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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台北市。 16,382 個讚 · 16 人正在談論這個 · 465 個打卡次。本總處作為行政院人事政策幕僚,以「優質人事服務、卓越公務人力、共創廉能政府」為發展願景,積極擘劃符合時代之人事制度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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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09 月 28 日 - 事求人最新機關職缺資料 - 本日新增職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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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 Dhi Yang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又依同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 更多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及依同法第23條規定,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爰公務人員有下列失職或違法情事者,相關人員依法應受懲處:

    一、失職(1):職責程度未達職等標準者,應予調降官職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職務人員之工作職責,應與「職等標準」所定職責程度相當。
    (一)簡任官:負責「最繁重」至「最艱巨」工作。
    (二)薦任官:負責「最複雜」至「甚繁重」工作。
    (三)委任官:負責「簡易」至「甚複雜」工作。
    (四)簡任官負責施政方針、政策、施政計畫;薦任官及委任官負責執行(工作方法或工作程序)。

    爰各機關公務人員「職責程度未與職等標準相符」者,例如,簡任官不負責制定政策、施政計畫者,依法應予調降官職等!

    二、失職(2):無工作量者,應受懲戒。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各職務人員均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及工作量。但很多高階文官,做事的時候,都說不是他們的工作,所以,他們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者,這種人疏於職務、未盡職責,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怠於執行職務),應受懲戒!又「工作」占公務人員考績分數65分,無工作量之人,其考績成績最多35分(丁等),依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予免職!

    爰歷年(自101年起)員額評鑑所見「無工作量」者,依法應接受懲戒處分!

    三、違法:虛偽造假、詐領獎金者,應送法辦。

    從歷年「考績表」、「模範公務人員事蹟表」乃至「傑出公務人員事蹟表」中,皆見「無工作量」者捏造「具體優良事蹟」,藉此詐領各種獎金。這些公務人員之行為,已涉有「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213、214條)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等刑責。

    爰各機關「無工作量」之人,以詐術騙取考績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傑出公務人員獎金者,應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