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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292666711109 時間:2020-05-22 12:46 最近,因為幾個刑事案件,激起社會對於監護處分制度的討論,也讓大家關注到「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不足。而司法及醫療的第一線人員,也反應相關法律確實有必要配套修正。所以在上週五 王婉諭 委員和我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們,進行了一場修法公聽會,並在今天早上的記者會,表達我們統合各界意見之後的修法立場。 1⃣監護處分個案,要有符合需求的分級分流機制 台灣每年受監護處分人數約在 200… 更多 人,九成左右採取於醫療機構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監護處分人其實有各種不同的樣態(如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行為問題、人格違常、物質使用疾患),不是所有的狀況都適合送到醫院。舉例來說,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障礙的處遇處所,此類心智缺陷的個案如果沒有合併精神疾病,則並非屬於「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送來醫院也不知道要幹嘛。 就此,我們認為,國家施以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之需求評估,提供適切的分級分流處遇,制定以轉銜社區支持為目標的處遇計畫,才能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重建個案的生活結構。 只有對症下藥,才能處理個案的狀況,讓遺憾的情形不再發生。 2⃣監護處分的延長要符合實際需要和比例原則 在本次修法期間,社會各界對於現行監護處分五年的期限,認為有所不足。因此,對於受監護處分人涉犯重罪的狀況(死刑、無情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這次提出的修法,將監護處分的期間可以逐年延長,與原處分期間併計最長十年。而是否有延長之必要,也要有完整的評估與制度設計。 畢竟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也是耗費國家資源所進行的措施,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 更多 |
我之前已經在婉諭委員那邊貼過相同的建議 但我想在這邊重貼的話 是不是可以也獲得一定程度的討論 如果對於重貼有冒犯還請見諒~ <… 更多(_ _)> ----------------------------------------------------------- 我其實還是想稍微挑戰一下有關監護最高期限的問題 坦白說監護處分雖然性質上也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 但他的憲法基礎應該是國家的照護義務人身自由限制的權衡 所以考量的點並不在於是否與原有刑期相比較有輕重失衡的問題 而是根據患者治療的狀況而進行相對應的處遇 (看是繼續待在司法精神病院還是逐次轉移到較低安全等級的醫療院所) 要不然如果照這個立法理由來說 91-1也應該要設上限 (但我覺得理想的87條的立法應是仿91-1採定期審查但無限期的模式) 然後,以性侵犯的監護處分來說 他背後的疾病成因其實某種程度上會跟其他精神疾病犯罪的狀況相似 只是因為性侵犯這邊疾病成因一直沒有定論而已 所以這邊根據再犯可能性決定監護處分期間有其依據 但就現有可歸類的性侵犯涉及疾病類型來說 其他精神疾病犯罪也一樣會有相類似疾病的問題 然而在現有制度下 有涉及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採不定期監護處分 但涉及其他犯罪的反而監護處分有上限 這邊同樣也會有輕重失衡的問題 所以若87條立法以輕重失衡當作理由 其實似乎已經落入太專注人身自由限制的框架裡了 不是說人身自由限制不重要或不考量 而是在權衡照護義務跟人身自由的情形下 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式去滿足限制人身自由所需條件? 比如立法上其實可以仿造91-1改每年鑑定 或者像我認知的美國採14天一次開庭審理 以程序制度去完足人身自由限制條件的需求 另外,刑事訴訟法也可以就刑法87跟91-1監護處分設立專章 專門就審查程序而為規定 以充實程序正義的的要求 一點建議,請指教~ ^_^ |