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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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11-16 15:24
【別讓跟騷法立法美意 因增設性別要件而打折】 上午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舉行「#被害保護不能漏 #跟騷防治要補洞」記者會,我針對即將三讀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表達一部分時代力量對該草案的意見。 首先是行政院版《跟騷法》草案第3條將 #跟蹤騷擾行為 ,增加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恐將大幅限縮 該法的適用機會。 依草案第1條,該法的 #立法目的… 更多 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該條 #立法理由 也提及處理 #新聞採訪者跟追行為 的 #釋字第689號解釋 所強調的「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各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等,也是該法所要維護的法益。 由上可知,從立法目的而言,該法所要規範的跟蹤騷擾行為不必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限。然而,草案將「跟蹤騷擾行為」增加「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除與立法目的未盡相符之外,也大幅減縮該法的適用,使立法美意大打折扣。 況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涉及 #難以證明 的行為人 #主觀因素, #被害人舉證上易有困難。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2018年調查,有57%的科技跟蹤者(使用科技設備進行跟蹤騷擾)屬於「#陌生人」或「#不知道是誰」,根本 #無從了解跟蹤者的動機為何。如果要求 #第一線員警 執法時要判斷「與性或性別有關」,容易因不易判斷而造成執法障礙,反而造成人身安全保護的缺口。 為完整保障人民的 #安全、#自由 與 #隱私,我認為不應該有此多餘的限制。若擔心不加以限縮,《跟騷法》可能會涵蓋過廣,也應以 #設定正當合理的例外排除規定 的方法,適度限縮範圍。而不應以 #難以證明的主觀要件,使許多個案從一開始就無法受到保護! #跟蹤騷擾防制法
#陳椒華
#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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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的跟騷法,能制止政府找藉口查人民水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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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11-30 12:46
今天,時代力量召開「公共工程死傷不斷 工地安全成未爆彈」記者會。有人說台灣是工安事故之島,工地風險為人詬病多年。 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營造工程,勞工死傷的情況不斷發生,#近十年公共工程死亡數高達407人;而近五年,#重大職災平均死亡數約309人,而營造業重大職災平均死亡數約145人,也就是說,營造業與整體行業相較,重大職災死亡率近50%,這個數字還連年居高不下。
#勞工以命拚搏… 更多,營造業每2.6天就發生一起死亡悲劇,那請問政府做了什麼?勞動部職安署近三年勞動檢查場次數並未明顯增加,而營造業勞動檢查占比也僅約三成,勞動檢查不論在總次數或者單就營造業次數來看,都是遠遠不夠的。
今年,是職安署訂定的營建職安元年,但我們卻 #沒有看到政府有明確的改善措施,例如:加強監督檢查場次數、預計所需檢查人力及經費,工程風險分級方式、盤點需研修之法規及預計修法期程,並說明監造單位現場檢查督導系統等。還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針對「#情節重大」的定義並不明確,以2019年為例,那年工程採購數約有4萬5千2百萬件,因前述「情節重大」遭裁處的案件數有106件,僅佔千分之2。…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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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執政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