責本機關「最繁重」至「最艱巨」工作。

    二、又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各職務均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三、但近10年員額評鑑發現,有高達9成以上的簡任官,都沒有工作項目、沒有工作量,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第1項規定。這些怠惰的官僚,依法應懲處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0條規定,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怠於執行職務者應受懲戒。
    (三)「工作」占公務人員考績分數65分,無工作量之公務人員,其考績成績最多35分(丁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予免職!

    四、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又依同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第1條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及依同法第 23 條規定,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五、綜上,無工作量之簡任官,依法應予降免!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依法亦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